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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纠纷调解赔偿协议书赔偿调解申请书(三篇)有关纠纷调解赔偿协议书一 地址: 被辩论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辩论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峻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展清算。 1、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完毕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峻损害了辩论人的利益,因对此担当赔偿责任。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 2、原
2、告供应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 3、需特殊指出的是,原告供应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其中证据_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辩论人的同意,辩论人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担当因合伙清算后应担当的合法债务_元)供应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来证明,而从其向法院供应的现有证据来看,并非合法有效的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记账账目,无法确认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状况,因此,原告应就此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
3、于其次项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付清该债务时的利息)因双方没有进展过清算,无法确认实际债权债务的详细数额,原告知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致 _人民法院 辩论人:_ _年_月_日 有关纠纷调解赔偿协议书二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_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的确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打算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状况,及目前的实际境况,乙方经讨论打算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
4、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状况,并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表达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心,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且向乙方供应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供应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把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之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见任何其他民事权
5、利。 六、甲乙双方商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商定的事项,乙方应按商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殊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商定款项,甲方(或者特殊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假设乙方不根据商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_年_月_日 乙方: _年_月_日 有关纠纷调解赔偿协议书三 辩论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辩论人: 住址: 因原告知辩论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辩论理由如下: 辩论事项: 1、恳求法院判决驳回被辩论人针对辩论人提出的诉讼恳求。 2、恳求法院判
6、决由被辩论人担当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辩论人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1、辩论人是经_市卫生局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正常外科诊疗活动的资质。原告知称辩论人“不具备进展手术的资质”没有法律依据。 2、辩论人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 原告于_年_月_日_时左右到辩论人处就诊,原告主诉于1小时前不慎摔倒臀部先着地,致左髋关节痛苦活动受限1小时。既往病史:既往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40余年,有青霉素过敏史。经x光检查示:左股骨颈骨折。为求进一步治疗,门诊以:左股骨颈骨折收住入院。外科检查:左下肢较对侧短缩约2
7、cm,左足外旋畸形,左髋关节压痛叩痛,轴向扣痛,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可闻及骨摩擦音,左下肢深浅感觉存在,左足背动脉动可。辩论人当时按诊疗常规测了体温、血压、心率和听诊,体温37.2、血压140-90/mmhg、心率84次/分,骨盆正位片帮助检查:左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慢性支气管炎,3、肺气肿。辩论人针对原告的病情做出如下诊疗规划:1、外科护理常规2、完善帮助检查3、患肢皮牵引,建议手术治疗4、术后联合抗生素掌握感染5、活血化瘀及对症支持治疗。_年_月_日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术。病人自述对青霉素有过敏史,针对这种状况辩论人术前赐予广谱抗生素加替沙星以及抗
8、厌氧菌药物替硝唑联合静滴两天,术后针对病情连续联合应用抗生素预防掌握感染。 综上可见,辩论人对原告整个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辩论人已依据执业阅历和医疗条件进展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尽到了临床应尽的留意义务。 二、原告的损害结果为其疾病所致,与辩论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知称“由于被告的失误致原告其伤处产生严峻感染,被告在未查清病情的状况下盲目按一般术后正常状况治疗,病情逐日加重.由于延误治疗时间,致使原告的一块骨头被取出”与事实不符。辩论人对原告的诊治不存在失误,原告术后消失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术前辩论人已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
9、形式告知了原告,原告及其亲属已经在该同意书上签字。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白术中或术后可能消失的并发症、手术风险: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2、切口感染,不愈或拖延愈合3、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重则需要二次手术4、骨折畸形愈合5、创伤性关节炎,术后关节功能障碍6、术后消失心肺功能衰竭7、螺钉松动断裂8、脂肪栓塞,下肢静脉栓塞,肺脑栓塞等其他一些并发症。考虑到上述可能消失的并发症及原告有青霉素过敏史的状况下,术后辩论人严格遵照事实术前制定“术后联合抗生素掌握感染”诊疗规划。原告术后消失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及医疗风险,之所以消失感染与原告的体质较差、养分不良、低蛋白血症、青霉素过敏史有直
10、接因果关系。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原告病情特别、原告体质特别而发生医疗意外应由原告自负,原告不应将该风险转嫁到辩论人身上。至于原告知称一块骨头被取出的问题,辩论人也已经事前告知了原告术后可能消失“切口感染、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可以说辩论人对原告的诊疗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三、鉴于法院对本案是根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由立案,辩论人现申请法院托付医学会对辩论人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进展医疗事故鉴定。 综上辩论意见敬请法庭接受。 此致 _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_ _年_月_日 附:辩论书副本_份; 证据材料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