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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44号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爱护方法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开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公布)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爱护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爱护和治理,促进江南水乡古镇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爱护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
2、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参加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泽、凤凰等镇。 第四条 江南水乡古镇爱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爱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连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爱护,将古镇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镇爱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爱护的监视治理。 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爱护的规划工作,
3、并对古镇爱护规划的实施进展监视治理。 住房和城乡建立、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境爱护、水利(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爱护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详细负责古镇的以下爱护和治理工作: (一)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爱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爱护治理规划; (二)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爱护名录;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修缮爱护规划; (四)完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整治环境风貌; (五)依据自身特色,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进展方向; (六)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普及文化遗产爱护学问; (七)定期巡查,发觉违反爱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
4、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江南水乡古镇爱护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级市(区)、镇财政资金; (二)国家、省、市专项补助资金; (三)爱护利用收入; (四)社会资金; (五)国际救济、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九条 江南水乡古镇爱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修缮文物爱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 (二)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爱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进展补助或者嘉奖; (三)治理河湖水系; (四)完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 (五)收储非国有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 (六)讨论和展现文化遗产; (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爱护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镇的行为进展劝阻、举报。 第十一条 在江南水乡古镇爱护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十二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爱护对象包括: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河湖水系; (三)历史文化街区; (四)文物爱护单位; (五)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 (六)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 (七)古树名木; (八)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6、 (九)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 第十三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江南水乡古镇的爱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爱护规划),爱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爱护原则、爱护内容和爱护范围; (二)爱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立掌握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爱护要求; (四)核心爱护范围和建立掌握地带; (五)爱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江南水乡古镇依据历史文化遗存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爱护要求,合理划定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 核心爱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爱护的重要区域
7、。 建立掌握地带即遗产缓冲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爱护的风貌协调区域。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镇主要出入口设立示意图,标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 第十五条 遗产核心区应当根据以下要求进展爱护: (一)重点爱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传 精品源自 物业治理条例 统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体组合、文物爱护单位以及其他表达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以及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翻建危房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根底设施,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爱护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撤
8、除。 第十六条 遗产缓冲区应当根据以下要求进展爱护: (一)连续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颜色、形式、空间尺度等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 保持江南水乡古镇的历史水系,贯穿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部河湖以及内部河湖与外围水系,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湖,不得填堵现有河湖。 实行河湖水系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湖清淤,改善河湖水质。 修缮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的传统驳岸、桥梁、水埠的,应当采纳传统工艺、材料,连续传统风貌。 第十八条 制止在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进展以下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9、(二)经营者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现商品; (三)超标准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排放油烟; (四)在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文物爱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爱护标志上刻划、涂污; (六)随便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七)侵占、填埋河湖水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店招、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旅游标识等,应当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现有影响古镇历史风貌的架空线路、店招、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旅游标识等,应当改建或者撤除。 其次十条 法律、法规、
10、规章对各类爱护对象的爱护责任人及其爱护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传统民居的爱护责任人为全部权人。全部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治理人担当爱护责任。全部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治理人商定爱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爱护责任。 传统民居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并协作全部权人对传统民居进展安全检查和修缮。 其次十一条 传统民居爱护责任人对传统民居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根据传统民居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进展,保持传统民居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颜色等传统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传统民居。传统民居有损毁危急的,爱护责任人应当准时维护和
11、修缮;爱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力量的,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进展爱护。 传统民居实行名录爱护制度,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其次十二条 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 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局部应当进展标记,与原有局部有所区分。 其次十三条 江南水乡古镇应当依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宜的经济进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掌握和制止名目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爱护进展江南水乡古镇原有的手工艺和其他传统产业。 对严峻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12、其次十四条 鼓舞利用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资源进展旅游。古镇的旅游进展应当符合自身特点和爱护规划,避开旅游活动对遗产爱护和当地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应当充分展现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避开同质化。 其次十五条 江南水乡古镇实行交通总量掌握,优先进展公共交通,开发特色水上交通,提倡绿色出行。换乘中心和停车场应当在遗产核心区外规划建立,逐步恢复遗产核心区的慢行系统。 其次十六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消防、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古镇自身特点和爱护规划,并充分敬重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有用价值。 遗产核心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根据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标准设置。确因爱护需要,无法根据标准和标准设置的,由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