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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税法是财政法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本章介绍税收和税法的一般知识、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税收是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如下特征:(一)税收的强制性(二)税收的无偿性(三)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重要职能和作用在于:首先,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其次,税收成为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均衡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2、第三,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第四,税收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第五,税收成为强化国家经济监督,健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有力武器。二、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税法和税收制度的概念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税收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二)税法的
3、构成要素1、纳税人(课税主体)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3、税目 4、税率 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税、免税 8、违章处理 三、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1、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享有征收权利,纳税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并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3、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
4、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终止。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现行税种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一、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流转额,“流转额”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流转税这一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
5、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一)增值税1、增值税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货物的销售收入额扣除购入原材料等支出额以后的余额。我国于1984年9月开始试行增值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开始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3、增值税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
6、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除上述货物外,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税率为6%;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4、计征办法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商品零售环节的发货票不单独注明资金,因为商品零售继续实行价内税,税金已包含在价格之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7、应税劳务,以销售额和规定的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5、免征增值税的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
8、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纳税主体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3、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4、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
9、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5、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三)消费税1、消费税法概述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包括11类产品,即烟、酒及酒精
10、、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4、税率采用比例税率。11类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有高有低。应税消费中税率最高的是烟类中的甲类卷烟,税率为45。税率最低的是小排气量的小汽车,为3。(四)营业税1、营业税和营业税法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纳税主体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安装、文化娱乐以及转
11、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3、税目和税率税目为9个,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除娱乐业为5一20外,其余都为3%-5%。4、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5、营业税的免征(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
12、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五)关税1、关税和关税法关税是主权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我国关于关税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月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于1
13、985年3月发布,1987年9月修订发布,1992年3月第二次修订发布。2、关税的纳税主体关税的纳税主体是准许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准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准许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3、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海关依照关税条例审定的完税价格。4、税率关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5、关税的减征或者免征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
14、、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另外,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所得税所得税即收益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为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一)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15、得所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年底,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除此以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企业所得税制度。2、纳税主体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征税对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
16、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税率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3。5、税收优惠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6、税收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又
17、称外商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18、企业两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类。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称为利润所得,它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19、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5、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收优惠(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20、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
21、、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7)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
22、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7、所得税的免征、减征(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
23、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上述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三)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24、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
25、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5、个人所得税的免纳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
26、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6、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7、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27、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纳税义
28、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8、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四)农业税 1、农业税和农业税法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
29、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2、农业税的纳税人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3、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我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4、农业税的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5、农业税地方附加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
30、时候,还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由地方使用,这就是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6、农业税的纳税期限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7、农业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8、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纳税人从下列土地
31、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1)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2)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三、财产税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和契税。(一)房产税1、房产税和房产税法、房产税和房产税法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法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32、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3、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至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4、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33、,税率为。5、房产税的免纳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契税1、契税和契税法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我国契税方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都自年月日起施行。2、契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34、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3、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所转移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4、契税的税率契税税率为%。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5、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
35、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如果前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6、契税的减征或者免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四、特定行为税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特定行为税包括固定资产
36、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开始暂停征收)、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本节只介绍印花税。1、印花税和印花税法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2、印花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3、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
37、证。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5、印花税的税率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一、千分之四、万分之五、万分之三和万分之零点五。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6
38、、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7、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8、印花税票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
39、,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五、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所指的资源只是矿产品和盐,连土地也没有包括在内。这是狭义理解的资源税。广义理解的资源税还包括土地资源税。主要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本节只介绍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
40、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资源税1、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2、资源税的征收范围。3、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4、资源税的税额计算。5、资源税的减免。(二)城镇土地使用税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4、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5、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6、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7、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中央与地方事
41、权和支出的划分(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三)税务机构改革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务管理1、税务登记2、帐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二)税款征收1、依法征税2、税款的代扣、代收3、税款的缴纳和延期缴纳4、滞纳金5、减税、免税6、完税凭证7、应纳税额的核定8、税收保全措施9、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0、出境管理11、税收与其他权利和行政处罚的关系12、代位权和撤销权13、超纳税款的处理14、补缴和追征(三)税务检查 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42、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
43、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2、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5、
4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四)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3、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4、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5、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6、税务争议的处理本章小结: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重要职能和作用在于: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引导资源配置、帮助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现行税种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其中每一个税种又包含若干种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中心内容是全面推行分税制。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基本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