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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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1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2、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定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1、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121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3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1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17、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规定18、企业职工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4、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5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

5、的生活等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选拔妇女干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经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8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

8、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9、严重的,处三年以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方针。第五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

10、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0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

11、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九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危险物

12、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本岗位的

13、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1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14、(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概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15、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13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16、检测、检验合格,取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17、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4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源存在形式划分(危险源存在形式划分(GB/T1386192)生产经营单位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关安全措

18、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舍的出口。15

19、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2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16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权了解其作业

21、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22、的劳动合同。17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力。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

23、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4、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

25、适应的设施;(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的其他要求。19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

26、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部门制定。20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

27、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业病危害因素及其

28、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

29、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2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30、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真实。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

31、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3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

32、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使用。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 对职业病防护

33、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计。24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

34、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警

35、示标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5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

36、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

3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应当对其进行教育。26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8、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

39、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7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

40、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上签章。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有危害的作业。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

41、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法作出处理。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会保险

42、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健康

43、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9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一)安安排排劳劳动动者者延延长长工工作作时时间间的的,支支付付不不低低于于工工资资的的百百分分之之一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二)休休息息日日安安排排劳劳动动者者工工作作又又不不能能安安排排补补休休的的,支支付付不不低低于于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三)法法

44、定定节节假假日日安安排排劳劳动动者者工工作作的的,支支付付不不低低于于工工资资的的百百分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30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

45、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消防工作

46、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7、;(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32第十六条第十

48、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对放

49、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

50、: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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