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建议书5199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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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致:通化远东矿业有限公司二二一三一三年年五五月月通化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借壳上市项目建议书1引言n远东矿业成立于2009年6月,是一家致力于石墨精、深加工的大型民营企业。企业于2009年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获得三半江晶质石墨矿采矿许可证后,即与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大学的相关专家对三半江石墨矿开采、技术型开发及系列产品的深精加工进行产业化的规划。同时,对核心技术和相关专有技术与欧洲多家公司进行技术引进的谈判。目前吉林省石墨科技产业园项目已到最后的评估阶段。该园区的规划设计规模为年生产A、B系列石墨产品7.75万吨,其产品全部进入阶梯式的深精加工产品序列,项目建成投产后,远东矿业将成为国内最大的石墨高端

2、生产企业。如果采用借壳上市的方式,信息披露要求较低,适合公司目前的经营背景。n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DD公司由于现有资产的盈利能力不强,其股东欲置换出资产并引进新合作伙伴,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相关监管机构对此呈欢迎态度。该股东不要求重组方支付额外的股权溢价,但希望保留部分上市公司股权。n本建议书是在与贵公司初步洽谈后,根据我们的专业经验并结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并购重组的政策法规为贵公司出具的,方案设计及建议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我们期待与贵公司进行更深入探讨。2第四章第四章 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24第三章第三章 方案实施程序方案实施程序 22第二章 可考虑的借壳上市

3、方案 17n上市方案的基本原则n上市方案的基本要素第一章 上市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 4目录3上市方案的基本原则各方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兼顾和谐与效率和谐与效率相结合相结合-方案要保证通化远东矿业股东利益不受损-方案要考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需求,或给予其股权转让之现金补偿,或保留其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方案要保证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合理利益不受损。具体表现在,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不被大量摊薄,股价不因重组方案出现深幅下跌-方案要兼顾相关利益方利益包括战略合作者相关政府等-方案实施后,主业资产应独立并尽可能完整。应尽量减少上市资产和未上市资产之间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方案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积极

4、稳妥的推进重组上市工作进程,既要保证拟上市资产和业务的评估等工作的效率,又要协调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流通股股东)间的沟通主业资产主业资产独立完整独立完整4上市方案需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参与交易的参与交易的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估值和定价估值和定价纳入上市的资产纳入上市的资产和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是否同时在资本是否同时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市场进行融资上市方案上市方案5基本要素 纳入上市的资产和业务范围业务资产选择的原则及标准业务资产选择的原则及标准动态平衡互动分析的结果动态平衡互动分析的结果n业务资产选择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n1、选择哪些业务、资产上?n2、一次性整体上市还是先部分上市?6基本要素 纳入上

5、市的资产和业务范围(续)初步建议纳入上市资产和业务范围的原则:n 全部石墨矿类资产和业务,以增加纳入上市资产的质量和经营业绩n 锰包覆石墨、球形石墨、等静压石墨、高纯石墨、核能用超低硫柔性石墨、改性石墨阳极材料、锂离子电池天然石墨负极材料、石墨烯等资产和业务视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决定是否纳入通化远东矿业石墨精深加工石墨矿其它球星石墨石墨烯其它有有色色金金属属7方案一概述方案一概述n全部石墨矿采选和深加工相关资产和业务,以增加纳入上市资产的质量和经营业绩方案一评述方案一评述股份数量优势:目前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股票整体估值水平较低,公司此时注入资产可获得相对较多的股份数量,今后可享受更多收益股权定价优

6、势:相对于黑色金属采选而言,有色金属采选享有更高的估值水平,整体上市对公司今后股价的支撑力度较大。上市公司远东矿业石墨矿采选资产和业务石墨深加工资产和业务远东矿业石墨矿采选资产和业务石墨矿精深加工资产和业务基本要素 纳入上市的资产和业务范围(续)8方案二概述方案二概述上市公司远东矿业石墨开采的资产和业务石墨深加工资产和业务远东矿业石墨开采的资产和业务石墨深加工资产和业务只纳入石墨矿采选相关资产和业务,石墨矿精深加工相关资产和业务保留在上市公司外方案二评述方案二评述优势:目前公司仅对石墨矿进行了前期投资,还未有实质性的业绩。而且公司仅拥有相应的采矿权,真正采选工作刚刚开始;待石墨矿精深加工业务成

7、型后,该部分资产和业务可另行单独纳入上市劣势:远东矿业拟纳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偏低基本要素 纳入上市的资产和业务范围(续)9基本要素 估值和定价-原有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在公开市场持续交易,通常可以将其股票的价格作为估值的主要参考和定价依据-考虑到保护原有流通股股东利益,在最终确定换股、发行价格时,通常会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性等因素考虑在股价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溢价估值和定价是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调节各方利益的主要工具和方式。与普通的IPO不同,借壳上市中通常涉及到重组方未上市资产和被重组方已上市资产的估值和定价,这二者有着不同的估值和定价方法-对拟上市资产和业务的估值和定价通常可采用多种方

8、法,目前比较容易接受的方法包括重置法、现金流折现法及可比公司法等-需要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报告作为价值确定的参考依据-最终定价时,可以根据需要在估值结果基础上进行调整已上市公司的估值和定价已上市公司的估值和定价拟上市资产和业务的估值和定价拟上市资产和业务的估值和定价10对比、评估、检验对比、评估、检验公司分析公司分析经营历史经营历史历史数据历史数据战略战略分析分析管理管理分析分析主营业主营业务构成务构成经营前景经营前景预测预测估值估值绝对估值绝对估值创造的创造的股东价股东价值值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表财务财务预测预测公司规划公司规划历史年报历史年报经济及行业形势经济及行

9、业形势公司规划公司规划估值报告撰写估值报告撰写相对估值相对估值基本要素 估值和定价(续)估值过程估值过程11基本要素 估值和定价(续)现金流量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充分考虑将来经营表现考虑资产质量及经营能力体现出资产独特的战略成长优势并赋予相应价值可能不能反应不断变化的资本市场中的定价趋势及投资人的喜好估值方法和假设较为繁琐,并且具一定主观因素重置法重置法以现有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参照适合固定资产较多的制造行业无法体现企业和资产在管理上、人员上的差别因素每项交易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因此并不一定能完全进行比较(如被购资产未来的增长潜力)交易估值都为过去式,有可能和现在估值有偏差为大部分机构投资者所使用

10、以市场价值主导能够提供公众对相应行业进行估值的基本标准以预测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DA倍数等为主导估值工具不能考虑公司的独特性,有些公司可能因资产管理质量,增长前景等原因不能进行直接比较可比公司法可比公司法拟上市资产常用估值方法拟上市资产常用估值方法12基本要素估值和定价(续)注:考虑到铁矿类上市公司在我国的稀缺性,可给予公司一定溢价,但方案中的具体数据需基于对贵公司的进一步了解。拟上市资产简单估值拟上市资产简单估值n若远东矿业2014年实现净利润亿元,则2014年末净资产可达亿元;若按市盈率倍估算,公司价值可达亿元,对应市净率为倍,仍在合理区间内。13基本要素 交易的法律主体主体方

11、法弊利新设控股公司 公司股东(资料缺失)-新设一家控股公司,将拟上市资产装入该控股公司,并以之作为整体上市主体参与交易-以公司控股股东直接作为交易的法律主体-无需新设或改造公司,节省时间和手续-不需要改造现有公司,一定程度上节省时间和手续-较自然人直接持股而言,有税收优惠-上市后取得股息、分红等收益时承担较高税赋-管理链条加长,加大管理难度-交易的法律主体一般有新设控股公司(纳入相关资产)、远东矿业(先行整合相关资产)或者公司股东(直接参与交易)等选择 原有公司-以原有公司中的一家或几家作为法律主体-缺少贵公司的组织架构、历史沿革的详细资料-对原管理框架改动较小,易于实施-较自然人直接持股而言

12、,有税收优惠-最大的障碍在于目前这一主体的纳税问题尚缺乏解决方案。-如果选择换股方案,远东矿业需要首先改制为股份公司,程序复杂14基本要素 是否同时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考虑之一:是否有融资需要考虑之一:是否有融资需要n是否需要偿还贷款?n是否需要后续资本投入?v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成v投资项目的土地、环保审批是否完成n是否需要减持股份获取现金?n是否有其他融资需要?考虑之二:不同的上市方案对融资的影响考虑之二:不同的上市方案对融资的影响定向增发股权并购现有股权并购资产重组-上市公司ADD定向发行股份,远东矿业以矿业资产认购,其他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境外上市公司ADD以股票为对价并购境内企

13、业股权,中国商务部/商务厅和中国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干行政管理局均需审核-上市公司ADD用现有股份并购远东矿业全部股权,完成远东矿业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资产重组上市之后公开发行新股或公司债,重组完成后新股发行要向ASIC报批,并组织路演。15第四章第四章 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24第三章第三章 方案实施程序方案实施程序 22第一章 上市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 4目录第二章 可考虑的借壳上市方案 17n方案一:上市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矿业资产n方案二: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定向增发n方案三:上市公司定

14、向增发矿业资产置入n方案比较16方案一:上市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矿业资产方案概述方案概述本方案的中心思路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用部分股份回购上市公司现有资产和业务;同时,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与远东矿业进行换股,从而吸收合并矿业资产和业务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签署定向回购股份协议,大股东用部分股份回购上市公司现有资产和业务-回购比例越高,大股东回购收益越小,且其剩余股权溢价收益越小,换股后远东矿业持股比例越高,远东矿业可享有的股权价值越高,远东矿业重组成本越低-若回购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90%,重组费用率(计算方法:(大股东回购收益大股东剩余股权溢价收益)/远东矿业股权溢价收益)为2.11%;回

15、购70%,重组费用率为3.86%;回购50%,重组费用率为5.64%;回购30%,重组费用率为7.43%上市公司与远东矿业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以其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为基准价,向远东矿业发行约【】亿股,换取远东矿业控制的矿业资产;换股后,远东矿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矿业资产原所属单位之法人资格可注销,矿业资产成为上市公司所属资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有大股东远东矿业交易主体回购部分股份并注销定向发行约【】亿股支付全部资产和业务矿业资产吸收合并后注销其所有权人之法人主体资格17方案二: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定向增发方案概述方案概述本方案的中心思路是上市公司现大股东向远东矿业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上市公

16、司与远东矿业进行资产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远东矿业发行股份补足;远东矿业以刚置入的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向其大股东支付股份转让对价上市公司现大股东与远东矿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远东矿业收购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股权转让价格可以协议约定;转让价格越高,转让数量越少上市公司与远东矿业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上市公司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含全部业务和人员)置换远东矿业持有的矿业资产;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远东矿业发行约 股补足,发行价格以上市公司股价为基准;股价越高,发行数量越少远东矿业以上述资产置换后拥有的原上市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其受让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对价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有大股东远东矿业交易

17、主体转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转让上市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和业务定向发行约【】亿股转让上市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和业务矿业资产转让矿业资产18方案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矿业资产置入方案概述方案概述本方案的中心思路是上市公司向远东矿业定向发行股份,远东矿业以矿业资产认购;今后一段时期内,上市公司现大股东逐步以现金或股份回购上市公司现有资产上市公司与远东矿业签订非公开发行协议,上市公司向远东矿业发行约 亿股,远东矿业以矿业资产认购,发行价格以上市公司股价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现大股东与远东矿业签订资产回购框架协议,约定回购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时间和定价依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有大股东远东矿业交易主体定向发行约【】亿股矿业资

18、产转让矿业资产19方案比较方案弊利上市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矿业资产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矿业资产置入-远东矿业获得股份数量最多-重组后控股比例最高-远东矿业股权溢价最多-重组费用率较低-净壳交易-重组后估值水平较高-重组后总股本较小-重组后每股收益较高-非净壳交易-现有资产的存续影响重组后公司估值水平-重组后总股本最大-重组后每股收益最低-远东矿业获得股份数量较少-重组后控股比例较低-远东矿业股权溢价较小-重组费用率较高-涉及减资,多债权人公告程序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定向增发资产置换-净壳交易-重组后估值水平较高-远东矿业获得股份数量较多-重组后控股比例较高-远东矿业股权溢价最小-重组费用率

19、最高-重组后总股本较大-重组后每股收益较低-涉及资产权属转移,多债权人公告程序20第四章第四章 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24第三章第三章 方案实施程序方案实施程序 21第一章 上市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 4目录第二章 可考虑的借壳上市方案 1721方案实施程序说明:如果采取方案一和方案二,股东大会决议后需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若相关资产存在抵押、质押、担保、冻结等情形,还需取得相关权利人关于资产处置的同意函22第四章第四章 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24第三章第三章 方案实施程序方案实施程序 22第一章 上市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 4目录

20、第二章 可考虑的借壳上市方案 17n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4 n 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指南 342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21、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

22、的,应进行调整。2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总则-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

23、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基本制度-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三条外国投

24、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第十四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

25、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2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

26、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

27、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审批和登记-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二

28、)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28

2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豁免要约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

30、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2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二十七条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

31、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第二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

32、特殊目的公司。3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一)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二)并购顾问报告;-(三)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四)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五)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六)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3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

33、购境内公司-第四十二条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一)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三)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

34、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三)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五)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公司还须报送以下文件:(一)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二)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3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四十七条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

35、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

36、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三)并购境内企业。-在上述情形下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遵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及外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导致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净资产增加,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并报批,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应的外资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登记变更。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

37、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33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指南法律框架 要约收购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的公司受到 2001 年公司法(澳联邦)(“公司法”)第6章的规定管 辖,并且在更小的程度上受到ASX的规章条例管辖。公司法下的制度不仅关系到要约收购上市企业的表决权股 份,而且也涉及非表决权股份和其它证券,例如可转换债券和 已发行及未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的期权。它也管辖在澳注册成 立、有超过50个股东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证券。本指南主要讨论了最常见的要约收购,即收购ASX上市企业 表决权证券。涉及“

38、股权”和“股东”时,一般会提到“证 券”和“证券持有人”。但是通常可以视情况将那些概念调整 为与上市信托及其“单位”和“单位持有人”相适应。收购立法的目的要约收购法规的依据是一系列旨在保护证券持有人,并确保公 平、透明地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平等对待所有证券持有 人的原则。公司法第6章第602条明文记载了这些原则,并规定:应该在高效、有竞争性、信息灵通的市场中收购控制权;目标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和董事应该:知晓任何拟议收购目标公司重大权益的投标方的身份;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收购提案;并且 得到评估其价值所需的足够的信息;以及 目标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应该有合理、平等的机会分享收购 提案产生的任何利益。34

39、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之南对要约收购的基本限制 公司法第6章第606条主要包含对要约收购的一般性禁止规 定,该规定禁止任何人(通过购买现有证券或发行新证券)收 购澳大利亚公司证券中的“相关权益”,如果该收购将导致:任何人在公司中的投票权将从20%以下提高到20%以上;或 任何人在公司中持有的超过20%并且低于90%的投票权将 增加,除非收购“途径”是公司法第611条下允许的其中一种。尽管禁止规定针对的是对带有投票权证券的收购,但它具有相应的效力,限制证券持有人出售其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中持有的大量证券的途径,尤其是持有20%以上证券的证券持有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过渡 应在一种透明的、公正 的、并

40、且平等对待所有证 券持有人的方式中进行。35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指南主要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监管公司运作以及包括 要约收购法在内的证券法的实行。ASIC负责监督公司法合规事宜,并且在调查要约收购参与方 的行为和证券交易活动等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ASIC也有权变更公司法第6章规定和其中更多规定的施行 事宜,并有权豁免各方遵守这些规定的义务。如果ASIC考虑 进行该变更或授予该豁免,那么ASIC会就其对法规的解释公 布详细的指导原则。ASIC也负责审查要约收购参与方出具的多项文件。36澳大利亚邀约收购指南要约收购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是一个非司

41、法机构,由行业代表和法律、金融和会计 专业人士构成的一个小规模全职执行委员会和一个兼职委员 会。委员会是解决要约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收购相关争议的一 个主要审判机构。委员会具有下述广泛的法定权力:宣告与要约收购或收购公司重大权益有关的公司事务涉及 的“不可接受情况”并颁布各种(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用于纠正这些情况并保护受影响方权益的临时和终局的命 令;以及 复审ASIC作出的与变更公司法第6章的要约收购规定 的施行有关的或者与准许免于遵守该规定有关的决定。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委员会代替法院充当解决要约收购相关 争议的主要审判机构。投标方、目标公司、ASIC和利益受到 该要约收购影响的任何其它人均可以

42、申请委员会作出宣告式 命令或相关的命令。要约收购过程中与收购有关的法院诉讼 程序只能由ASIC或者澳联邦或州政府的公共部门启动。委员会仅在认为情况不可接受之时方可宣告不可接受情况并 下达因此产生的命令:考虑到就这些情况对公司控制权或潜在控制权或者对公司 重大权益的收购或拟议收购产生的影响而言;考虑到就公司法第602条载明的(见第6页)原则而 言;或 考虑到因为这些情况构成或引起(或者从目前来看,将要 或可能构成或引起)对所述公司法章节的违反,并且考虑到相关的政策因素,委员会认为该行动并不与公共 利益相抵触。委员会的判决必须由一个另行召集的审查委员会进行事实审 查,并且如果委员会违反了行政管理法

43、律程序或原则,可由 法院进行司法审查。除了争议解决权之外,委员会也有权制定适用于要约收购的 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不得与公司法第6章的规定矛盾。虽 然委员会尚未制定实质性的规则,但它已经颁布了各种主题 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对于交易各方,委员会之前发布的判决和指导性文件是解答 要约收购中主要常见问题的重要资源。37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指南其它重要的监管机构其它机构也可能牵涉某些情况,例如当某一要约收购涉及外 国收购方或引起反竞争问题。如果因担心要约收购参与方未 遵守其规则,除了ASIC和委员会之外,ASX也可能参与要约 收购。ASX主要关注的是确保目标公司的证券有信息灵通的 市场。根据外国收购和接管法

44、的目的,如果某一收购方是外国 收购方,那么在很多情况下收购必须经过依据外国投资审查 委员会(“FIRB”)指示行事的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批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监管竞争与消 费者法(曾用名:贸易法)事宜,并且如果收购产生 或可能产生减少澳洲重要市场竞争力的影响,那么ACCC也会 插手要约收购。若收购参与者来自某些行业,例如传媒、银行和保险业,其 它监管机构和特定的的行业组织,例如澳大利亚广播局和澳 大利亚审慎监管部门,也可能参与特定的要约收购。38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指南收购一家上市企业中超过20%的附投票权证券的最常用方法是:要约收购,场外或场内收购;以及 经法院批准的股

45、权安排计划。不受“20%”限制约束的其它常用收购途径:证券持有人批准 经过目标公司作出一般性决议批准的收购(不包括收购参与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票)。目标公司证券持有人必须获得目标公司和收购方已知的,对投票决定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ASIC也将要求向证券持有人提供一份独立专家的报告。为了低于市值发行或出售证券,证券持有人通常要求新的投资人带给目标公司额外的利益,比如资金来源、技术或管理。渐进式收购 在收购之前的六个月始终持续拥有公司中至少19%投票权的人进行的收购,但前提是,它们 的股权不会因收购而增至比他们在收购前六个月的持股量高出3%以上。这种方法通常只在收 购方准备在数年的时间里在目标公

46、司中逐步占有战略性股权时或者为了小幅调整的目的才会使用。“下游”收购 因对某个本身在下游公司持有证券的上市企业权益的“上游”收购而将收购方在该上市公司中 间接持有的投票权增加至20%的限制以上的收购将免受该限制约束,前提是该上游公司的证券 在ASX或ASIC批准的外国金融市场上市。如果该豁免看似用于收购下游公司的控制权或重大 权益的目的,那么ASIC和委员会可将该收购交易视为不可接受。接受股票 因接受证券构成部分对价的要约收购项下的要约而产生的收购也免于受20%的限制约束。本豁 免规定允许所谓的“反向收购”,就是投标方愿意将其自身的大量证券作为交换目标公司证券 之对价的,这样目标公司证券持有人

47、最终获得对投标方的控制权。由于与公司法第六章的 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冲突,ASIC和委员会将认真审理任何威胁投标方控制权的、未经其证券持 有人有机会参与任何决策就通过了的反向收购,并且可以颁布命令要求投标方的证券持有人批 准方能进行该收购。另外,对于下述证券发行而言,交易各方也可能将它们的持股量增至超过20%的限制规定:配股 通过参与根据与持股比例相当的方式向现有股东配股而产生的收购(包括由承销商和下级承销 商对配股的收购)。但是,ASIC和委员会将认真审理那些影响控制权的配股交易,并且如果结 构、定价或承销安排对控制权产生了与配股的融资目的不相称的影响,那么ASIC和委员会可能 认为收购不可接

48、受。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下达命令禁止或修改配股安排或要求取得目标 公司证券持有人的批准。承销 因发行受法规管辖的披露文件(例如:招股说明书)项下的证券而产生的承销商或下级承销售 商进行的收购,其中文件披露了收购对承销商或下级承销商在公司中所持的投票权可能产生的 影响,(即,它们收购该安排项下允许获得的最大数量的证券所产生的影响)。ASIC和委员会 对利用虚假承销协议以避开要约收购限制的做法予以同样的关注。39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之南澳大利亚的要约收购可以是对挂牌证券或非挂牌证券的场外收 购(最常见的收购形式),也可以是场内收购,场内收购仅限于挂牌上市证券,并且相对少见。根据投标方是否已经得

49、到目标公司董事会支持并且建议接受要约,要约收购可分为善意和恶意收购。场外要约收购的特点在场外收购中,投标方向目标公司所有的证券持有人发出个别 但相同的要求收购其所持证券的要约。如果某个持有人接受了 要约,那么就会形成收购其证券的协定。场外要约收购通常以满足或放弃多项条件为前提,例如投标方达到最低的接受比例(通常为50%或90%)或取得特定的监管批准,例如FIRB或 ACCC。场内要约收购的特点在场内收购中,通过ASX而不是通过场外接受的方式收购挂牌证券。投标方在投标期内处于证券市场中,并提出以特定的收购价格,通过指定的经纪人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证券,并且相对证 券市场中以相同价格进行的其它交易享

50、有优先权。场内要约收购在澳大利亚比较少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要求 这种收购的对价只能是现金,并且是无条件的,因此认为这种 收购较比场外收购更缺乏灵活性,风险更高。但是,场内要约 收购的执行速度(使收购证券的投标方能够在宣布要约收购后 几小时内在场内购得证券,使出售方在接受要约后几天内收到 对价)可以使这种收购方式在用于适合的市场环境时成为一种高效的要约收购手段。40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之南股权安排计划股权安排计划的特点在股权安排计划项下,公司取得债权人或证券持有人的批准后 可以根据公司法第5.1部分的规定,通过法院批准的程序 实施其资本、资产或负债的重组。可利用该计划实施各种公司重组,包括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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