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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五篇)不良资产处置治理方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篇一 编辑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3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
2、将此文准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
3、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治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参加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治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
4、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和竞争、择优的根底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全面标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展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实行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识并把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
5、、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治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展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展处理。 其次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
6、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状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缘由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供应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精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帮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展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治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工程主体资格的变更等详细事项做出明确商定,共同做好
7、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依据授权,连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展债权、担保权利治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准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担当。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展调查。调查可以实行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
8、,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展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治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仔细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准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展治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协作与协作,有效治理不良金融资
9、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治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展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觉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治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标准,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准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展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状况以书面形式
10、进展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假如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状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订正,也可以拒绝承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治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治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明确治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治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治理工作。定期对资产治理策略进展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准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状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的确
11、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供应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定期或依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状况进展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治理。 (一)仔细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治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治理和更新。 (二)亲密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准时主见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爱护。 (三)跟踪涉诉工程进展状况,准时主见权利。 (四)亲密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准时实行补救措施。对因客观缘由或其他不行抗力而无法准时发觉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
12、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状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状况。 (六)准时发觉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丢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大事或行为,实行措施制止、补救和进展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治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治理制度。依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加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治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定期
13、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状况进展考核。 (二)亲密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实行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催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构造,提高经营治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制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依据持股比例参加企业利润安排。 (六)当持股企业因治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治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本钱效益原则,依据不同类实物
14、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实行适当的治理策略。 (二)明确治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治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明施集中治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展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准时把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特别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实行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丧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准时收集、更新和分析治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
15、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治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展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准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准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其次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治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状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展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
16、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依据实际状况进展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其次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当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工程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其次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推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展了充分说明。 其次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托付中介机
17、构进展或参加。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完职要求 其次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究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其次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本钱效益和风险掌握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拟,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供应相关依据。 其次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展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托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纳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力量变化等状况,准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当
18、实施时,应准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纳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根底上,依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正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准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存相应记录。 (三)采纳托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托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推断的根底上,结合托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力量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托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展动态监视,防止资产损失。采纳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托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
19、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视考核。 (四)采纳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与债权人会议,亲密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正的裁定应准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十七条 对债权进展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纳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力量等因素,慎重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连续保存追偿权。应当优先承受产权清楚、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
20、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本钱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准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纳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力量进展分析,慎重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规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催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商定义务。 (三)采纳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力量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楚、价值公允,并严密掌握相关风险。 (四)采纳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根底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展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
21、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纳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视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纳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竞标程序。 (三)采纳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全部竞买人供应公平的竞价时机。 (四)当采纳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行行,或不具备采纳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纳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慎重原则,透亮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纳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
22、程的透亮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实行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局部或全部资产权证。 其次十九条 采纳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和进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将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临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展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状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展内部核销,
23、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治理制度,加强治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承受托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托付代理协议,并根据协议勤勉尽职处置。托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治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供应效劳,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留意掌握本钱费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治理方法,明
24、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标准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究和讨论,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治理。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依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根底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询问)报告与尽
25、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力量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状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本钱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依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纳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详细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展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根底资料,难以精确把握资产真实价
26、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构造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开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评估(询问)报告应进展独立的分析和推断,发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洁以评估(询问)结果代替自身进展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缘由,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
27、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削减程序进展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精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楚、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状况、处置时机推断、处置方式比拟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构造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掌握、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规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28、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准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亮度,增加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假如一方有力量直接或间接掌握、共同掌握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假如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掌握,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加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供应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展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
29、置与审核分别机制,由特地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展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养和阅历,诚恳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展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状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照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除承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工程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前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已
30、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程,要严格根据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工程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工程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程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展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状况。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消失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实行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工程应
31、分析缘由,准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治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 尽职检查监视要求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视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视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视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视工作程序,标准尽职检查监视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尽职检查监视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学问、监视力量和相关工作阅历,并不得直接参加不
32、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治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视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视职能。检查可实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展。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止尽职检查监视人员的尽职检查监视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视部门或检查监视人员有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状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视人员或举报人等进展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
33、进展的尽职检查监视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工程应准时进展尽职检查监视。 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视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展独立的尽职检查监视,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状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视人员发觉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订正或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准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视工作的监视机制,对尽职检查监视人员的尽职状况进展监视。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视工作状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
34、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标准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依据尽职检查监视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展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进展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准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视。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
35、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隐秘,猎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到达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展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
36、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根据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止尽职检查监视人员的尽职检查监视工作,有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视人员或举报人等进展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尽职检查监视人员在检查监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视和责任
37、认定,有充分证据说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消失问题,可视状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依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处置治理方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篇二 不良资产处置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38、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业务治理水平,标准不良资产治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根据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治理方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不良资产治理是依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治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治理与最正确处臵。 第四条 不良资产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预备计提与使用、处臵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精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治理与处臵全过程,均
39、需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标准操作。 (三)处臵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实行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准时清收,转化和处臵,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根据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准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展责任认定和追究。 其次章 不良资产认定 / 8 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根据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治理方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需提交
40、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 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 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争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加不良资产估值。参与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托付专业评估机构进展。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根本状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状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状况及担保人状况、或担保
41、业务标的状况及反担保措施状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臵可能消失的结果等进展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把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力量,提醒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实行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治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展。 第十条 风控部门收到业务部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债务人有效资产和偿债 / 8 力量,不良资产估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猜测将来清收、处臵状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
42、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臵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臵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缘由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臵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掌握措施等。 第十一条 风控会议依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臵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臵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不良资产日常治理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治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臵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43、依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凹凸,结合不良资产治理特点实行分类治理。 (一)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淌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状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其次还款来源进展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可疑类资产:应亲密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展处臵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准时进展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展账销案存治理。 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 8 (一)依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状况,业务部
44、门应准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催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状况实行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亲密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准时主见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爱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准时发觉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状况。 (一)依据不良资产及客户状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展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准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45、、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构造、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状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治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状况的监视检查,亲密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加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丢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准时报告,快速实行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准时把握客户风险信息。 (一)亲密关注集团客户、家族企业、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关联企业的最新动向;关注客户法人代表和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遵纪守法等相关状况,防范企业高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 4 / 8 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把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实行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治理方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预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治理等工作。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