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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北大药业 新版GMP培训 XXX XX年XX月XX月 主要内容2010版中国药典凡例、附录物料产品的质量标准凡例的主要内容总则正文附录名称及编排项目与要求检验方法和限度标准品、对照品计量精确度试药、试液、指示剂动物试验(不作讲解)说明书、包装、标签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本部为中国药典二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构成。本
2、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化学药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
3、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正文 八、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八、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九、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九、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 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药物的机构式有机药物的机构式;3 分子式
4、分子式 与与 分子量分子量;4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称;5含量或效价规定;含量或效价规定;6处方;处方;7 制制法;法;8性状;性状;9鉴别;鉴别;10检查;检查;11 含含量或效价测定;量或效价测定;12类别;类别;13规格;规格;14贮藏贮藏;15制剂等。制剂等。名称及编排 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药品英文名称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
5、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十三、正文按药品中文名称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的顺序排列;单方制剂排在其原料药后面;药用辅料集中编排;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索引排列。(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
6、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微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实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
7、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与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附录“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剂的限度规定。供直接分装成注射用无菌粉末的原料药,应按照注射剂项下相应的要求进行检查,并
8、应符合规定。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十八、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十九、类别系按药品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或学科的归属划分,不排除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作其他类别药物使用。二十、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注射液项下,如为“1ml:10mg”,系指1ml中含有主药10mg;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量规格。二十一、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遮光:系指
9、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二十二、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一原料药用于不同制剂(特别是给药途径不同的制剂)时,需根据临床用药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检验方法和限度 二十三、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实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二十四、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
10、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标准品、对照品 二十六、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ug)计,以国际标准
11、品进行标定;对照品除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标准品、国际对照品或原批号标准品、对照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压力:兆帕(M pa)千帕(k pa)帕(pa)温度:摄氏度()动力黏度:帕秒(pa.s)毫帕秒(m pa.s)运动黏度:平方米每秒(s)平方毫米每秒(ms)波数:厘米的倒数(cm-1)密度:千克每立方米(kg/m3)克每立方厘米(g/cm3)放射性活度:吉贝可(GBq)兆贝克(MBq)千贝可(kBq)贝克(Bq)(2
1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3)有关的温度描述,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热水:系指7080 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 室温(常温):系指1030 冷水:系指210 冰浴:系指0 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4)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
13、下列符号:%(g/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ml/ml)表示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ml/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g/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5)缩写“ppm”表示百万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6)缩写“ppb”表示十亿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7)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8)溶液后标示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
14、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9)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筛号 筛孔内径(平均值)目号一号筛 2000um70um 10目 二号筛 850um29um 24目三号筛 355um13um 50目四号筛 250um9.9um 65目五号筛 180um7.6um 80目六号筛 150um6.6um 100目七号筛 125um5.8um 120目八号筛 90um4.6um 150目 九号筛 75um4.1um 200目粉末分等如下:粉末分等如下:最粗粉最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 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粗粉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
15、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中粉中粉: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细粉细粉: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最细粉:最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极细粉极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10)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二十九、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精确度三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
16、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
17、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
18、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 为准。试药、试液、指示剂三十一、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的规定制备。三十二、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三十三、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说明书、包装、标签三十五、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三十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9、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三十七、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刷,并应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三十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附录附录的主要内容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指导原则附录的主要内容 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制剂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
20、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制剂通则1.药物剂型的分类2.剂型特点3.药用辅料药物剂型的分类 常用剂型有:片剂、注射剂、酊剂、栓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口服溶液剂、散剂等等。本公司产品剂型主要有:散剂、原料、片剂、胶囊剂、口服溶液剂。剂型特点 主要针对本公司产品相关的剂型特点进行介绍。片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混匀压制而成的圆片状或异形片状的固体制剂。片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原料药与辅料混合均匀。含药量小或含毒、剧药物的片剂,应采用适宜方法使药物分散均匀。二、凡属挥发性或对光、热不稳定的药物,在制片过程中应遮光、避热,以避免成分损
21、失或失效。三、压片前的物料或颗粒应控制水分,以适应制片工艺的需要可加入矫味剂、芳香剂和着色剂等附加剂。四、为增加稳定性,掩盖药物不良臭味,改善片剂外观等,可对片剂进行包衣。必要时,薄膜包衣片剂应检查残留溶剂。五、片剂外观应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有适宜的硬度和耐磨性,以免包装、运输过程中发生磨损或破碎,除另有规定外,对于非包衣片,应符合片剂脆碎度检查法的要求。六、片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七、除另有规定外,片剂应密封贮存。八、除另有规定外,片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1、重量差异2、崩解时限3、分散均匀度4、微生物限度 胶囊剂:胶囊剂系指药物或加有辅料充填于空心胶囊或密
22、封于软质囊材中的固体制剂。胶囊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一、胶囊剂内容物不论其活性成分或辅料,均不应造成胶囊壳的变质。二、硬胶囊可根据各种制剂技术制备不同形式内容物充填于空心胶囊中。三、小剂量药物,应先用适宜的稀释剂稀释,并混合均匀。四、胶囊剂应整洁,不得有黏结、变形、渗漏或囊壳破裂现象,并应无异臭。五、胶囊剂的溶出度、稀释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内容物包衣的胶囊剂应检查残留溶剂。六、除另有规定外,胶囊剂应密封贮存,其存放环境温度不高于30,湿度应适宜,防止受潮、发霉、变质。除另有规定外,胶囊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1、装量差异 2、崩解时限 口服溶液剂:系
23、指药物溶解于适宜溶剂中制成供口服的澄清液体制剂。口服溶液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一、口服溶液剂的溶剂常用纯化水。二、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产品的稳定性,并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三、不得有发霉、酸败、变色、异物、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四、除另有规定外,应密封,遮光贮存。五、除另有规定外,口服溶液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1、装量差异;2、微生物限度 散剂:散剂系指药物或与适宜的辅料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制剂,分为口服散剂和局部用散剂。散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一、供制散剂的成分均应粉碎成细粉。除另有规定外,口服
24、散剂应为细粉,局部用散剂应为最细粉。二、散剂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制备含有毒性药物或药物剂量小的散剂时,应采用配研法混匀并过筛。三、散剂中可含有或不含辅料,根据需要可加入矫味剂、芳香剂和着色剂等。四、散剂可单剂量包装也可多剂量包(分)装,多剂量包装者应附分剂量的用具。五、除另有规定外,散剂应密闭贮存,含挥发性药物或易吸潮药物的散剂应密封贮存。除另有规定外,散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1、粒度2、外观均匀度3、干燥失重4、装量差异5、装量6、无菌7、微生物限度药用辅料 药用辅料:药用辅料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活性成分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合理的评估,且包含在
25、药物制剂中的物质。药用辅料除了赋形,充当载体,提高稳定性外,还具有增溶、助溶、缓控释等重要功能,是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成分。药用辅料在生产、贮存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药用辅料在生产、贮存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药品所用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生产药品所用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2、药用辅料应经安全评估对人体无害作用,化学、药用辅料应经安全评估对人体无害作用,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受温度、性质稳定,不易受温度、pH值、保存时间等的影响;与值、保存时间等的影响;与药物成分之间无配伍禁忌;不影响制剂的检验,或可按药物成分之间无配伍禁忌;不影响制剂的检验,或可按
26、允许的方法除去对制剂检验的影响;且尽可能用较小的允许的方法除去对制剂检验的影响;且尽可能用较小的用量发挥较大的作用。用量发挥较大的作用。3、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及用途,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微生物限度或无菌应符合要求;4、药用辅料的包装上应注明为“药用辅料”,且药用辅料的适用范围(给药途径),包装规格及贮藏要求应在包装上标明。通用检测方法药物的杂质检查方法药物的定量分析方法药物的杂质检查 杂质是指存在于药物中无治疗作用或影响药物的稳定性和疗效,甚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由于药物在生产和贮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入杂质,为了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药品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27、因此要对药物中的杂质进行检查。药物中的杂质,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生产过程中引入;二是由贮存过程中引入。一般杂质:一般杂质是指在自然界中分布比较广泛,在多种药物的生产和贮存过程中容易引入的杂质。由于对此类杂质的控制涉及多种药物,故在各版药典附录中均规定了他们的检查方法。中国药典现行版二部附录规定了氯化物、硫酸盐、硫化物、硒、氟、氰化物、铁盐、重金属、砷盐、铵盐、酸碱度、干燥失重、水分、炽灼残渣、易炭化物以及残留溶剂等项目检查。特殊杂质:特殊杂质是指药物在生产和贮存过程中由于药物本身的性质、生产方法和工艺的不同,可能引入的杂质。一般来说,某种特殊杂质只存在于某种特定的药物中,故其检查方法收载
28、于药典的正文中。药物的定量分析 药物的定量分析是指准确测定药品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的含量,它是评价药品质量,判断药物优劣的重要手段。测定药物含量时,应按药品质量标准进行测定。药物定量分析可选用化学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化学分析法包括重量分析和滴定分析。仪器分析包括电化学分析法、分光光度法和色谱法。中国药典现行版中,现代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扩大应用,利用高效液相色谱、分光光度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品种 增加了数百种。指导原则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药品质量
29、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的目的是证明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相应检测要求。在建立药品质量标准时,分析方法要经验证,在药品生产工艺变更,制剂的组分变更,原分析方法进行修订时,则质量标准分析方法也要进行验证。方法验证理由、过程和结果均应记载在药品质量标准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需要验证的分析项目有:鉴别试验、杂质定量检查或限度检查、原料药或制剂中有效成分含量测定,以及制剂中其他成分的测定。药品的溶出度、释放度等检查中,其溶出量等的测试方法也应做必要验证。验证内容有: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视具体方法拟定验证的内容。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
30、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本指导原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料药,第二部分为药物制剂。一、原料药 原料药要进行以下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2)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试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和规模生产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包装应与上市产品一致。(5)研究药物稳定性,
31、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 有关物质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降解产物的检查。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参考表如下 剂型剂型 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原料药 性状、熔点、含量、有关物质 吸湿性以及根据品种性质选定 的考察项目。片剂 性状、含量、有关物质、崩解 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胶囊剂 性状、含量、有关物质、崩 解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 水分,软胶囊要检查内物 容有无沉淀。口服溶液剂 性状、含量、澄清度、有 关物质。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 本附录为药品质量标准中化学合成或半合成的有机原料药及其制
32、剂杂质分析的指导原则,供药品研究、生产、质量标准起草和修订参考。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可用于判断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原料、辅料是否符合药典的规定,也可用于指导制剂、原料、辅料的微生物质量标准的规定,及指导生产过程中间产品微生物质量的监控。对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化学药制剂通则项下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制剂,微生物限度为必检项目;对于只有原则性要求的制剂(如:丸剂、口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应对其被微生物污染的风险进行评估。在保证产品对患者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回顾性验证或在线验证积累的微生物污染数据表明每批均符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要求,那么可不进行批批检验,但必须保证每批最终产品均符合微生物限度标准规定。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用于指导药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药品微生物的检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样品中微生物可能分布不均匀,微生物检验方法的误差较大等。因此,在药品微生物检验中,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必须使用经验证的检验方法并严格按照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要求进行试验。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员、培养基、菌种、实验室布局和运行、设备、文件、实验记录、结果的判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