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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担保合同12篇股权担保合同1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依据 公司与贷款人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 公司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情愿为乙方供应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有权签订本协
2、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实行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和 公司的章程、合同对 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全部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全部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见;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全部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局部。 1.5没有针对
3、质押股权和/或 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逼。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消失亏损状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消失亏损状况,甲方将马上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供应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其次条 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 派生
4、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需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 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 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
5、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 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 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准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展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供应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 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
6、.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展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挨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根据以下挨次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 公司归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7、;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局部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供应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明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担当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 用全额予以赔偿。 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展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订正违约、供应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
8、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股权担保合同2 出质人: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_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全都,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_年_月_日乙方依据_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
9、年_月_日。 其次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_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日内就本合同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的商定,准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
10、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合同。 第七条 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打算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局部,经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_仲裁委员会并根据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章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
11、人:_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质权人:_银行 授权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股权担保合同3 本质押担保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年_月_日在【_】签署: 甲方(出质人):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股权质押合同联系方式: 住宅: 丙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宅: 鉴于: 1、丙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系丙之股东,持有丙【_】%(合计【_】万股)的股份;依据本合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拟将其所持有的【_】股份中【_】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出质股份”)出质,为丙承受乙供应的全国
12、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询问效劳供应质押担保。 3、乙和丙已签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询问效劳协议(以下简称“效劳协议”)。现乙作为质权人承受前述质押物,并签署本合同。 基于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次质押担保之主债权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询问效劳协议(以下简称“效劳协议”)项下,双方商定的丙向乙支付的居间效劳费【_】,询问效劳费【_】。 二、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丙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效劳协议的
13、存续期间。 三、质押财产 3.1甲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出质,为丙承受效劳协议商定的效劳事项供应担保。 3.2质押财产包括出质人供应出质的股权以及前述出质股权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登记有效期内产生的送股、转增股、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其他现金收入)。 3.3依据本合同的相关商定,发生追加或释放质押财产情形的,则质押财产的范围应进展相应的变更。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丙承受效劳协议所支付的居间效劳费、询问效劳费、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股权质押登记和变更 5.1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日内,将出质股份在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
14、乙保管,并同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质权生效。 5.2除非满意本条下述条件之一,否则标的股权不得转让: (1)甲与乙协商同意,且甲转让标的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该等转让行为不会导致标的股权的实际掌握人发生变更,且受让方同意替代出质人连续履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相关条款; 该等转让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六、质权的行使和实现 6.1如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效劳费、询问效劳费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质权的合理费用,乙应当在丙方逾期履行相关债务之日起通知甲,甲可在收到通知后【_】个工
15、作日内提议以协议方式实现质权,包括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协议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使质权人优先受偿。乙可以与甲协商确定的方式行使质权。如甲在收到通知之后【_】个工作日内没有提议以协议方式解决的,或者乙不承受甲提议的,乙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相关司法程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现质权。 6.2甲可以在丙逾期履行债务之日起恳求乙行使质权;乙在收到甲的上述恳求后【_】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甲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6.3乙在依照股票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行使质权时,应甲的要求应当向甲供应相应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七、质押物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在质权存续期内,标的股权
16、的市场价值(以第三方估值为准)持续6个月低于未清偿居间效劳费、询问效劳费本息总额的110%,乙有权要求甲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以保证担保价值不低于未清偿居间效劳费、询问效劳本息总额的110%,甲应当根据本条商定追加担保,追加担保的详细方式包括甲或第三方供应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供应抵押和/或质押担保。如甲无法按时追加相应担保的,乙有权对质押财产进展拍卖、变卖,并在清偿偿居间效劳费、询问效劳费本息并 扣除其他相关费用后将所得价款依法进展提存,甲应同意乙对标的股权进展的该等处置并赐予积极协作。 八、费用担当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评估、公证、登记、保管、提存、拍卖等
17、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担当。 九、合同各方及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标的股票的表决权。 (2)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3)若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效劳费、询问效劳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乙要求行使质权的,甲有权在质权实现后依法向丙进展追偿。 (4)甲在本合同所述质押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质权解除情形后,方可注销质押登记。 (5)甲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商定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等标的股权,并确保标的股权在质押期间不得消失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可能对质权实现产生障碍的情形。假如消失导致质
18、权不能实现的事实消失时,甲必需另行供应担保。 (6)甲欲将质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时,有义务依据本合同之商定履行通知乙,取得乙的同意及将处分质物所得之对价进展提存等程序,不得损害乙的正值权益。 (7甲有义务协作或帮助乙办理相关质押登记及依据本合同的商定行使与质权相关的各项权利。 9.2乙的权利和义务 乙应当根据本协议的商定履行协作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十、声明和承诺 10.1甲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签署本合同是出于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2)甲合法拥有出质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署之日,出质财产未被设定担保或实行强制措施; (3)股权
19、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后,如因甲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甲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政府部门的调查、行政惩罚案件,或者甲所持有丙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等导致出质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从而可能影响甲履行本合同的力量的,甲应马上通知乙; 10.2乙声明并承诺如下: (1)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并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在本合同签署之时任何中国法律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或其自身的章程;不会违反其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它文件。 (2)乙保证其将根据本合同之商定履行对质物的持续关注义务。 (3)乙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合同商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
20、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做出任何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被证明为虚假,则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合同的生效 12.1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自甲、乙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2.2投资者认购、持有、受让丙公司股份的,即视为其承受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十三、合同的变更 13.1甲和乙可以依据以下事项对本合同进展修改或补充: (1)澄清有歧义的条款; (2)校正或补充本合同中的瑕疵条款或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相冲突的条款;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进展适当修改或补
21、充。 13.2若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形,则继受质物或出质人权利义务的主体将连续履行本合同。 十四、合同的终止 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所述质权毁灭: (1)丙已经根据效劳协议商定按时足额偿付全部居间效劳费、询问效劳费本息; (2)乙已经依据本合同之相关商定实现质权; (3)乙同意放弃质权及/或变更担保方式;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权毁灭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所述之质权毁灭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除非发生上述质权毁灭之情形,或经甲和乙协商全都,本合同不得随便撤销或终止。 十五、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消失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
22、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约束。 15.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消失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5.3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连续执行。 十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_】,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出质人):_ 日期:_年_月_日 乙(质权人):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日期:_年_月_日 丙(债务人):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日期:_年_月_日 股权担保合同4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与(下
23、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合同(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商定由债权人向甲方供应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与甲方签订托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附件3,合同编号为),商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担当担保责任。 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准时清偿,乙方需按担保合同商定向债权人担当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甲方清偿债务供应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
24、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 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 二、质押股权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
25、其派生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供应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2、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项下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需解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 3、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承诺 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展承诺: 1、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全部权和处分权; 2、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制止转让或设立担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 4、甲方未在质押股权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信,就质押股权所供应的一切文件、陈述
26、均是真实、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股权进展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局部转让、另行出质或设立其他担保); 7、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股权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供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四、质押登记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乙方供应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五、质权实现条件 消失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
27、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利未能按合同商定实现; 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4、甲方消失歇业、解散、被撤销、被撤消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峻影响或者可能严峻影响其偿债力量的情形; 5、非因乙方缘由,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其他担保;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股权进展全部或局部转让、再行出质、设立其他担保或进展任何其他形式处分; 7、非因乙方缘由,消失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供应新的担保。 六、质权实现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的一
28、种或几种以实现质权: 1、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受偿。 2、乙方自行或托付第三方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甲乙双方对质押股权价值无法达成全都的,应当共同托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全都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直接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质权实现发生在乙方为甲方代偿前,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提存,连续担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七、清偿挨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质权实现所得价款,按以下挨次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
29、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乙方指定的甲方归还代偿资金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依托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乙方债权全部受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局部退还甲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缺乏以实现乙方全部债权的,缺乏局部连续向甲方追偿。 八、特殊商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进展其他处置。经乙方同意转让或进展其他处置的,应当
30、就转让或处置所得价款向乙方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押期间,若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乙方有权打算是否承受。乙方打算承受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权打算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乙方有权转让其依法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转让不需经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债权转让后,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权一并转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4、主合同、托付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旧有效。甲方以质押股权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担当担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以下情形消失时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
31、容不实;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质押股权进展任何形式的处分; (3)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供应新的担保;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担保合同全部或局部无效,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 (5)因甲方过错,消失其他情形,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损失。乙方并有权马上行使质权,并就质权实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提存。 十、质权毁灭 本合同所设质权在消失以下情形时毁灭: 1、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 2、第三方代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以毁灭质权; 3、质押股权依法被折价
32、或拍卖、变卖以实现质权; 4、乙方书面同意放弃质权。 前述款1、2、4情形消失导致质权毁灭的,乙方应于质权毁灭后协作甲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公证或登记,增加相应份数。 4、本
33、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托付担保合同;附件3、担保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全都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商定事项,适用附件中的相关内容。 5、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展了讨论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熟悉全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担保合同5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因 (被保证人)与质权人签订托付保证合同商定由质权人为被保证人与齐 (贷款人)签订的金额 万元(人民币),期限 个月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
34、编号: 供应保证担保。为确保被保证人切实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出质人情愿向质权人供应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标的 1、出质人在被保证人处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并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股权份额详见股权质押清单。 2、被保证人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其次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出质人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本金人民币 (小写:¥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
35、息,质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 第三条 质押登记 1、出质人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本合同的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被保证人的股东名册,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四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出质人无条件将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折价 元与质权人,并在质权人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起3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出质人对股权折价缺乏以代偿的局部仍担当保证担保责任。出质人及质权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质股权的实现以此合同为准,不再另行协商。 2、出质人应予协作质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条 出质人
36、的陈述、保证与商定 1、出质人未在本合同项下拟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2、出质人自愿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 3、在出质股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帮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出售、转移、质押或进展其他方式的处分,也不从事任何对被保证人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5、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供应反担保物。 6、出质
37、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 7、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依据质权人的要求协作供应相应的财务资料和相应的收入证明。 8、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被保证人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9、如出质股权价值削减或有削减可能,出质人应依据质权人的要求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 质权人的陈述、保证与商定 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商定归还全部或局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8、: 2.1依据主合同商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 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力量有重大影响的状况。 3、有权要求出质人帮助避开出质股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有权对出质人股权持有状况进展监视。 5、有权对出质人影响被保证人经营状况的行为进展监视,并要求其订正损害被保证人利益的行为。 6、出质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的,质权人有权与贷款方协商依照法律或商定实行措施保障债权并有权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及赔偿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
39、不准时、不充分地担当本合同项下其应担当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向质权人支付本合同商定反担保范围内全部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 第九条 合同生效、修改和文本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被保证人应向质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出质人仍担
40、当担保责任;本合同局部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第十条 附件 1股权质押清单,本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出质人(盖章): 法人(签字): 质权人(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股权担保合同6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质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41、款(金额)(详见借款合同:)。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全部的的合计%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供应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名下的的%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质物的代位物。 其次条出质记载及登记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状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以下全部款项向甲方担当质押担保责任: 1、借款人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