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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_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5、工程量确实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供应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展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商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返工的
2、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商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商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商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
3、4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人可停顿施工,由发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给 27、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商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商定的内容供应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供应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与清点后由承包人妥
4、当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缘由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丧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担当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担当责任的详细内容,双方依据以下状况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担当全部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选购; (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
5、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商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商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局部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商定时间,由发包人担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商定的供给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27.6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8、承包人选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选购材料设备的,应根据专用条款商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选购,并供应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
6、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选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展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28.4工程师发觉承包人选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选购,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
7、6由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立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供应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根据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展以下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量; (3)转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挨次;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8、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纳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分担或共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
9、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值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
10、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缘由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供应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商定由承包人供应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供应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赐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担当由自身缘由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
11、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担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别缘由,发包人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
12、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担当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商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展核实,赐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
13、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展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准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
14、的,承包人担当保管责任。 1 2 3 4 5 6 7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篇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规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规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展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供应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规划,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0.3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规划组织施工,承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规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缘由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
15、规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当爱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赐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16、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商定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3)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行抗力; (7)专用
17、条款中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全都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供应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
18、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担当。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仔细根据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承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因承包人
19、缘由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如影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由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 17、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展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展隐藏
20、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展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展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展隐藏或连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展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藏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掩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
21、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担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商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全都。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预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依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供应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与试车,须在开头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
22、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预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担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选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选购的,由承包人担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选购的,发包人担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缘由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
23、试车,并担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均由发包人担当。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完毕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连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展或需要承包人协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承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
24、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治理的规定进展施工。因发包人缘由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四周施工时,施工开头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
25、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担当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担当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商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商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商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采纳其中一种:
26、(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依据双方的商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局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商定的其他因素
27、。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商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商定预付, 承包人在商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顿施工,发包人应从商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8、并担当违约责任。 1 2 3 4 5 6 7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篇三)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 (5)供给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 27.6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 28、承包人选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选购材料设备的商定: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供应竣工图的商定: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详细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商定发包人违约应担当的违约责任:_ 本合同通用条款
29、第26.4款商定发包人违约应担当的违约责任: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商定发包人违约应担当的违约责任:_ 双方商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详细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商定承包人违约担当的违约责任: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商定承包人违约应担当的违约责任:_ 双方商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 37、争议 37.1双方商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_调解; (2)实行第 种方式解决,并商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 分包施工单位为:_ 3
30、9、不行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行抗力的商定: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商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 发包人托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商定担保事项如下:_ (1)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供应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商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商定合同副本份数:_ 47、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工程一览表(略) 附件2: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略) 建立工
31、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篇四)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状况,停顿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制止的状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商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
32、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爱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供应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商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因未准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结算和
33、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商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依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全都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详细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第三局部 专用条款
34、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挨次: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 3.3适用标准、标准 适用标准、标准的名称:_ 发包人供应标准、标准的时间: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时的商定: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图纸日期和套数: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担当: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职务:_发包人托付的职权: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 5.3发包人派驻的
35、工程师 姓名:_职务:_ 职权: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 7、工程经理 姓名:_职务: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给要求:_ _ 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供应时间: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 (6)水准点与座标掌握点交验要求: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_ (9)双方商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 8.2发包人托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商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 (2)应供应规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 (3)担当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 (4)向发包人供应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治理等手续:_ (6)已完工程成品爱护的特别要求及费用担当: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