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学法学视角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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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医学法学视角谈医疗纠纷的科学防范与有效应对*副主任医师 经济学研究生目录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谈判艺术第三节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及其应对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一、关于“急救”的法律规范典型案例:肖志军拒绝签字,妻子李丽云 难产身亡法规连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法规链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经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

2、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院核心制度链接:医院核心制度(15项):15.2术前沟通告知制度:15.2.1 所有的损伤性诊断、治疗、麻醉、手术均应向病人或其家属交待病情转归的严重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并签字。15.2.2 急诊手术沟通签字由总住院医师负责。15.2.3 择期手术沟通签字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负责。15.2.4麻醉沟通签字必须由本院医师负责。法规链接: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五

3、十五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度链接:医院核心制度(15项):15.2术前沟通告知制度:15.2.1 所有的损伤性诊断、治疗、麻醉、手术均应向病人或其家属交待病情转归的严惩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并签字。15.2.2 急诊手术沟通签字由总住院医师负责。15.2.3 择期手术沟通签字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负责。15.2.4麻醉沟通签字必须由本院医师负责15.2.9违反者拟承担相应的纠纷责任

4、和法律责任。法规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规链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法规链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朝阳医院侵权案”一审结案2009年12月1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术

5、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北京市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医院出于人道考虑,愿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法院判令医院给付李丽云的父母10万元。“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开庭2010年3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丽云的父母坚持认为朝阳医院在诊疗、急救措施中存在明显过失,要求重新对李丽云的死亡进行司法鉴定。“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结果。驳回死者家属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6、,维持一审判决,即朝阳医院不承担责任。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已通过合法程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朝阳医院作出的初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发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李丽云的死无明确因果关系。国外关于“手术签字”的法律规定目前,日本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同意书上签字。并会根据民法规定的直系亲属顺序,依次要求相关人员来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比如尚未领取结婚证的

7、同居性质的所谓“夫妻”关系,通常会遭到医院的坚决拒绝。国外关于“手术签字”的法律规定欧美国家: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治疗方案仅由患者本人签字;当需要家属代为决定时患者本人须写书面委托书。患者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在自己不能自主表达时代为做决定。该委托必须为书面形式,必须有本人的签字,口头委托不被认可。受委托人可以是一人或几人,但不能同时委托律师和家属。二、患者的两项重要权利患者的两项重要权利:一是知情同意权。二是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向医生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拟采取的医疗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在此基础上决定是

8、否接受或拒绝医生建议的医疗措施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是两部分构成:知情权和同意权(或选择权、决定权),知情是基础而非目的,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选择才是目的。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亦就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避免产生不利果)执业医师法: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避免产生不利后果)日本电影:明日的记忆 医生的不当用语:毫无疑问是老年痴呆症,这个状况,抱有希望是很

9、难,目前没有进行阻止的药。医生告知的内容1、患者所患疾病的病情(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诊断、目前的状况、严重程度)。2、准备实施的医疗措施。3、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目的、方法及预期效果,实施这些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潜在危险。4、可采取的替代方案。5、当时的医疗水平。6、医疗过程产生的费用、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物、器械的效果和副作用。7、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患者知情同意权: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措施日本电影白色巨塔: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取得患者的时候,不要使用专业用语。永远不要对治疗结果和安全与否做出保证,永远不要宣称治疗是常规的、简单的、没有并发症的。医生介绍病情时,决不能使用“没事

10、”、“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和太过确定的话。在手术前,一定要向患者系统交待手术方式、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书面)。造成患者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统称生命健康权。在医疗事故中医院侵犯患者的就是这个权利。注意:合同法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可见,医院和患者签署的免责合同是无效的,它们最多只能起到知情同意的作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第三十条: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七条:医院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

11、规定收取费用,详细列项,并出具收据。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病历书写保留原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处方

12、权资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仅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仅复印客观病历资料不是所有的病历内容都要向患者公布,向患者提供的仅是客观描记部分。而主观诊断部分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

13、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不包括在内。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台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到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三、容易引起纠纷的医方执业规则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保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

14、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隐私权: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私密隐私权、空间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等。在医疗领惑,主要涉及私密隐私权的侵害:一是医方泄露患者所患疾病或身体隐私特征、公开病历资料内容,构成对其私密隐私的损害。二是未经患者同意以其为对象实施教学演示,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患者隐私的全面保护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第107条: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窥视、接触患者的身体,也不得将患者作为教学工具;未经患者同意,与诊疗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门诊就诊室、检查室、手术室、住院病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15、不得窥视、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动,患者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四、患者应尽的义务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2、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医嘱的义务)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5、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6、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7、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8、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治疗、预防、保健方案。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谈判艺术一、医患双方对抗的焦点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峙的焦点主要集中四个方面:1、患者的不理想结果是否属于损害;2、医方是否有过错(过失或故意);3、医方的过错在患者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4、医疗侵权的赔偿项目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计算。争论的核心不是“对错”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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