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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贸大学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实施办法 经贸大学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治理实施方法 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高素养的领导干部队伍,依据*中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2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新提拔任用的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方法。 二、试用期限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干部任职试用的时间从学校发出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职责与待遇 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所任职务的
2、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 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处级干部进展考核。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素养、组织协调力量、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力量和履行职责状况。 2.考核程序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采纳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主要程序如下: (1)个人述职 处级干部在规定范围内做个人述职。 机关干部述职参与人员: 人数20人以上的部门,参与人员为全体人员;人数少于20人的部门按党群、行政相近部门联合召开述职会,参与人员为:部门正
3、副职、科级干部、学院干部和教师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的处级干部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及本部门教职工述职。 学院等二级单位干部述职参与人员: 人数50人以上的学院参与人员为:党政班子成员、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工支部书记、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校院教代会代表、辅导员代表;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参与对象为全体人员。 (2)考核测评 处级干部试用期满由组织部主持召开民主测评会对其进展考核,民主测评会参与人员与干部个人述职规定范围全都。 (3)廉政鉴定 由纪委全面了解、把握处级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状况,作出廉政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党委组织部
4、。 (4)综合评定 坚持党管干部、注意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表现与民主测评的状况,进展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等级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争论核定。 五、试用任职干部的任免 1.考核工作完毕后,由校党委讨论打算正式任用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正式任职,并由党委组织部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公布,正式任用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对需要责令辞职或免去试任职务的,由党委组织部办理开除手续,一般按试用期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如消失重大责任事故或犯有严峻失误以及因其他缘由,不宜连续试用的,由组织部提出初步意
5、见,报党委会争论,同意后免去其试任职务,提前完毕试用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考核结果和意见,要填入z对外经贸大学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或托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干部本人谈话,反应考核结果和意见,确定成绩,指出缺乏和努力方向。 六、组织领导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主要举措,是加强干部治理的有效措施之一。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展,由党委组织部详细实施。各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帮忙、教育、催促试用期干部仔细履行岗位职责,为他们的工作制造
6、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忙试用期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工作力量和水平。 七、附录 1.本方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经贸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经贸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依据*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z市教委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开展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
7、指我校有独立经济活动的单位、部门正职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及学校认为需要进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处以下岗位负责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学校财产患病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学校财产患病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
8、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治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开除、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承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依据干部治理、监视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进展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实行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干部治理、监视工作的需要和校党政的意见,由组织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对领导干部进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托付书。审计处依据托付书,制定审计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审计。 对审计处正职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上级规定,由学校组织或商请市教委审计处组织
9、实施。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展延长审计的,可以直接进展审计。 依据需要,审计处可以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帮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秘,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党政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
10、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处的要求,准时照实供应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根据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状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1.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的状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治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掌握制
11、度的健全和执行,经费的筹集、治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资产的治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等状况。 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展,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3.经济责任目标完成状况以及在治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突出业绩。 4.债权债务状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5.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干部廉政规定等状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中发觉有严峻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问题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准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状况。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准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12、作出客观评价。评价分为良好、较好、未履行、失职4档。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交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党委、行政,同时抄送组织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任开除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下发的z对外贸易学院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13、计方法同时废止。 篇3:经贸大学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境)治理规定 经贸大学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境)治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处级干部等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治理和监视,依据*中心组织部、*中心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心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治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2313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列入本规定治理的人员 (一)依据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我校正、副处级干部及局部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局部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承受本规定治理
14、。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根本状况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诞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其次条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 列入本规定治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组织部章。 第三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
15、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治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需缴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马上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5.因遗失等缘由,不能按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当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三)经教育拒不缴组织部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 列入本规定治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党委组织部索取(下载)z对外贸易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 (二)提交所在的部门的党总支(直属支部)签署同意; (三)提交业务分管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四)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五)组织部依据以上同意意见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z对外贸易学院委员会 *z对外贸易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