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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n(一)代理的概念n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代理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基于法
2、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二、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n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本人的追认2.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n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
3、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n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二)表见代理的效果n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n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n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n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
4、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比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追认、解除、撤销权援用主体当事人主张法院主动审查法律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消灭期间性质可变时间,可中断、中止或延长不变期间除斥期间n合同法、民通意见的有关条款中,就法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等具体形成权,规定应受除斥期间限制。n合同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债权保全撤销权,该权力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一)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
5、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民法通则第136条。3.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合同法第129条。4.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7条。(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附条件/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4.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的债,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要求且债务人明确拒
6、绝之时,或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且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之时起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n(一)诉讼时效的中止n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n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二)诉讼时效的中断1.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
7、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5.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三)诉讼时效的延长n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n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n1.公权性n2.强制性n3.程序性(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n辩论原则n处分原则n诚信原则(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
8、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判决裁定目的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数量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形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效力一审判决可以上诉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二、仲裁的基本制度n(一)仲裁概述n(二)仲裁机构(三)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四)仲裁协议n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演讲完毕,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