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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合同法 第一章第一章合同法合同法一、合同的一般规定一、合同的一般规定(一一)调调整整范范围围,是是通通过过给给合合同同下下一一个个定定义这样办法来规定调整范围。义这样办法来规定调整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意点:注意点:1、在平等主体当中,使用、在平等主体当中,使用“自然人自然人”概念。概念。2、关于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的区别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的区别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中的婚姻
2、、收养、监护,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中的婚姻、收养、监护,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等这些身份关系上的协议,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等这些身份关系上的协议,排除本法的适用范围外,应该适用别的法律。排除本法的适用范围外,应该适用别的法律。(二)合同法的原则(二)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合同法第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方。掌握两个要点。掌握两个要点。(1)平等原则的范围。)平等原则的范围。(2)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等。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
3、原则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干预。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合同法第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公平原则适用范围。)公平原则适用范围。(2)什么是公平原则呢?公平原则的作用)什么是公平原则呢?公平原则的作用是什么呢?是什么呢?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一)过程(一)过程1、要约、要约(1)定
4、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有效要件)有效要件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要约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要约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做出,以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人做出,以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D.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到达主义A.口头形式了解口头形式了解B.书面形式到达书面形式到达C.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时数
5、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时未指定特定系统时未指定特定系统时(4)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A.口头:规定承诺期限时口头:规定承诺期限时无规定时无规定时B.书面:有规定承诺期限时书面:有规定承诺期限时无规定时无规定时(5)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A.在有效期内,要约人受自己发出要约的拘束;在有效期内,要约人受自己发出要约的拘束;B.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C.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标的物向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第三人发出要约。(6)要约的撤回要约的
6、撤回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求:撤回的通知要求:撤回的通知“先于先于”或或“同时同时”与要约到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达受要约人。(7)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A.时间限制:承诺发出前作出时间限制:承诺发出前作出B.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C.不可撤销要约不可撤销要约a要要约约人人确确定定了了承承诺诺期期限限或或者者以以其其他他形形式式明明示示要要约不可撤销。约不可撤销。b受受要要约约人
7、人有有理理由由认认为为要要约约是是不不可可撤撤销销的的,并并已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后果:后果:要约人可以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诺。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比较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比较撤回与撤销的区别(8)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情形:情形: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要约邀请要
8、约邀请(1)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性质: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性质: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3)特征:特征:A.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B.从法律性质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性质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备阶段;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
9、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因自己作出某种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承诺而约束要约人。(4)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A.法律规定标准。法律规定标准。B.当事人意愿标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当事人意愿标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愿来确定当事人对其之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的意愿来确定当事人对其之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约还是要约邀请。C.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D.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长期以来的交
10、易做法来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长期以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区分。E.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来区分。发出的来区分。F.其他因素,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信用、资格、其他因素,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信用、资格、能力、品行等。能力、品行等。3.承诺承诺(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思表示,即接受提议。(2)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B.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承诺必须由接受要
11、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C.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则认为不接受。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定到达: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否则认为不接受。限内到达,否则认为不接受。D.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
12、要求。(3)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A.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B.迟到承诺。迟到承诺。C.推定承诺。推定承诺。D.默示承诺。默示承诺。E.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在国际贸易中,隔地成立合同在国际贸易中,隔地成立合同(即通过电子邮件或即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达成交易信函达成交易)的时间、地点问题,在各个国家的的时间、地点问题,在各个国家的立法中有两种基本不同的规定:立法中有两种基本不同的规定:第一,英美法认为承诺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和地点,第一,英美法认为承诺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为隔地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为隔地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二,德国等大陆法国家认为要
13、约人实际收到承第二,德国等大陆法国家认为要约人实际收到承诺的时间诺的时间(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与地点,为隔地与地点,为隔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只可能撤回,而不可能撤销,因为承承诺只可能撤回,而不可能撤销,因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二)形式:(二)形式:1、合同的订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合同的订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
14、式为例外。例外。2、形式欠缺的补救、形式欠缺的补救(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的;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标的;数;数量量;质量;质量;价款或者
15、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四)格式合同(四)格式合同1、定义:、定义: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条款。2、管制格式合同的制度。、管制格式合同的制度。(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人之
16、间的权利和义务”(2)“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3、41条规定的是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条规定的是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应该采纳哪一种议,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应该采纳哪一种?应该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这?应该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这个解释意见。个解释意见。(五)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 1 1、定义、定义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
17、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2 2、特征(构成要件)、特征(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发生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义务;(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害)益损害)(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3 3、情形、情形(1)假借
18、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2)故故意意隐隐瞒瞒与与订订立立合合同同有有关关的的重重要要事事实实或或者者提供虚假情况。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保密问题保密问题4 4、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三、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效力(一)生效(一)生效1、一般原则:第、一般原则:第44条规定: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就生效,这是一般的合同成立就生效,这是一般的规则。规则。2、例外规定:、例外规
19、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定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定的合同 。(三)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三)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订立的合同。(四)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五)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五)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六)无权处分(六)无权处分 。(七)无效合同。(七)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20、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八)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八)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害相对人利益的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订
21、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4、因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因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1)行使期间:)行使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或应当知道”、“满一年满一年”(2)消灭:没有行使)消灭:没有行使/放弃放弃四、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全面履行。2、合合同同法法第第60条条第第二二款款规规定定:当当事事人人应应当当遵遵循循诚诚实实信信用用的的原原则则,根根据据合合同同的的性性质质、目目的的和和交交易易习习惯惯履履行行通通知知、协协助助、保保密等义务。密等义务。(二)(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当事人就合
22、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三)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三)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情形。的情形。(四)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四)涉及第三人的问题。(五)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发生债务不履(五)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情形。行的情形。(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
2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特点:特点: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必须是基于同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双务合同而发生;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顺序上必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顺序上必须是没有先后之分;须是没有先后之分;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完全;债务不完全;对
24、方履行债务必须是可能的。对方履行债务必须是可能的。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
25、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
26、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形。注意:注意:在行使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负有两种义在行使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负有两种义务:一是举证义务;第二种义务是通知义务。务:一是举证义务;第二种义务是通知义务。合同法赋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法赋予行
27、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提供担保或未恢复履行能力且经过了一段对方未提供担保或未恢复履行能力且经过了一段合理期间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合理期间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七)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七)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八)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八)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九)合同的保全(九)合同的保全1、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当
28、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以保护其债权。2、债权人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1)概念: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概念: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2)成立条件:)成立条件: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9、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害。C.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E.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权。注意: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注意: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3、撤销权:、撤销权:(1)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2)行使撤销权具备的条件:)行使撤
30、销权具备的条件: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条件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条件););无偿转让财产(无条件无偿转让财产(无条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得到保护)。人的利益要得到保护)。(3)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债权产生之前发生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债权产生之前发生的害及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行使撤销权;的害及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行使撤销权;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拥有偿付能力的,不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拥有偿付能
31、力的,不需要对其行为进行撤销,法院应做出不予撤销的需要对其行为进行撤销,法院应做出不予撤销的判决。判决。非财产性行为不属于撤销范围。非财产性行为不属于撤销范围。(4)期限:(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期限:(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撤销权消灭。)(十一)合同履行一章中的最后一条是第(十一)合同履行一章中的最后一条是第76条,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
32、、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履行合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履行合同义务。同义务。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协议变更及协议变更特殊的形式要求,要求履行协议变更及协议变更特殊的形式要求,要求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批准、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合同的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合同的转让只是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合同的转让只是
33、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1、合同债权的转让;、合同债权的转让;A不得转让的情形:不得转让的情形:a根根据据合合同同性性质质不不得得转转让让。主主要要是是指指具具有有人人身性质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身性质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B法定情节:法定情节:a债权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债权转让的合债权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债权转让的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债务人依债权人指示对受让同,如果没有合同,债务人依债权人指示对受让人履行时受让人有权拒绝受领,
34、因此造成债务人人履行时受让人有权拒绝受领,因此造成债务人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即使受让人受领,如果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即使受让人受领,如果受让人与债权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此项受领应属让人与债权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此项受领应属于不当得利。于不当得利。b如果订立了以上合同,但债权人拒绝通如果订立了以上合同,但债权人拒绝通知债务人,则债权不发生转移,该转让对债务人知债务人,则债权不发生转移,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发生效力。c债权人作出通知后不得撤销此通知。债权人作出通知后不得撤销此通知。d如如果果债债权权人人经经受受让让人人同同意意而而撤撤销销转转让让通通知知,因因此此造造成成债债务务人人迟迟
35、延延履履行行,债债务务人人对对迟迟延延履履行行不不负负违违约约责责任任,因因此此造造成成债债务务人人其其他他损损失失的的,债债权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a债债务务人人接接到到债债权权转转让让通通知知后后,债债务务人人对对让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b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张抵销
36、。2、合同债务的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债务相互抵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期限。通知对方。通知对方。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
37、依法将标的物提存A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难难以以履履行行债债务务的的,债债务务人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可以将标的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债权权人人死死亡亡未未确确定定继继承承人人或或者者丧丧失失民民事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B相关规定:相关规定:a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的价款。b标标的的物物提提存存后后,除除债
38、债权权人人下下落落不不明明的的以以外外,债债务务人人应应当当及及时时通通知知债债权权人人或或者者债债权权人人的的继继承人、监护人。承人、监护人。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d债债权权人人可可以以随随时时领领取取提提存存物物,但但债债权权人人对对债债务务人人负负有有到到期期债债务务的的,在在债债权权人人未未履履行行债债务务或或者者提提供供担担保保之之前前,提提存存部部门门根根据据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要要求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
39、物。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e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形。(二)合同的解除(二)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除条件时,因当事人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权利义务
40、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a协商解除。协商解除。b附附解解除除条条件件的的合合同同,条条件件成成就就,合合同同就就消消灭灭。c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2、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在履履行行期期限限届届满满之之前前,当当事事人人一一方方明明确确表表示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当事事人人一一方方迟迟延延履履行行债债务务或或者
41、者有有其其他他违违约约行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其他他:当当事事人人履履行行合合同同时时有有违违法法行行为为、特特殊殊原原因因(不不安安抗抗辩辩权权、承承揽揽人人解解除除权权、保保险险人人解解除除权权)、情情势势变变更更(战战争争、通通货货膨膨胀胀等等)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规规定定解解除除合合同同应应当当办办理理批批准准、登登记记等等于于续续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解除权的行使限制:、解除权的行使限制:a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或或者者当当事事人人约约定定解解除除权权行行使使期期限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42、消灭。b法法律律没没有有规规定定或或者者当当事事人人没没有有约约定定解解除除权权行行使使期期限限,经经对对方方催催告告后后在在合合理理期期限限内内不不行行使使的的,该权利消灭。该权利消灭。c当当事事人人一一方方依依照照规规定定主主张张解解除除合合同同的的,应应当当通通知知对对方方,合合同同自自通通知知到到达达对对方方时时解解除除。对对方方有有异异议议的的,可可以以请请求求法法院院或或者者仲仲裁裁机机构构确确认认解解除除合合同的效力。同的效力。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七、七、违约责任违约
43、责任指指合合同同当当事事人人不不履履行行合合同同义义务务或或者者履履行行合合同同义义务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一)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2、不能履行;、不能履行;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4、瑕疵履行;瑕疵履行;5、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
44、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不愿解除合同,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不愿解除合同,也不愿接受违约方以金钱赔偿方式代替履行合同,也不愿接受违约方以金钱赔偿方式代替履行合同,而坚持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的一种违而坚持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的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实际履行并非在任何情况都适用,合同法规定有实际履行并非在任何情况都适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
45、要求履行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况下,应按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法规定,不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见到的
46、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以按实际损失额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以按实际损失额的1倍予以倍予以赔偿。赔偿。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4、违约金、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或者法律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
47、确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直接规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外的给付。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预定的违约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预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定金、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
48、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的法律制度。笔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的法律制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定金也不同于违约金定金也不同于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定定金的,一
49、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
50、送至某拍卖行进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