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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信邦税务师事务所信邦税务师事务所一、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财税所得税(财税201220124040号)号)文件规定:文件规定:(1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86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
2、6586号)规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3、亡补助金等。(3 3)以上规定从)以上规定从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之后已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予日之后已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但得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退还,但得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分析:分析:(1 1)工伤保险专门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工伤保险专门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
4、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之积。(2 2)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共有十三个,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十项,目共有十三个,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十项,如如一次性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
5、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以及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支付一项,但伤残津贴项双方中工亡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支付一项,但伤残津贴项双方中的一方可能支付。的一方可能支付。根据根据4040号文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号文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免征个免征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3 3)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可能支付的用人单位可能支付的费用,共有两项:费用,共有两项:A 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情况下可能、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情况下可能支付的伤残津贴;支付的伤
6、残津贴;B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根据4040号文规定,从号文规定,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以取得的以上项目也上项目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4 4)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应不存在超支的情况,但单位支付的部分可能超支,超应不存在超支的情况,但单位支付的部分可能超支,超支的部分将缴个人所得税。支的部分将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另外4040文规定也意味着,单位文规定也意味着,单位超出超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而支付的工伤项目,也应规定范围而支付的工伤项目,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
7、税。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应按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6 6)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抚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相关政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此无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在员工发生工伤赔付策对此无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在员工发生工伤赔付时,
8、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用单位支付,但时,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用单位支付,但如果如果单单位基于人道主义援助的支出,位基于人道主义援助的支出,文件没有明确文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免是否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政策链接:工伤政策链接:工伤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1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9、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积金,准予扣除。2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3号)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因此单位支付的工伤支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因此单位支付的工伤支出可在福利费中限额扣除。出可在福利费中限额
10、扣除。3 3、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伤亡害等事故,由企业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凭证等相份和伤亡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可在税前扣除,无需提供发票。关资料,可在税前扣除,无需提供发票。4 4、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
11、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加,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计扣除范围。5 5、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200970号)规定,企业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100%加计扣除应具备条件之加计扣除应具备条件之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
12、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二)(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财税201220128585号号)1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1个月以内(含个月以内(含1 1个月)的,其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在1 1个月以上至个月以上至1 1年(含年(含1 1年)的,暂减按
13、年)的,暂减按50%50%计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1年的,暂减按年的,暂减按25%25%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20%的税率计征个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前款所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分析:分析:A
14、A、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2005年年6 6月月1313日起(财税日起(财税20051022005102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按50%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负相当于
15、10%10%。降低了个人负担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实降低了个人负担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实际税负际税负,意在鼓励股票投资。,意在鼓励股票投资。B B、8585号文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号文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在1 1个月以内(含个月以内(含1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20%;第二类持;第二类持股期限在股期限在1 1个月以上至个月以上至1 1年(含年(含1 1年)的,
16、暂减按年)的,暂减按50%50%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10%;第三类持股期限超;第三类持股期限超过过1 1年的,暂减按年的,暂减按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负为5%5%。以上以上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期稳定健康发展。C C、此、此政策实施政策实施后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发发生变化。此政策实施前,生变化。此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
17、息红利个人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得税的税负为10%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 1年的,年的,税负为税负为5%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 1个月个月至至1 1年的,税负为年的,税负为10%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持股1 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
18、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
19、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分析:分析: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义务
20、人,此条规定简述了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此条规定简述了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得税。(1)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年的,发的,发放股息红利直接按放股息红利直接按25%记入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2)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年以内(含1年)年)且尚未转让且尚未转让,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举举例:小刘于例:小刘于2013年年5月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元,股权登记日为股权登记日为2
21、013年年6月月18日。日。(1)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所得额为10000股股10股股4元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元,此时小刘应缴税应缴税100020%=200元。元。(2)如果小刘在如果小刘在2013年年6月月24日之前(含日之前(含24日)卖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个月),应补缴税款缴税款10000股股10股股4元元20%-200元元=600元。元。如果小刘在如果小刘在2013年年6月月25日(含日(含25日)至日)至2014年年5月月24日(含日(含24
22、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股10股股4元元50%20%-200元元=200元。元。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解禁日起
23、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5、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6、以上规定中以上规定中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举例:举例
24、:小李于小李于2013年年1月月8日买入某公司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股,如果小李于果小李于2013年年2月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个月;如果于2013年年2月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年1月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年;如果于2014年年1月月8日以后卖出,则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年以上。举举例例2:小张于:小张于2012年年5月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股票80
25、00股,股,2013年年4月月3日又买入日又买入2000股,股,2013年年6月月6日又买入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股,2013年年6月月11日卖出其中的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年5月月15日买入的日买入的8000股、股、2013年年4月月3日买入的日买入的2000股股和和2013年年6月月6日买入的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股的持股期限超过期限超过1年,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个月不足1年,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
26、足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个月。政策链接:政策链接: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股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益。总结:总结: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差别化股息、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差别化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利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两
27、个方面:一是,一是,个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税收差别待个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遇;二是,;二是,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税收差别待遇。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税收差别待遇。(三)(三)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年第23号号)文件出台背景:文件出台背景: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28、、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所得税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政策链接: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29、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97】第】第198198号)号)规定:规定:1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得税。2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
30、行过程中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1998289号)号)(国税发【(国税发【19971997】第】第198198号)号)中所表述的中所表述的“资本公资本公积金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
31、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998333333号)号):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长江黄河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案例:长江黄河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
32、:股本(实收资本)(实收资本)10001000万,资本公积万,资本公积300300万(其中股本溢万(其中股本溢价价200200万),盈余公积万),盈余公积300300万,未分配利润万,未分配利润400400万,万,总计总计20002000万元。万元。A A先生出资先生出资25002500万元购买长江黄河公万元购买长江黄河公司司股东股东100%100%股权股权,然后,然后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假设。假设长江黄河公司股东都为自然人,请问交易双方如长江黄河公司股东都为自然人,请问交易双方如何缴纳税款何缴纳税款。新文件规定:新文件规定:1、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名或多
33、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新股东新股东,下同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新
34、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对于
35、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
36、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案例:长江黄河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案例:长江黄河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本(实收资本)10001000万,资本公积万,资本公积300300万(其中万(其中股本溢价股本溢价200200万),盈余公积万),盈余公积300300万,未分配利润万,未分配利润400400万,总计万,总计20002000万元。万元。A A先生出资先生出资25002500万元购买万元购买长江黄河公司长江黄河公司股东股东100%100%股权股权,然后,然后以盈余积累转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增资本。假设长江黄河公司股东都为自然人,请问。
37、假设长江黄河公司股东都为自然人,请问交易双方如何缴纳税款。交易双方如何缴纳税款。(1 1)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500-(1000+2001000+200)20%=26020%=260万。万。A A先生:先生:A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转增资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转增资本,按照该文件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按照该文件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 2)假设长江黄公司)假设长江黄公司出售股权前出售股权前先先转增资本纳税分析:转增资本纳税分析: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转增资本缴纳个税转
38、增资本缴纳个税=(300-200300-200)+300+400+300+400 20%=16020%=160万,万,转增资本后出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后出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500-(1000+200+400+4001000+200+400+400)20%=10020%=100万,共计缴纳个人万,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160160万万+100+100万万=260=260万。万。A A先生:先生:A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需转增资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需转增资本,也无需缴纳个税。本,也无需缴纳个税。通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在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
39、通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在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情况下,出售股权前后转增资本的税负一价格收购股权情况下,出售股权前后转增资本的税负一致,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均缴纳致,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均缴纳260260万元,万元,A A先生无需缴先生无需缴纳个税。该文件的出台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如果没有纳个税。该文件的出台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如果没有该文件的出台,该文件的出台,根据以前文件根据以前文件的规定,如果是情况一,的规定,如果是情况一,A A先生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先生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0300-200)+300+400+300+400 20%=16020%=160万万。(3 3
40、)假设)假设以盈余积累以盈余积累直接直接分红分红,不转增资本。,不转增资本。A.A.情况一出售股权后分红:情况一出售股权后分红: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500-(1000+2001000+200)20%=26020%=260万。万。A A先生:先生:A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根据规定只有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根据规定只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可以分红,需缴纳个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可以分红,需缴纳个税=(300+400300+400)20%=14020%=140万。此种情况重复征税万。此种情况重复征税B
41、.B.情况二出售股权前分红纳税分析:情况二出售股权前分红纳税分析: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分红缴纳个税分红缴纳个税=(300+400300+400)20%=14020%=140万,万,分红后出让股权,相应的分红后出让股权,相应的A A先生的出资会变先生的出资会变为为25002500万万-700-700万万=1800=180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万,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800-(1000+2001000+200)20%=12020%=120万,共计缴纳万,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40140万万+120+120万万=260=260万。万。A A先生:先生:A A先生取
42、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红可分,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红可分,无需缴纳个税。无需缴纳个税。分析:分析:情况一造成重复征税,买卖双方共计情况一造成重复征税,买卖双方共计纳税纳税=260=260万万+140+140万万=400=400万。所以如果要避免重万。所以如果要避免重复征税,只能先分红再转让股权,即选择情况复征税,只能先分红再转让股权,即选择情况二。二。同样还是上述长江黄河公司,同样还是上述长江黄河公司,A A先生出资先生出资15001500万购买万购买100%100%股权股权,即即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购股权,再以,再以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长江
43、黄河公司原股东: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500-(1000+2001000+200)20%=6020%=60万。万。A A先生:先生:按照该文件规定,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按照该文件规定,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即(的差额部分即(1500-1000=5001500-1000=500万),已经计万),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2000
44、-1500=5002000-1500=50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A A先生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500*20%=100万。万。买卖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0160万元。万元。假设假设出售股权前转增资本纳税分析:出售股权前转增资本纳税分析: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转增资本缴纳个税转增资本缴纳个税=(300-200300-200)+300+400+300+400 20%=16020%=160万,万,转增资本后出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后出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500
45、-(1000+300+400+4001000+300+400+400)0 0,无需缴纳个税,共计缴,无需缴纳个税,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纳个人所得税160160万。万。A A先生:先生:A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需转增资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需转增资本,也无需缴纳个税。本,也无需缴纳个税。买卖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0160万元。万元。分析:分析:通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在新股东以低通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在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情况下,买卖双方出售股权前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情况下,买卖双方出售股权前后转增资本的税负一致,均为后转增资本的税
46、负一致,均为160160万元,但区别是情万元,但区别是情况一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缴纳况一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缴纳6060万,万,A A先生缴纳先生缴纳100100万,万,情况二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缴纳情况二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缴纳160160万,万,A A先生无需缴先生无需缴纳个税。这就造成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在新股东以低纳个税。这就造成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在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情况,股权购买方首选情况二,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情况,股权购买方首选情况二,而股权出售方则应尽量选择情况一,这样选择达到对而股权出售方则应尽量选择情况一,这样选择达到对方承担税负的目的。方承担税负的目的。提醒:新股东以低
47、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有可能提醒: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009285285号)第四条规定: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号)第四条规定: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
48、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四)(四)关于企业年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知(财税20132013103103号)号)旧文件废止:旧文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9、(国税函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09694694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9 9号)号)新文件从新文件从自自2014201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新文件中心思想:,新文件中心思想:自自2014201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
50、年金的环节。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1 1、了解年金、了解年金(1 1)定义)定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定义是:企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定义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 2)年金方案报备年金方案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