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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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提出救援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还应当向船舶和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第1页/共4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搜寻援救中心、海上搜寻救援组织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第2页/共4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

2、救。”“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第3页/共4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第4页/共44页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一)搜寻援救的含义 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找援助的各种办法。第5页/共44页 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

3、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的物的一种方法。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就必须尽快进行援助。第6页/共44页所谓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规定将其分为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三个阶段:1、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并且没有其他信息。第7页/共44页 2.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担忧的

4、情况:(1)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不能同其沟通联络;(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3)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第8页/共44页 3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况:(1)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难以继续飞行;(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3)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搜寻援救组织对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的不同阶段,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第9页/共44页(二)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 搜寻援救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

5、遇难航空器及其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人的生命安全又是第一位的。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对搜寻援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搜寻援救服务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人道主义原则2、及时、有效原则第10页/共44页1、人道主义原则 我们应该实行人道主义,尽一切可能提供搜寻援救服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在向遇险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缔约国不应考虑此种航空器或幸存者的国籍。”2、及时、有效原则 对遇险航主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是最恰当的。及时、有效地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尽一切努力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搜寻援救的根本目的。规定明确要求

6、、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作出判断,采取搜寻援救措施。第11页/共44页(三)搜寻搜救服务的设置和提供 进行搜寻援救工作必项设置和提供搜寻援救服务,否则搜寻援救工作便无法进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各国须在其领土范围内筹设并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在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须在地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搜寻援救服务。一缔约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援救服务的责任后,须即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筹建并提供此种服务。第12页/共44页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还

7、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与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第13页/共44页 (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的通信设备;(二)担任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三)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部分航空器,应当配备能够向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发出的航空器紧急示位信标归航设备,以及在156.8兆赫(调频)频

8、率上同搜寻援救船舶联络的通信设备。”(规定第十三条)所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搜寻援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第14页/共44页(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第15页/共44页援救协调中心是负责促进有效地组织搜寻援救服务,并在某一搜寻援救区内协调搜寻援救工作的组织。援救分中心是为了在某个搜寻援

9、救区的某一划定的地段内,提高改进援救协调中心的工作而设置的一种机构,隶属于援救协调中心。告警哨是一个接受群众反映航空器处于紧急状态情报的机构。世界各国搜寻援救区都设有这样的机构。第16页/共44页 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做法也不一样。例如,日本搜寻援救航空器的体制是在东京空港事务所设有援救协调中心,由警士厅、海上保安厅、防卫厅和运输省航空局紧密协作共同进行搜寻援救业务。美国规定,在美国及其管辖区内的搜寻援救业务,由联邦航空局在美国海岸警备队与美国空军协同下,按照附件十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组织。海岸警备队和空军是负责搜寻援救的主管机构,并负有使所需设施可供使用的责任。我国根据1992年的规定,建

10、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中心。现阶段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设在空中交通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中心设在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第17页/共44页(五)搜寻援救服务的实施 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搜寻的区域;(2)通知开放有关的航空电台、导航台、定向台和雷达等设施,搜寻掌握该民用航空器的空中位置;(3)尽快同该民用航空器沟通联络,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第18页/共44页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知;(2)要求担任搜寻援救

11、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入待命执行任务状态;(3)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4)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5)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还没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处理。第19页/共44页 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民用航空器遇险的通知;(2)对燃油已尽,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分析其可能遇险的区域,并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立即进行搜寻援救;(3)对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的民用航空器

12、,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航空器进行护航,或者根据预定迫降地点,派人或派航空器、船舶前往援救;(4)对已经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第20页/共44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抢救幸存人员;(2)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3)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

13、当进行拍照或者录像;(4)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第21页/共44页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一)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是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第22页/共44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国内法中航空器事故即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14、、航空器损坏的事件。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的原因或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飞行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

15、行事故。第23页/共44页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以上者。2.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2)航空器严重损坏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第24页/共44页3、一般飞行事故(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2)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16、;(4)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第25页/共44页 对以上规定,需要作出的几点说明是:首先,航空器运行是指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其次,人员死亡是指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天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第三,航空器失踪是指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第四,其中所指的航空器损坏,是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和更换有关部件的。第26页/共44页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

17、(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地面人员伤亡,所指的人员伤亡、航空器失踪和人员重伤分别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规定的致命伤、航空器失踪和重伤一致。第27页/共44页最后,人员重伤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健的损坏;涉及内脏器官受伤;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已证实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伤

18、害性辐射。第28页/共44页(二)事故调查的目的及原则1.事故调查的目的 飞行安全是民用航空的生命,是发展民航事业的基础。防范飞行事故的发生,分析、研究飞行事故的原因,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工作的永恒主题。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第四条指出:“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航空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益安全的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29页/共44页2、事故调查的原则事故调查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必须独立进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2)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

19、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调查不允许带有倾向性。(3)深人调查原则。事故调查除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外,还要查明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所有原因。(4)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还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在其他情况下有可能对飞机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问题,以便从事故中吸取更多的经验和教训,采取更广泛的事故预防措施。第30页/共44页(三)事故调查的组织1、我国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 我国政府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非常重视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现阶段航空器事故调查由民航总局负责,由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

20、调查的事故包括: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运输飞行重大事故。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包括:通用航空重大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运输飞行一般事故;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第31页/共44页我国法律对有关中国的涉外事故调查规定如下:(1)在中国登记、经营或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代表参加事故发生地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2)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

21、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委托别国进行调查。第32页/共44页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4)由外国设计、制造,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第33页/共44页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委派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调查组组长应当

22、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专业调查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专业调查小组组长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委任或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第34页/共44页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查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情况;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事实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做

23、出事故结论;提出预防事故的安全建议及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35页/共44页为正确履行以上职责,事故调查组拥有相应的权力:(1)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施和设备;(2)要求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资料和情况;(3)决定实施和解除对事故现场的监管;(4)对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对其中有研究和保存价值的部件有最终处置权;(5)对事故相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资料。(6)要求现场进行拍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

24、第36页/共44页4.事故调查员 事故调查员的条件为:在飞行、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管理、运输管理、航空医学、安全保卫等某一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好的专业技能,对民航各主要专业知识有一定了解;参加过事故调查专业培训,具有事故调查的经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能够适应事故调查工作。主任事故调查员的条件为:在飞行、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专业中的一个专业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高的本专业技术,并对民航主要专业知识有广泛的了解;参加过事故调查培训,并具有3次以上事故调查的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能够适应事故调查工作。主任事故调查员的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

25、连任。第37页/共44页(四)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1、调查程序为了给调查事故 提供可靠依据,必须做到:第一,指定专人看守现场,维护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哄抢、盗窃和破坏。第二,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准任何人接近和搬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残骸及其散落品。第三,对现场各种易失证据,包括物体、液体、冰、资料、已坏油箱的剩余油量、飞机碰撞的痕迹、燃烧的飞机等重要证据,应及时拍照、采样、收集,并作书面记录。第四,幸存的机组人员应当保持驾驶舱操纵手柄、电门、仪表等设备处于事故后原始状态,并在救援人员到达之前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第五,救援人员到达后,由现场的组织单位负责保护现场和驾驶舱的原始状态。第六,

26、现场救援负责人如果怀疑现场有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有害气体、有害生物制品、有毒物质等物品或者接到有关怀疑情况的报告,应当设置专门警戒,注意安全防护,并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予以确认和处理。第38页/共44页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是:(1)基本调查。基本调查就是调查组织广泛搜集与事故有关的一切资料的活动。它是事故调查的初始阶段,也是整个事故调查工作的最关键阶段。(2)整理材料。整理材料就是将基本调查所得到的一切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查证。(3)分析原因。根据调查材料,认真研究,去伪存真,排除疑点,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4)提出结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结论,明确责任者。(5)提出安全建议。针

27、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第39页/共44页2.调查方法 (1)事故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事故调查前,负责组织调查的领导向调查人员交代任务,明确分工,提出要求,拟出初步调查计划。同时,调查人员要准备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用具,如飞行手册、大比例尺地图、指北针、望远镜、照相机、小型录音机、高度尺、皮尺、放大镜、机务工具箱、钢锯、铅封、盛油容器、手电筒等。(2)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人员应从指挥方面、飞行方面、工程机务方面、气象保障方面和卫生保健方面着手进行调查。第40页/共44页(五)事故调查结论 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交事故调查报告。

28、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41页/共44页 调查的内容包括:(1)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飞机所属单位、机型机号、机长姓名,气象最低条件,空勤组成员、航线、任务性质和飞机技术状况。(2)事故经过情况。飞行详细经过情况,当天的天气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情况及事故等级。(3)事故原因分析和主要依据。(4)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建议、教训和措施。(5)各种必要的附件。现场照片、略图以及与该次事故直接有关的记录和资料。第42页/共44页 按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或民航总局批准,或者由民航总局转发后,事故调查即告结束。事故调查报告由民航总局负责统一发布。同时,还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的规定,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事故调查报告。第43页/共44页感谢您的观看。第44页/共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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