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boky.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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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w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w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w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w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

2、,与买受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w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w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w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

3、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w关于合同条款在前面已作较为详细地介绍,此不赘述。三、买卖合同的效力w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它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即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w我们着重介绍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由于买卖合 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是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所以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w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

4、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wA、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应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标的物应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w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

5、通知买受人。w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应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w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交付,但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w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w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w 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6、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w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价格支付价款;w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应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产生

7、的损害赔偿责任。w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应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准。应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准。w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批量分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批量分批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的,应批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的,应就每一次的不适当交付负违约责任。就每一次的不适当交付负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w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8、,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B、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w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w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移转标的物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w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可以有所不同。所有权保留w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制

9、度。w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制度,在交易实践中,经常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在一起。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在条件成就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该项权利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出卖人基于其所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取回权。所有权的转移登记w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瑕疵担保责任w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w但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w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

10、权利的,可以在出卖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行使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w瑕疵担保异议期间:瑕疵担保异议期间:w1、约定期间,买受人应当期间内将瑕疵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w2、没有约定期间,主观标准(发现或应当发现)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w客观标准(受到货物)两年内通知出卖人w【2000三50、】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w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

11、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w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w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w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w例外:例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诉讼时效问题:主观标准,(数量瑕疵)诉讼时效问题:主观标准,(数量瑕疵)2年年/(质量瑕疵)(质量瑕疵)1年;客观标准,年;客观标准,20年年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w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w该项义务属出

12、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3、其他w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w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A、价款数额的确定w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w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而当事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而当事人又不能证明总价为折扣价的,原则上应按单价来计算又不能证明总价为折扣价的,

13、原则上应按单价来计算总价。总价。w当事人对价款的确定,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法规,否则当事人对价款的确定,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法规,否则其约定无效。其约定无效。w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约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w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应当

14、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B、价款的支付时间w按照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w价款支付迟延时,买受人不但有义务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有责任支付迟延利息。w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重大瑕疵以致难以使用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有权拒 绝支付价款。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有瑕疵但买受人同意接受,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标的物在交付后部分或全部被第三人追索,买受人不但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价款。C、价款的支付地点和方式w

15、约定的地点w协议补充地点w合同法第61条确定的地点w出卖人的营业地(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w价款的支付方式,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关于支付方式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2、受领标的物w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w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w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

16、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w没有约定期间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w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w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买受人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wa、必须是异地交付,货物到达交付地

17、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wb、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代理人,即标的物在法律上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wc、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wd、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w买受人在拒绝接受交付时为出卖人保管及紧急变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善良的动机,不得扩大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也不能 因买受人上述情况下的保管或紧急变卖行为而免除责任。w该项义务与买受人在特定情形下所负担的通知义务等同,

18、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随义务。四、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w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在这里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w1、买卖合同w2、标的物毁损灭失w3、不可归责于任何人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就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w一为所有权人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国民法典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为其代表。w二为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 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其代表。我国合同法第142条:w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19、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w明显采交付主义作为一般规则。w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或法律明文规定需要经过登记或办理相关手续方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情形),未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风险如何负担?(仍采交付主义)w【2000三三21】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将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到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wA、甲承担

20、B、乙承担 C、丙承担 D、甲与丙分担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w第一,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w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w第三,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w第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w“交付原则”的例外“受领

21、迟延”【合同法148】w【200238】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 w第五,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w第六,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22、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w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w【2008-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w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w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w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

23、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因此在利益承受上,也采交付主义作为一般规则,即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五、买卖合同的终止w买卖合同得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而终止,但也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w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w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w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

24、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w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w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 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六、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w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w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

25、1/5的(合同法第167条),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w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有以下特别约定:w(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2)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w即当事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的约定。w一

26、般说来,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标的物有毁损时,则应再加上相当的损害赔偿金额。如当事人约定的出卖人于解除合同时得扣留的价款或请求支付的金额超过上述限度,则其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w【200756】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w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7、w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w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w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二)样品买卖合同 w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w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w由于样品买卖是在普通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w(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w(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

28、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合同w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w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种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2)、试用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期间w试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29、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w(1)试用期内:明示拒绝;明示同意;行为同意(支付价款、处分标的物)w(2)试用期满:明示拒绝;明示同意;沉默同意【合同法171】w买受人全部或一部支付价款,或就标的物为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时,如将该物转卖或转租的,虽未明确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也应视为认可。w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作出不认可的意思表示,为买受人不认可,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因此买受人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受人负赔偿责任。w【2003(2)31.】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

30、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w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w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170】w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171】w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w【2000三8186】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w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wA、甲 B、乙w

31、C、甲和乙 D、甲或乙w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wA、甲 B、乙wC、甲和乙 D、甲或乙w8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令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wA、甲 B、乙wC、甲或乙 D、甲和乙w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w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w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w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作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w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w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w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

32、条件的合同w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期限的合同w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匹马,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wA、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主张违约责任wC、主张赔偿损失 D、主张继续履行合同w【20051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w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w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wC.王某应支付

33、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w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w所谓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w(1)、招标阶段。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2)、投标阶段。w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w拟投标人必须在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按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好有关文件、资料,做好参加投标

34、的各项工作。投标书制好并密封后按规定的方法、地点、期限投入标箱。w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w(3)、开标、验标阶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w(4)、评标、定标阶段。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该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就是承诺。w(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书。签订合同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确认。(五

35、)拍卖合同 w拍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 拍卖泛指以竞争的方式缔约,包括拍卖和招标;狭义的拍卖,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里要的是狭义的拍卖。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w(1)、拍卖的表示。拍卖的表示,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它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作的拍卖表示。通常为要约邀请。w(2)、应买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是指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通常为要约。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w在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即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为承诺

36、。(3)、卖定的表示。w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因此,拍卖人关于卖定的表示应属于承诺,但须以规定的方式公开表示。经拍卖人确认的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w拍卖经拍板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对经拍卖成立的买卖合同的一种确认。拍卖的无效w根据拍卖法第22条的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w该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w拍卖法第62条、64条规定,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拍卖人或委托人以行政处罚,其买卖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形,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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