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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学习方法u课堂理论讲授为主三、基础课程(采煤、矿井通风等)四、考试要求u评定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为主u考试范围:平时上课的重点提示第1页/共104页课程重要性煤矿特点解决煤矿生产安全问题的途径:技治、法治、人治Engineering技术对策Education教育对策Enforcement法治对策第2页/共104页第一章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第3页/共104页第一节、第一节、法的定义法的定义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
2、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第4页/共104页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第5页/共104页国家和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二者密不可分。没有无国之法,也没有无法之国。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实体
3、,法规是国家活动的准则。第6页/共104页第二节、法的特征第二节、法的特征法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第7页/共104页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
4、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等等。第8页/共104页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而每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修改草案等。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或者法律草案,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所谓“三读
5、)后方能付诸表决决定是否通过,通过的法律草案正式成为法律,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公布施行。第9页/共104页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意志,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法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但法的实现并不都是通过国家强制措施,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依靠强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和执行。但是无论法的实现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具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反的性质,如果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第10页/共104页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
6、要目的的行为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法律通过确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实际就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第11页/共104页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第1
7、2页/共104页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如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必然要反映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阶级本质,满足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第13页/共104页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它是一种国家意志。第14页/共1
8、04页 第四节、法的效力第四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范围 第15页/共104页 二、二、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 1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 3、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于前法)第16页/共104页三、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对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第17页/共104页1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
9、原则,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第18页/共104页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第19页/共104页2关于地域的效力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
10、,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第20页/共104页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第21页/共104页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
11、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22页/共104页3关于时间的效力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第23页/共104页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
12、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第24页/共104页第五节、法的分类第五节、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第25页/共104页二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
13、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第26页/共104页三、特殊法和一般法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
14、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第27页/共104页 四、四、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大程序法三大程序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六、公法和私法六、公法和私法 第28页/共104页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第29页/共104页(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
15、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第30页/共104页(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
16、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第31页/共104页(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32页/共104页(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
17、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第33页/共104页第六节、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第34页/共104页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第一节第一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由宪法、法律(包括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18、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程标准及规范组由宪法、法律(包括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程标准及规范组成。成。第35页/共104页1 1、法律,主要有、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劳动法等。等。2 2、行政法规,主要有、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 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办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实施 办法办法 等。等。4 4、部门规
19、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颁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颁布的关于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的关于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乡镇煤矿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发部的、原劳动部发部的矿山安全法实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施条例、自治区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自治区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5 5、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主要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爆破安全规程规程等。等。第36页/共104页第二节、煤
20、矿安全标准体系标准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标准。第37页/共104页一、安全标准的作用二、煤矿安全标准定义:注意标准名称P10种类: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安全标准、产品安全标准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综合、井工、露天、职业危害注意职业危害的国家标准P13第38页/共104页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
21、。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第39页/共104页第三节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第40页/共104页(1)人的生命第一;人的生命第一;(2 2)安全与生产对立统一关系;)安全与生产对立统一关系;(3 3)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4 4)事故后果无法挽回;)事故后果无法挽回;(5 5)安全第一思想体现在每一个决策中;)安全第一思想体现在每一个决策中;(6 6)法律法规的要求。)法
22、律法规的要求。第41页/共104页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1)事故是可以避免的;(2)法律法规是“预防为主”的具体规定;(3)消除隐患是“预防为主的具体措施。第42页/共104页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和方法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和方法 1、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3E对策 管理法制对策 工程技术对策 教育培训对策 2、推行综合治理的方法。第43页/共104页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 1依法治理安全;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5安全生产大检查;6加强安全培训教育;7 加强安全监督;8 做
23、好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第44页/共104页思考题:思考题:1 1、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2 2、举例说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间的、举例说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间的关系。关系。3 3、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原则有哪些?、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原则有哪些?4 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是什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是什么?5 5、论述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论述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和方法。和方法。6 6、简述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简述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制度和措施。第45页/共104页第三章安全生产法2002.6.29公布,2002.11.1实施
24、意义:P14第一节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第一步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执法的法律依据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第46页/共104页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第47页/共104页一、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5种基本社会关系:P19政府/监管部
25、门与社会间的监管关系;部门间的监督关系;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单位间及与社会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第48页/共104页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第49页/共104页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三大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第50页/共104页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空间的适用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3
26、.排除适用第51页/共104页第三节、行政执法主体第52页/共104页第四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53页/共104页第五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制度一、组织保障(一)设置安全机构、配置人员三个高危行业(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四)特种作业人员第54页/共104页第55页/共104页第56页/共104页第57页/共104页第58页/共104页第59页/共104页第60页/共104页第61页/共104页第62页/共104页第63页/共104页第64页/共104页第65页/共104页第66页/共104页第三章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
27、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予以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第67页/共104页前前 言言一、矿山安全法的定义:矿山安全法是国家为保障矿山劳动者在采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采矿作业条件的改善,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所采取的各种法律规范第68页/共104页二、二、矿山安全法特点矿山安全法特点:(1)强制性;(2)内容包含大量技术规范。第69页/共104页三、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必要性:1991年有30万座矿山,从业人员1923万人,工亡9819人,其中煤矿8万多座,死亡8000多人。(1)防
28、止矿山事故,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2)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3)健全矿山安全法制。第70页/共104页四、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1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2强化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3突出矿山企业及其主管人员的安全责任。第71页/共104页第一章总则一、立法目的(第一条)(1)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2)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第72页/共104页二、矿山安全法适用范围矿山安全法适用范围(第二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第73页/共104页三、矿山安全法基本原则(1)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义务:(
29、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2)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3)推广先进技术(第五条)(4)奖励先进(第六条)第74页/共104页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三同时”(第七条)2、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八、九、十、十一条)(1)矿井设计所使用的地质报告应包括:构造、水文、老窑、瓦斯煤尘及自燃、放射性、地热、水源、钻孔封孔等(2)必须编制安全专篇。第75页/共104页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3)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防排水
30、、防灭火、防瓦斯、防尘系统、露天边坡以及安全出口、通讯等,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4)对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除安全出口、对外运输、通讯外,另有21条规定。第76页/共104页第三节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3、设计审核、修改及竣工验收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部门参加。(第八条、第十二条)第77页/共104页第三章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一、一般规定(第十三条)1、具备保障安全生产条件2、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78页/共104页二、二、特别规定特别规定1、对采掘作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开采、毁坏保安煤柱、岩柱;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绘制地质图、
31、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图、安全系统图;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第79页/共104页二、特别规定特别规定2、对使用特殊要求的六大类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的不得使用。第80页/共104页3、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检查、维修的规定(第十六条):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器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不得带电作业.二、特别规定第81页/共104页二、二、特别规定特别规定4、对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氧含量进行检测的规定:粉尘每月至少2次:TNT及其他有害物质每月1次;放射性物质每
32、月3次第82页/共104页二、二、特别规定特别规定5、对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定,包括片邦冒顶;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压;井上下火灾水灾;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粉尘等第83页/共104页二、二、特别规定特别规定6、其他可能引起危害的预防措施,如采空区塌陷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以及关闭矿山后可能发生的危害.第84页/共104页第五章第五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长负责制(第二十条)(1)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行政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85页/共104页(2)矿长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3、;配备合格安全工作人员;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第86页/共104页2 2、矿山企业工会的维权、监矿山企业工会的维权、监督作用督作用(1)矿长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措计划及实施,职工教育培训情况,职工建议处理情况,重大事故处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其他情况.(2)工会的监督建议权.第87页/共104页3、矿山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矿山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知情权,监督权,检举控告权.(2)义务:遵章守纪,爱护设备,接受教育培训,报告及抢救事故.第88页/共104页4 4
34、、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矿长、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1)对职工安全培训时间要求:新工人不少于72小时,在职不少于每年20小时,调换工种改变工艺都要再培训.第89页/共104页4 4、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2)安全培训内容: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安全知识,事故征兆及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以及上级要求的其他内容.培训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第90页/共104页4 4、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4)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
35、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第91页/共104页5 5、企业其他责任企业其他责任(1)发放劳保用品(第二十八条)(2)保护妇女和末成年人(第二十九条)(3)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条):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适时修改,每年演习;设安全标志.(4)建立矿山救护和医疗组织(第三十一条)(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第三十二条),按维简费的20%列支.新标准即将下达。第92页/共104页第五章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93页/共104页一、一、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责1、
36、检查矿山企业和主管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2、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安全条件;4、检查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情况;5、监督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调查和处理;7、其他监督职责机构改革后,现由新的部门行使监督职责。第94页/共104页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使管理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安全工程设计;3、负责安全工程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5、调查处理矿山事故;6、其他管理职责.第95页/共1
37、04页三、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的权利三、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的权利进入现场检查权、了解询问权、参加会议权、查阅资料权、紧急情况处置权。第96页/共104页第六章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矿山事故处理一、发生矿山事故,企业的责任(第三十六条)1、必须立即组织抢救;2、必须立即如实上报:发生死亡事故,两小时之内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关于”保护现场”的要求二、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第三十七条)现煤矿事故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执行三、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职工的怃恤、补偿。(第三十八条)四、事故后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九条)第97页/共104页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第四十条至四十四条)二、刑事责任
38、(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第四十五条)四、对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检查管理人员违法的处罚(第四十八条)第98页/共104页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一、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第99页/共104页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自发布日起施行。第100页/共104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法”办法办法于1994年9月24日由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务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由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101页/共104页二、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第102页/共104页思考题:思考题:1、简论矿山安全法的立法宗旨。2、简述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3、简述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4、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5、简述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的主要内容。6、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采掘作业要遵守哪些要求?7、何为矿山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第103页/共104页感谢您的观看!第104页/共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