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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政办20235号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供应效劳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急废物)。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
2、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全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次章 收费治理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根据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本钱、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力量的根底上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
3、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本钱监审。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是市市容局,详细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治理和专款的使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视。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计量单位及代征部门: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学校按用水量计价征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 已实行物业治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费中不包含垃圾处理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企业、医院等,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征收。企业中属旅店业、餐饮业、消遣业(含网吧)、广告装璜业按其营业额的肯定比例征收,收取对象为单位。属财政拨款单位由市、区财政局负责代征。属营业税、增值税交纳单位由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三)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肯定比例征收。由市建管处负责代征。 (四)建筑垃圾按垃圾量征收。征收对象为建立单位或个人。由市渣土治理机构负责代征。 (五)工商治理部门自办的集贸市埸按经营面积征收(来自:)。征收对象为业主,由工商治理部门负责代征。 社会办集贸市埸、经营摊点按经营面积征收。征收对象为业主,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代征。 (六)营运客 车按座位数征
5、收。征收对象为单位或车主,由市运管处负责代征;其中,城市公交车辆由市建委负责代征。每半年收取一次。 (七)其他由市财政局负责代征。 代征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手续费,手续费详细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根据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民政部门在安排低保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 (一)市市容局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向其托付的代征单位颁发托付书,做到凭证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便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6、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市财政、审计、物价、环境爱护、市容治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使用的监视检查。对擅自独立收费工程,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局和市财政局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准时将有关状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亮度,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第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三县可参照本暂行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方法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和市市容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实施细则(市府字1994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