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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审计监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立,进一步标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院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审计法、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状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审计范围和任务 第一条 内部审计监视的范围。 (一)本院及所属部门; (二)本院及所属部门兴办的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 (三)本院工会经费及其兴办的产业和经济实体; (四)应当承受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部门。 其次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所属
2、单位的以下事项进展审计。 (一)财务收支规划,单位预算执行状况和年度财务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三)所属单位、校办产业、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四)所属单位、校办产业、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五)国有资产的治理和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七)办学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内部掌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九)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装)修考察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十)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如干部任审计等。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
3、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展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反映状况,提出加强宏观治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全资、合资兴办企业及联合办学合作工程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展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五条 每年12月上旬,协作财务部门,对学院有收入的单位进展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检查其收支是否合理,是否有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现象。 其次章 审 计 程 序 第六条 依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详细状况,由审计室拟定审计工程规划,或经院党委和院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4、被审单位应当协作审计部门的工作,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审计组进入被审单位后,应首先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被审计单位领导的述职报告并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等方式,进展审计取证。 第九条 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的状况随时进展记录,并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工作记录或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或被调查的单位个人签字盖章。审计终结,依据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再拟定审计意见书、审计打算连同审计报告报送学院领导或下达托付审计的单位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必需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打算。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打
5、算后五日内,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准时处理。在未重新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打算前,原文件照常执行。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打算和审计评议书的执行状况报送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主要工程进展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打算、接受审计意见和建议的状况。 第十三条 审计打算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对基建、维(装)修工程预决算审计程序。 (一)协作后勤基建治理部门,监视并参加基建、维(装)修工程工程的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的签定。严格监视执行上级部门批准的基建规划和经学院及所属部门批准制定的维(装)修规划,做到“工程有规划、资金有渠道、施工有预算、审计有结论”。 (
6、二)基建工程和5000元以上的维(装)修工程的预决算进展审计,建立“先审计后结算”制度,财务部门必需凭审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审计结论并加盖审计室公章前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对缺乏5000元维(装)修工程的预决算,相关建立单位(部门)应报送审计部门实施监控,必要时审计进展跟踪审计。 (三)审计人员常常深入施工现场,做好隐藏工程记录,参加隐藏工程数量验收,设计变更工程量验收和质量监视,做好事前审计和动态审计。 (四)催促施工单位准时搞好工程工程竣工决算,对当年度竣工工程尽量在当年办好审计;对确属年底完工工程需跨年度完成审计任务的;财务部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需凭审计部门签署的意见,掌握在已批预算的70%以内
7、,余招待审计完成后结算。 第十五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物资、资产的购置及报废审计程序。 (一)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买价值在1万元以上和种类教学仪器设备(包括在批行政办公室设备、劳保用品、木器家俱、学生公寓用品等);审计部门需协作国资治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视并参加其招投标工作。 (二)对因各种缘由不能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如成批图书资料、教材、低耗品的购置,并且一次性购置价值在1万元以上,需经审计部门会签后,财务方能报销。 (三)对大型仪器设备、物资的使用状况进展审计调查、监视检查其设备利用率,开展效益审计。 (四)对国有资产出卖、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要经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8、有关规定进展内部评估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财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进展处理时,属于本单位处理权限内的要经审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需上级审批的在上报前征求审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审 计 权 限 第十六条 依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准时供应财务规划、决算报表、会计凭证、帐薄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审核凭证、帐表、预算,核查资金和财产使用状况。检测财务会计软件,调阅各种经济档案。 第十八条 参加学院大型设备、物资选购、招投标及基建工程招投标等有关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 参与讨论学院财经工作的会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论证。 其次十条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展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
9、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其次十一条 对正在进展的严峻违反财经法规、严峻损失铺张的行为,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打算。 其次十二条 对阻止、阻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供应有关资料虚假资料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实行封存帐册和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其次十三条 提出订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和改良治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其次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觉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其次十五条 检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打算的执持状况。 其次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使职权,手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10、第四章 审计治理及其他事项 其次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承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视,加强根底工作建立,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 其次十八条 学院内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妥当保管审计资料,并不得泄密。 其次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视违反规定情节轻重,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经济惩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元月1日起执行。 物业经理人:.pmcE 篇2:其次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文 其次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文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视制约机制,标准
11、收支治理,促进卫生事业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长令51 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院详细状况,制定相关实施规定或细则。 2.做好内部审计是院长的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2)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展独立监视审核的行为,并对院长负责。 (3)院长在治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惩罚权 3.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1)年收入3000 万元以上或拥有300 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
12、可以依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部门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需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 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受;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治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学问和业务力量。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4.医疗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根据干部治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审计根本建立投资、修缮工程工程; (6)审计卫
13、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救济等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 (7)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效劳价格执行状况、对外投资、工资安排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8)审计经济治理和效益状况; (9)审计内部有关治理制度的落实; (10)其他审计事项。 5.医疗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2)参与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加讨论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
14、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展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严峻损失铺张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打算; (8)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临时封存; (9)依据审计结果,提出订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良治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10)对榜样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铺张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判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6.工作报告: (1)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规划与按排; (2)对重大问题及警示信息做到准时报告,并能落实院长的批
15、示意见。 7.托付审计依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或是本院不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条件的,可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展审计,并检查监视审计业务质量。 8.持续改良: (1)院长及领导班子集体对内部审计部门或是托付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召开专题会议仔细审议,每年至少一次,有记录。 (2)能够从治理组识体系上、制度上、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 (3)相关职能部门并仔细组织落实、督导、反溃。 (4)并对整改结果要用数据效果予以评价,提出再改良的意见,到达持续续改良。 篇3: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法 AN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16、标准内部审计治理,促进党风廉政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3年第17号令)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法(陕教审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校内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监视评价本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坚持“审计、标准、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标准内部治理,加强廉政建立,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推动学校改革进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7、其次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承受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主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1.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队伍建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定期讨论、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准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规划、审计报告,催促检查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意见、审计打算的执行; 3.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供应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4.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进展表彰和嘉奖; 5.解决内部审人员在工作
18、、培训、职务职称以及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处。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依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喜爱审计事业、有专业学问和业务力量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变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
19、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岗位资格培训和连续教育,原则上保证审计人员每年有肯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作出相应的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的以下事项进展审计: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资金的治
20、理和使用;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治理; 5.大型物资设备的选购和工程招标; 6.固定资产的治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7.基建、修缮工程工程; 8.对外投资工程及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9.内部掌握制度的健全、有效; 10.资金的风险与效益; 11.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 12.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治理状况及效益; 13.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状况; 14.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学
21、校审计部门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展严格监视,定期进展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1.内部审计工作进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规划及工作总结; 2.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3.重要工程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5.内部审计工作信息、阅历材料; 6.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上述资料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独立实施学校的审计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某些审计事项,可依据工作需要托付社会审计机构进展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22、: 1.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规划、预算执行状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展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4.参加讨论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5.参与学校的有关会议并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6.对发觉的违法违纪、严峻损失铺张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打算;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实行临时封存
23、的措施; 8.提出改良治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榜样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赐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铺张的行为提出订正、处理的意见;对严峻违法违规和造成严峻损失铺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9.对阻止、阻碍审计工作及拒绝供应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实行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10.监视、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打算的执行状况; 11.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准时向学校主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
24、问题供应询问效劳;对兼职审计人员进展业务指导和监视; 其次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供应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其次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的实际状况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规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次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其次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掌握度,审查凭证、帐表,查
25、阅文件资料,抽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精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其次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其次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打算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打算应准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本人;对需要依法进展处理的,应做出审计打算,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必需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限期进展整改。 其次十六条
26、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打算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审计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打算;在未做出更改打算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打算仍旧有效。 其次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觉的问题所实行的订正措施及其效果。 其次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根据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定进展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判、党纪、政纪处分、经济惩罚或
27、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准时予以处理。 1.拒绝或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实真相的; 5.阻止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视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打算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依据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审计制度应以本实施方法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AN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231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