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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单货物托运协议书范本货物运输协议书简单(8篇)推举简洁货物托运协议书范本一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章上的特别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2、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全部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展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猎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
3、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简单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进。因此,民法典其次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拟古老的合同,特征比拟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立部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全部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供应给他人从
4、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方法。”马上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许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立厅公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分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供应或者多方供应建立资金,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立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立,并根据商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
5、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全部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全部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供应资金并承建,商定房屋建成后,由供应土地的一方取得全部权,供应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局部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分 有人认为,为联营供应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局部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
6、猎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肯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开借联营之名,行躲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展治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展分析。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供应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加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治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担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供应房屋的
7、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加治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便处理合伙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治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全部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加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担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供应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修理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8、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推举简洁货物托运协议书范本二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简洁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留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章上的特
9、别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全部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展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
10、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猎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简单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进。因此,民法典其次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拟古老的合同,特征比拟明确,在实践中一
11、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立部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全部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供应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方法。”马上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许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立厅公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分 合
12、建合同是指由一方供应或者多方供应建立资金,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立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立,并根据商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全部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全部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供应资金并承建,商定房屋建成后,由供应土地的一方取得全部权,供应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局部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
13、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分 有人认为,为联营供应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局部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猎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肯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开借联营之名,行躲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展治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展分析。其次,联营合同当
14、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供应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加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治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担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供应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加治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便处理合伙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治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全部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而房屋租赁
15、合同的出租人不参加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担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供应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修理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推举简洁货物托运协议书范本三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简洁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留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
16、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章上的特别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全部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展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17、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猎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简单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进。因此,民法典其次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
18、。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拟古老的合同,特征比拟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立部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全部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供应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方法。”马上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许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立厅公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
19、产为资本进展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分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供应或者多方供应建立资金,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立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立,并根据商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全部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全部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供应资金并承建,
20、商定房屋建成后,由供应土地的一方取得全部权,供应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局部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分 有人认为,为联营供应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局部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猎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肯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开借联营之名,行
21、躲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展治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展分析。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供应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加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治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担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供应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加治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便处理合伙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治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即使是
22、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全部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加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担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供应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修理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推举简洁货物托运协议书范本四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简洁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留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 什么
23、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章上的特别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
24、的全部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展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猎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简单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
25、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进。因此,民法典其次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拟古老的合同,特征比拟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立部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全部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供应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方法。”马上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
26、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许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立厅公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分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供应或者多方供应建立资金,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立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立,并根据商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全部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全部者或者拥有
27、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供应资金并承建,商定房屋建成后,由供应土地的一方取得全部权,供应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局部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分 有人认为,为联营供应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局部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猎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
28、房地产使用权在肯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开借联营之名,行躲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展治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展分析。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供应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加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治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担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供应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加治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
29、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便处理合伙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治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全部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加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担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供应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修理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推举简
30、洁货物托运协议书范本五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简洁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留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章上的特别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
31、屋租赁要向房屋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全部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展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猎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
32、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简单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进。因此,民法典其次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拟古老的合同,特征比拟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33、。建立部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全部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供应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方法。”马上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许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立厅公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分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供应或者多方供应建立资金,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立主体
34、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立,并根据商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全部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全部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供应资金并承建,商定房屋建成后,由供应土地的一方取得全部权,供应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局部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分 有人认为,为联营供应场
35、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局部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猎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肯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开借联营之名,行躲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展治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展分析。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供应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
36、共同参加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治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担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供应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加治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便处理合伙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治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全部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加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担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供应房
37、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修理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推举简洁货物托运协议书范本六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简洁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留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
38、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章上的特别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全部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屋进展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
39、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猎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简单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进。因此,民法典其次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0、”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拟古老的合同,特征比拟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立部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全部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供应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方法。”马上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许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立厅公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
41、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分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供应或者多方供应建立资金,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立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立,并根据商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全部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全部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供应资金并承建,商定房屋建成后,由供应土地的一方取得全部权,供应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局部房屋享有若干
42、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分 有人认为,为联营供应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局部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猎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肯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治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开借联营之名,行躲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展治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
43、予以认定。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展分析。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供应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加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治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担当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供应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加治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便处理合伙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治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全部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
44、联营企业的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加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担当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供应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修理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展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推举简洁货物托运协议书范本七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简洁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留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
45、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章上的特别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治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全部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商定对租赁房
46、屋进展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猎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简单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进。因此,民法典其次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拟古老的合同,特征比拟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立部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全部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供应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