《(本科)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章教学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科)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章教学课件.pptx(7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九章 合同法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效力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5违约和违约责任6学习目标1.了解合同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2.掌握合同订立、成立与效力的区别及相关法律制度。3.掌握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有关法律规定要点。4.能正确分辨违约行为,学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保护合同权益。引导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借出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和其妻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7
2、月25日,李某与其妻子王某将陈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陈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陈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概念 合同是
3、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两方或两方以上,而不是单方。合同主体非常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4、位平等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都具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课堂案例甲乙交易牛案 甲要卖给乙一头牛,乙以为甲要把这头牛送给他,就到甲的牛棚里把牛牵回了家,后双方发生了争议。这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呢,还是合同未成立?分析:是未成立的合同,因为两个意思表示没有取得一致,也就是说,没有达成合意,这个合同没有成立。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三)合同的分类 (1)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取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
5、同和不要式合同。(4)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根据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可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6)根据合同中是否存在格式条款,可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7)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8)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成主合同和从合同。课堂讨论 张某比较忙,就找李某帮忙从县城把2 000元的工钱取回来。李某到了县城之后,取回了自己的2 000元钱,又把张某的2 000元取了回来,把4 000元放在了西服的内兜里,在当天的下午3点,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回乡村。半路上,4 00
6、0元都被劫匪抢走了。回到村子后,张某立刻聘请了律师将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归还2 000元。讨论:李某需要承担责任吗?课堂讨论 影楼是否应该返还底片 2014年1月10日,王某为祝贺女儿10周岁生日,到某影楼花费1 500元拍摄了一套12张的儿童艺术照。在取照片时,影楼不肯交出底片,因此双方发生争执。王某认为,自己花钱拍照,影楼有义务交付照片的底片;而影楼认为,影楼大厅里挂有告顾客书,明确为了保证照片的冲印质量,维护本影楼的声誉,在本影楼拍照的底片一律由影楼保存,不交给顾客。对此,王某认为告顾客书是影楼单方面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是不公平的,因此是无效的,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影楼返还
7、底片。讨论:影楼是否应该将底片交付给王某?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讲,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是国家在现代经济发展时期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0102030405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1)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8、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自然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1.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
9、立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一规定表明了代理具有以下特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分为两种形式,即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自由原
10、则,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形式(二)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形式达成合意的合同。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表达合意。口头形式多用于标的额不大或者能够即时清结的合同。3.其他形式 (1)推定。(2)沉默。沉默是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3)混合形式。混合形式是明示与默示形式的混合,如一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要约,另一方以行为承诺。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和
11、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求。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规定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以下区别:(1)效力不同。(2)目的不同。(3)内容明确性不同。(4)对象要求不同。(5)发出方式不同。课堂讨论 清仓广告是不是要约 某商店清仓查库,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处理牌床垫,原价800元,现价280元,售完为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齐某在
12、合理的时间内赶到商店,要求购买两个。商店经理说,该床垫质量很好,最低价为400元。齐某于是提起诉讼,商店辩称“广告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讨论: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求。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构成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二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三是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四是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13、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课堂案例 李某违法撤销要约案 2015年4月1日,李某打鱼3 000千克,当日要求王某以每千克6元的价格前来购买保鲜鱼。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第二天,王某持币前来购买,不料李某已经将鱼转卖他人。按当地习惯,4月份鱼的保鲜期是2天,因此在第二天来购买,属于在合理的期间内承诺。李某转卖,应当在王某承诺之前发出撤销通知。李某转卖,属于违法撤销要约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责任。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二)0102 当事人通过竞争性缔约程序成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符合特别法的规定。(1)招标投标。(2)拍卖。交叉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对方发出要
14、约之后,到达之前,相对人也向要约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约。对要约交错能否构成合同,一向有争论。竞争性缔约程序交叉要约03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广告主(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0102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此种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损失。(4)未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5)一方未履行先合同义
15、务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二)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生效合同(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
16、2)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订立程序完备合法(依法成立)。(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法有效)。(3)符合守法原则(合同的目的、内容和形式都合法。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一、生效合同(二)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010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还有实践合同。对实践性合同,尽管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尚不能生效,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合同自愿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予以限制的权利,如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与解除、生效与终止附加条件和期限。附生
17、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法定特别生效要件约定特别生效要件二、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24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3 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课堂讨论 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某医院办公室掌管公章的办事员王某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向某礼品公司购买了40万元的纪念品,在庆祝建院四十周年的活动中使用。王某以医院的名义与礼品公
18、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上加盖了医院的公章。礼品公司知道医院正在进行庆祝建院四十周年的活动,便积极准备货源,准时发货。医院领导知道此事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王某实际上无代理权,但此案中无其他违法情节。讨论: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无效合同的概念(1)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4)无效合同当然无效。2.无效合
19、同的特征三、无效合同(二)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无效合同(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为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四)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20、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变更其内容或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21、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三)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一)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通过合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完成这种交易关系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二)
22、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010302基本要求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准则指导着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当事人必须遵守。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当事人虽然未在合同中约定,但仍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即附随于主给付产生的义务。3.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1)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2)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二、涉他合同的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23、担违约责任。”(一)向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这是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并不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由第三人履行三、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0102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四、合
24、同履行抗辩权(一)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和意义 1.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抗辩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效力改变,但本身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2.履行抗辩权的意义 履行抗辩权的设立是交易安全的需要。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督促对方履行合同,或者提出履行合同或提供履行担保。因此,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权,不需要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或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四、合同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
25、抗辩权的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四、合同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
26、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四、合同履行抗辩权(四)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1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2(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文本预设3
27、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五、合同履行的保全(一)合同履行的保全概述合同履行的保全的含义1 合同履行的保全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债的保全的特征2(1)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之外的人行使的权利,是债权的对外效力,是债权效力扩张的表现。(2)合同的保全权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不存在仲裁行使的情况。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
28、别3(1)针对的对象不同。(2)诉讼当事人地位不同。(3)清偿方式不同。(4)时限不同。五、合同履行的保全(二)代位权0102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代位权的含义和意义代位权的特征课堂案例 磨具公司起诉汽修厂案 2015年11月,某轴承公司与某磨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轴承公司从磨具公司购买一批砂轮,货
29、款总额为45 000元。合同约定,轴承公司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付款。同年12月5日,轴承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3个月后,磨具公司多次催要该笔货款,轴承公司均以经营困难、无力清偿为由拒绝支付。但磨具公司在催讨过程中得知,郑州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欠轴承公司52 000元货款尚未清偿,且履行期限已于2015年3月届满。于是,磨具公司在2016年12月向郑州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修厂支付欠款45 000元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人民法院支持了磨具公司的诉讼请求。五、合同履行的保全(三)撤销权0102 保全权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0、的权利。保全撤销权不同于合同撤销权。(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不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也可以撤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4)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五、合同履行的保全(三)撤销权0304(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4)债务人以抵押物折价后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5)债务人将财产抵押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撤销权的主体是
31、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受其害的债权人。受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该权利。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撤销权的行使六、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作为债的特别担保,其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权法的内容,这里只介绍保证和定金。保证(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保证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为责任财产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
32、性。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一)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即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三种能力,即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代偿能力、依法能承受保证责任风险的能力。据此,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2.保证人六、合同的担保保证(一)(1)保证合同。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2)保证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主合同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
33、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六、合同的担保保证(一)保证责任的范围有两类:一是约定的责任范围,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二是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4.保证的效力六、合同的担保定金(二)0102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2)定金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完成交付。(3)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4)定金含
34、有多种功能.(5)定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的效力归结为三方面: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抵作价款,三是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概念和特征定金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的要件包括以下内容: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
35、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如因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一、合同的变更(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效力如下:(1)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是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化,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3)若无约定,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
36、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此为债权转让;二是以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此为债务转移;三是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此为概括承受。二、合同转让(二)合同转让的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37、(1)须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它们的转让也不为法律所承认。(2)该合同须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能转让。(3)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须有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协议。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合同的转让达成合意。二、合同转让(三)债权转让0102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的概念对
38、债权转让的限制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分为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第二种情况,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因此原合同债变为多数人之债。债权转让须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这种让与的合意叫债权让与合同。二、合同转让(三)债权转让0304 (1)内部效力。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2)外部效力。债权全部转让的,让与人和债务人完全脱离关系;部分转让的,让与人就转让的部分和债务人脱离关系。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39、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转让(四)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转移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同一债务。(1)免责的债务转移,须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2)合同义务具有可转移性。(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4)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1.债务转移的要件二、合同转让(四)债务转移(1)对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对转让的债务全部免责
40、,新债务人产生,原债务人对新债务人没有担保责任。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除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外,新债务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2)对并存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2.债务转移的效力二、合同转让(五)概括转让1.概括转让的概念 概括转让又叫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概括转让的类型 (1)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与合同权利的转
41、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一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以分为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2)意定的概括承受和法定的概括承受。意定的概括承受又叫合同承受,是基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而产生的。二、合同转让(五)概括转让3.概括转让的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4)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4.概括转让的效力 概括转让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三、合同终止(一)
42、合同终止的含义和原因1.合同终止的含义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2.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自然也就终止了。(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终止(二)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
43、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三、合同终止(二)合同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失。约定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2)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2.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4、,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合同法定解的条件。三、合同终止(二)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4.合同解除的效力 (1)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2)协议解除的程
45、序。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因此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六节违约和违约责任一、违约(一)(二)(二)违约形态是对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进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违约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不履行与不当履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违约的概念违约形态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无法确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二、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遵循“以严格责任为一般,以过错责任为特殊”的
46、责任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如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情形)以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主观上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原则(一)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二、违约责任违约救济(二)0102030405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合同解除二、违约责任 违约的免责事由(三)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做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2.免责条款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可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1.免责事由的概念谢谢观赏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