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税法dafc.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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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税法国际税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本章重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类别及其判定标本章重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类别及其判定标 准;双重征税的种类及其解决;国际准;双重征税的种类及其解决;国际 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一)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一)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1、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跨国

2、所得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和跨国财产价值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2、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法律条件、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法律条件所得税制度和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的确立。一般财产税制度的确立。(二)国际税法的概念(二)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规范和协调在跨国征税对象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规范和协调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由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法律渊源共同它是一个由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法律渊源共同组成的,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制度的综组成的,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制度的综合性的税收法律体系。合性的

3、税收法律体系。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一)含义(一)含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国政府与处于它们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之下的纳税国政府与处于它们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之下的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权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权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与国内法比较

4、)(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与国内法比较)1、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3、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关系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中的体现。一、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一、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法人)法人)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

5、主张行使的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征税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居民纳税人对征税国负担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居民纳税人对征税国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的是无限纳税义务。(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1、住所标准、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居所标准3、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实际停留天数标准(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3、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二、公民税收管辖权二、公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也称国籍税收管辖权或国籍课公民税收管辖权,也

6、称国籍税收管辖权或国籍课税原则,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原则,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国籍或公民身份这样的人身隶属联系事实而主着国籍或公民身份这样的人身隶属联系事实而主张的征税权。张的征税权。在公民税收管辖权下,公民纳税人对征税国负担在公民税收管辖权下,公民纳税人对征税国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的是无限纳税义务。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亦称来源地课税原则或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亦称来源地课税原则或领土课税原则,是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领土课税原则,是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该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课税所得系

7、来源于该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课税权。权。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责任。纳税责任。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一)营业所得(一)营业所得 (二)劳务所得(二)劳务所得 (三)投资所得(三)投资所得 (四)财产收益(四)财产收益(一)营业所得(一)营业所得营业所得,亦称营业利润,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营业所得,亦称营业利润,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各种工商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和收益。益。对大多数种类的营业所得项目,各国通常是依据对大多数种类的营业所得项目,各国通常是依据营业活

8、动发生地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来确认其所得来源地。原则来确认其所得来源地。(二)劳务所得(二)劳务所得劳务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向他人提供劳动力服务劳务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向他人提供劳动力服务和专业性技术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专业性技术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个人取得的劳务服务报酬可区分为独立个人劳务个人取得的劳务服务报酬可区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两类,在各国所得税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两类,在各国所得税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居住地等。等。(

9、三)投资所得(三)投资所得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种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项所得。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项所得。投资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各国税法上采用的认定投资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各国税法上采用的认定原则主要有原则主要有权利发生地原则和权利使用地原则两权利发生地原则和权利使用地原则两种。种。(四)财产收益(四)财产收益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在各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在各国所得税法上一般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

10、(包国所得税法上一般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所有权给他人所取得的所括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所有权给他人所取得的所得。得。关于财产收益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关于财产收益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各国所得税各国所得税法上通常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所得法上通常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所得来源地识别标准。来源地识别标准。四、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四、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在财产税方面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在财产税方面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存在于本国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境内的事实而主张

11、行使的征税权。在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负担的也是在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负担的也是一种有限的纳税义务。一种有限的纳税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一、产生的原因一、产生的原因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管辖权(或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突。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突。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所得来源地(或财产价值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所得来源地(或财产价值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12、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亦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三)完整的国际

13、重复征税概念(三)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中立和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阻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四、

14、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四、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一)免税法(一)免税法(二)抵免法(二)抵免法(三)扣除制(三)扣除制(四)减税制(四)减税制(一)免税法(一)免税法1 1、含义: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含义: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在居住国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在居住国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解决重复征税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解决重复征税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不同的计算办法。

15、免税法两种不同的计算办法。全额免税法全额免税法的计算公式:的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居住居住国所得税率国所得税率累进免税法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的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所得总额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所得总额居居住国所得税率住国所得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来源于居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所得总额)住国境内外所得总额)2 2、免税法的优点、免税法的优点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 3 3、免税法

16、的缺陷、免税法的缺陷无法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无法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益。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况下,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反税负公平的原则。反税负公平的原则。(二)抵免法(二)抵免法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

17、住国按照居民纳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税额中扣除。1 1、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限额的限制。限额抵免限额抵免:指纳

18、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限额。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限额。2 2、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用来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用来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所谓直接抵免方法,就是居住国对同一居民纳税人在来源所谓直接抵免方法,就是居住国对同一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

19、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地国缴纳的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间接抵免方法的基本计算原理与直接抵免法是一致的。其间接抵免方法的基本计算原理与直接抵免法是一致的。其复杂性主要在于先应根据母公司收取的外国子公司支付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先应根据母公司收取的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计算出这部份股息已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税额,以及母股息计算出这部份股息已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税额,以及母

20、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在采用在采用限额直接抵免限额直接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计算法解决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计算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和境外来源所得最终应缴纳居住国税额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和境外来源所得最终应缴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的公式为:应纳居住国税额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取决于来源地国实纳税额与抵免限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取决于来源地国实纳税额与抵免限额的对比,其中抵免限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额的对比,其中抵免限额

21、的一般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居住国税率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外应税所得总额)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式可以简化为:抵免限额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居住国税率直接抵免直接抵免直接抵免直接抵免直接抵免下的分国限额、综合限额与专项限额直接抵免下的分国限额、综合限额与专项限额所谓所

22、谓分国限额分国限额,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非居住,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然后根据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然后根据纳税人在每个非居住国实缴税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纳税人在每个非居住国实缴税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确定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给予抵免的该非居确定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给予抵免的该非居住国税额。分国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住国税额。分国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分国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居住国税率(来源

23、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在居住国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上述分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在居住国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上述分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可简化为:可简化为:分国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居住国税率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所谓所谓综合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就是居住国将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各个非,就是居住国将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纳税人在各个非居住国已缴税额的

24、总和,如果低于免限额,纳税人在各个非居住国已缴税额的总和,如果低于或等于上述综合限额,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果高于上述综或等于上述综合限额,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果高于上述综合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准抵免。综合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合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准抵免。综合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同理,在居住国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以简化为:同理,在居住国采用比例税

25、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以简化为:综合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居住国居住国税率税率直接抵免直接抵免在一些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制的国家,鉴于非居住国往往对纳在一些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制的国家,鉴于非居住国往往对纳税人的某些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低税率优惠待遇,为了防止纳税人的某些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低税率优惠待遇,为了防止纳税人以这些低税率所得项目产生的限额结余与高税率所得项税人以这些低税率所得项目产生的限额结余与高税率所得项目发生的超限额相抵补,增加外国税收抵扣数额,对这类低目发生的超限额相抵补,增加外国税收抵扣数额,对这类低税率所得项目,实行税率所得项

26、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专项限额抵免方法,即单独计算这些特方法,即单独计算这些特定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这种专项限额的计算公式是:定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这种专项限额的计算公式是:专项限额专项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居住国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额(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所得总额)在对纳税人的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制的情况下,在对纳税人的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制的情况下,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其他所得的综合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则应作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其他所得的综合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则应作相应

27、的调整:相应的调整:综合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居住国税率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全部应税所得来源于非居住(来源于非居住国的全部应税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国的专项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五、税收饶让抵免五、税收饶让抵免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视同已经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缴纳,同样给予抵免。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来源

28、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而是为了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惠政策。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逃税与避税一、概念一、概念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的行为。?方式?方式国际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国际避税,则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方式?方式二、关

29、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及其法律管制方法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及其法律管制方法(一)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一)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往来时,有时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往来时,有时出于关联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出于关联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人为地故意抬高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关联企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关联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帐上,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帐上,这种现象称为关联企业的操纵这种现象称为关联企业的操纵转让定价行为转让定价行为,

30、实现国际避税往往是该行为的主要目的。实现国际避税往往是该行为的主要目的。(二)规范转移定价的正常交易原则和方法(二)规范转移定价的正常交易原则和方法为了防范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安排为了防范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安排进行国际避税,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国际避税,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制定了相应的管制原则和方法。在国际税制定了相应的管制原则和方法。在国际税法上,这些旨在管制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法上,这些旨在管制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行为的税法原则和具体方法,通称为行为的税法原则和具体方法,通称为转移转移定价税制定价税制。在管制转移定价问题上,目前各国的转移在管制转移定价问题上,目前各国的转移定

31、价税制都采用了美国最先倡行的定价税制都采用了美国最先倡行的正常交正常交易原则和方法易原则和方法。(三)晚近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三)晚近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为解决传统的交易比较方法在适用中存在为解决传统的交易比较方法在适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自的困难和问题,自20世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传统的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传统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改革,在继续奉行正常转让定价税制进行改革,在继续奉行正常交易原则的同时,不断改进其适用的标准交易原则的同时,不断改进其适用的标准和方法,并尝试采用新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并尝试采用新的管理模式。三、资本弱化及其税法

32、规制三、资本弱化及其税法规制利用贷款融资与股份融资税负的差异,跨利用贷款融资与股份融资税负的差异,跨国投资人,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把本来国投资人,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这类避税安排在国际税法上称作际税负。这类避税安排在国际税法上称作“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管制纳税人弱化资本行为的方法:管制纳税人弱化资本行为的方法:1.一般性的反避税法律原则一般性的反避税法律原则2.固定债务股权比例法固定债务股权比例法四、基地公司与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四、基地公司

33、与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跨国纳税人通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户下,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为了制止这种国际避税现象,美国最先在为了制止这种国际避税现象,美国最先在1962年制定了所谓的年制定了所谓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对属于税法规定受境内居民股东控制,对属于税法规定受境内居民股东控制的的“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

34、公司”,取消其境内居民股,取消其境内居民股东的延迟纳税待遇。东的延迟纳税待遇。五、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税务合作五、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税务合作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2.在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一、双重征税协定概述一、双重征税协定概述1.双重征税协定的起源与发展双重征税协定的起源与发展2.经合组织经合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税的协定范本3.联合国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发达国家与发

35、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征税的协定范本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1.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2.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划分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划分3.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4.禁止税收歧视禁止税收歧视5.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三、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三、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1.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2.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3.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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