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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概念一、物权行为概念(一)问题的引出(一)问题的引出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形式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形式主义与折衷主义主义与折衷主义 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民事法律行为。关于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立法体例关于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立法体例上一直有不同的做法:上一直有不同的做法:1 1、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确立于意思主义确立于1804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年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变动立法理论认为,为代表的物权变动立法理论认为,物权的变
2、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根据意思主义法制,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的根据意思主义法制,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形式的东西实属多余,交付和登记为意思一致,形式的东西实属多余,交付和登记为对抗要件,且采行自愿原则,法律不予强制。意对抗要件,且采行自愿原则,法律不予强制。意思主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可是,意思思主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可是,意思主义的不足也至为明显。主义的不足
3、也至为明显。第1页/共21页弊端:弊端:(1 1)对物权支配性的挑战)对物权支配性的挑战 如果物权在成立之外,还有某种行为(登记如果物权在成立之外,还有某种行为(登记或交付)才能对抗第三人,则物权会处于一种有或交付)才能对抗第三人,则物权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地位。名无实的地位。因为物权作为直接管领物的权利,在其成立因为物权作为直接管领物的权利,在其成立之后,就应当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如果认为之后,就应当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如果认为物权已经成立而不发生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与物物权已经成立而不发生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与物权直接管领权的性质是不相容的。权直接管领权的性质是不相容的。(2 2)会产生重
4、复物权的现象)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 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是凭意思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是凭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表示即发生效力,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如果没有进行登记或交付的前提下,第三人仍然如果没有进行登记或交付的前提下,第三人仍然会有效的受让其权利。这样会产生物权重复的现会有效的受让其权利。这样会产生物权重复的现象。象。第2页/共21页2 2、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为代表,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仅是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仅是一请求权),而物权
5、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一请求权),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即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即交付行为)。交付行为)。德国民法学者物权行为变动理论的贡献:德国民法学者物权行为变动理论的贡献:(1 1)订立合同时不需要标的物特定化,但在交付)订立合同时不需要标的物特定化,但在交付合同时需标的物特定化。合同时需标的物特定化。(2 2)订立合同时不要求出卖人有处分权,只要求)订立合同时不要求出卖人有处分权,只要求交付时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应认交付时有
6、处分权。也就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定为有效合同。第3页/共21页3 3、折衷主义、折衷主义 以以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和奥地利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其做法介于上述意思主义和形为代表,其做法介于上述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式主义之间。如如奥地利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在否认物权行为这一点上,与在否认物权行为这一点上,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相同,但依该相同,但依该法典第法典第380380条、第条、第424424条和第条和第425425条的规定,除了债权契约以外,还须交付或登记等条的规定,除了债权契约以外,还须交付或登记等形式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与形式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
7、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做法又不同。的做法又不同。第4页/共21页(二)物权行为的概念(二)物权行为的概念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以及交付或登记等要件的法律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以及交付或登记等要件的法律行为。二、物权行为特征:二、物权行为特征:1 1、物权行为必须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也就是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关系为目的。、物权行为必须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也就是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关系为目的。2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3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三、物权行为独立性评述三
8、、物权行为独立性评述四、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四、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第5页/共21页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取得、丧失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和变更。物权的变动,究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物权的变动,究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形
9、态1 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从物权的主体方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从物权的主体方面来看,为物权的取得。面来看,为物权的取得。(1 1)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 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指非依当事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指非依当事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权。一般而言,是基于事实行为。如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一般而言,是基于事实行为。如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等取得物权。发现、遗失物的拾得等取得物权。原始取得因系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而非继受他人既原始取得因系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而非继受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
10、物权,与他人的权利无关,故原始取得一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与他人的权利无关,故原始取得一旦完成,此前标的物上存在的一切负担归于消灭,原物权旦完成,此前标的物上存在的一切负担归于消灭,原物权人不得就标的物再行主张任何权利。人不得就标的物再行主张任何权利。第6页/共21页(2 2)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而言,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具体分为:一般而言,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具体分为:A A、移转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11、;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B B、创设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C C、特定的继受取得、特定的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指对特定
12、标的物的继受取得D D、概括的继受取得、概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全部予以继受的情况。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全部予以继受的情况。第7页/共21页2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广义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及内容的变更。狭义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广义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及内容的变更。狭义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一般而言,物权主体的变更指物权的取得和丧失,所有在物权法上,物权的变更专指一般而言,物权主体的变更指物权的取得和丧失,所有在物权法上,物权的变更专指物权客体、内容的变更。物权客体、内容的变更。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为物权量的变更,指物权标的物数量上之增减。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为物权量的
13、变更,指物权标的物数量上之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则为质的变更。指物权在内容发生的某些改变。物权内容的变更,则为质的变更。指物权在内容发生的某些改变。第8页/共21页3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前者指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前者指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后者指物权与其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新主体相结合。后者指物权与其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
14、新主体相结合。第9页/共21页(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三)物权变动的原因1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如合同如合同2 2、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 包括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善意取得、先占、拾包括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善意取得、先占、拾得、发现、添附等。得、发现、添附等。3 3、某些公法上的原因、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法院的生效判决、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如法院的生效判决、政府的征收决定等。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二、物权变动的模式1 1、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 9条,第条,第2323条条2 2、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的模式是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对抗主义为例外。规定的模式是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对
15、抗主义为例外。第10页/共21页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区分原则的概念:(一)区分原则的概念:P50P50(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 9条和条和第第2323条)条)(二)区分原则的含义:(二)区分原则的含义:P50P50(三)区分原则的价值:(三)区分原则的价值:1 1、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生效而物权变动尚未成就、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生效而物权变动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的情况下,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物权变动尚未发生或不能发生的情况下,不能物权变动尚未发生或不能发生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有效成立合同的效力,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否定有效成立合同的效
16、力,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违约责任。2 2、原因行为生效与物权的公示不是同时完成的情、原因行为生效与物权的公示不是同时完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况下,可以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在物权变动后于原因行为有效成立的时间的情在物权变动后于原因行为有效成立的时间的情况下,物权变动的时间以公示完成的时间为准。况下,物权变动的时间以公示完成的时间为准。(四)(四)物权法物权法所确立的区分原则所确立的区分原则1 1、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414条、第条、第1515条条第11页/共21页2 2、担保法担保法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混淆的纠正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混淆的纠正(1 1)担保法担保法
17、第第4141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之日起生效”(2 2)担保法担保法第第6464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3 3)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8178条。条。四、不动产的登记四、不动产的登记(一)概念(一)概念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
18、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体现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体现的是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明晰的是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第12页/共21页(三)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三)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1 1、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在我国现行法中,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并不统一,在我国现行法中,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并不统一,对不同的不
19、动产依据其行政主管机关的不同而存在着对不同的不动产依据其行政主管机关的不同而存在着不同的登记机关。不同的登记机关。2 2、不动产登记由不同的机关负责产生的弊端极为严重、不动产登记由不同的机关负责产生的弊端极为严重(1 1)无谓地增加交易成本,妨害交易的快捷。)无谓地增加交易成本,妨害交易的快捷。(2 2)危害了交易安全。)危害了交易安全。(3 3)极有可能产生登记效力与程序上的冲突。)极有可能产生登记效力与程序上的冲突。3 3、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10条)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4 4、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定(、不
20、动产登记机关的设定(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46246条)条)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决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和登记办法作出决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关规定作出规定。第13页/共21页(四)登记机关的职责(四)登记机关的职责(物权法物权法1212条)条)1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就有
21、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五)登记机关的禁止行为(五)登记机关的禁止行为(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313条、条、2222条)条)1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 3、不得对不动产登记的费用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不得对不动产登记的费用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取。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取。第14页/共21页(六)登记的查询(六)登记的查询(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18条)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
22、记资料,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机构应当提供。(七)登记的类型(七)登记的类型1 1、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19条)条)2 2、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020条)条)(八)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八)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121条)条)1 1、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2 2、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因登记错误
2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九)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规定(九)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规定1 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法物权法1616条)条)2 2、不动产权属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不动产权属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为准(物权
24、法物权法第第1717条)条)3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物权法权法第第1414条)条)第15页/共21页五、动产交付:五、动产交付:(一)交付的概念:(一)交付的概念:交付,即占有的转移,是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交付,即占有的转移,是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转移。一方的事实。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转移。(二)交付的种类:(二)交付的种类:1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
25、323条)条)2 2、拟制交付、拟制交付(1 1)拟制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拟制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减少因实际交付而付出的交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减少因实际交付而付出的交易费用,使交易更为便捷。易费用,使交易更为便捷。(2 2)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A A、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525条)条)B B、指
26、示交付(、指示交付(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626条)条)注意点:第一,指示交付中的注意点:第一,指示交付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是应当是“依法占依法占有有”动产的第三人,因此不包括非法占有的第三人。动产的第三人,因此不包括非法占有的第三人。第二、指示交付是否能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理论界第二、指示交付是否能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仍然存在争议。C C、占有改定(、占有改定(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727条)条)第16页/共21页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要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要登记,
27、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要交付,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要交付,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不需要登记或交付。具体如下: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不需要登记或交付。具体如下:(一)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一)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某甲和某
28、乙就某栋房屋的产权问题发生争议,例如,某甲和某乙就某栋房屋的产权问题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后做出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争议房屋归甲所有争议房屋归甲所有”的判决。那么从的判决。那么从判决生效的时候,甲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这个时判决生效的时候,甲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这个时候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乙仍然是候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乙仍然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但甲从判决生效时就已经得到了所有权。,但甲从判决生效时就已经得到了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
29、人以外的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131条条规定,对于依照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而享有不动产物权,规定,对于依照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而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发生物权效力。第17页/共21页(二)继承和受遗赠(二)继承和受遗赠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929条规定: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
30、力。”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已经消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已经消灭,但是并不能因此让遗产成为无主财产,所以,灭,但是并不能因此让遗产成为无主财产,所以,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自规定,自“继承开始继承开始”之时,由继承之时,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遗赠则从受遗赠开始之时,遗赠人取得所有权。遗赠则从受遗赠开始之时,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归受遗赠人所有。根据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归受遗赠人所有。根据继承继承法法规定,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由此可见,自此可见,自“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的之时,被继承人的物权就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此处的物
31、权就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此处的“死亡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第18页/共21页 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的这个规则,会对案件的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的这个规则,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某甲去世以后财产没有分割,由长子继续例如,某甲去世以后财产没有分割,由长子继续使用。如果次子在几十年后向法院以使用。如果次子在几十年后向法院以“侵害继承权侵害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长子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为由提起诉讼,长子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案件的结果就是判决驳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案
32、件的结果就是判决驳回次子的诉讼请求。但是,假如次子以回次子的诉讼请求。但是,假如次子以“分割共有财分割共有财产产”为由起诉,主张某甲去世时遗产归属兄弟二人共为由起诉,主张某甲去世时遗产归属兄弟二人共有,只不过共有财产一直由长子使用,他现在请求分有,只不过共有财产一直由长子使用,他现在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割共有财产。因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法院就不能因诉讼时效的原因驳回请诉讼时效,所以法院就不能因诉讼时效的原因驳回请求。法院查明这个遗产没有进行过分割,就应当认可求。法院查明这个遗产没有进行过分割,就应当认可次子的请求,做出次子的请求,做出“
33、分割共有财产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可见,的判决。可见,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这个规则,对当事人影响很大。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这个规则,对当事人影响很大。同样,根据同样,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131条的规定,继承人、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受遗赠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19页/共21页(三)事实行为(三)事实行为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等事实行为设立或
34、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时发生效力。”事实行为是指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事实行为是指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因事实行为导致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因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一般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公示效果,物权变动,一般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公示效果,具有了权利外观,所以不需要公示,事实行为成具有了权利外观,所以不需要公示,事实行为成就时物权变动即发生效力。就时物权变动即发生效力。例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例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房屋建成之时、衣服缝制完毕之布料缝制衣服,房屋建成之时、衣服缝制完毕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即设立,不需遵循一般的公时,这些物的所有权即设立,不需遵循一般的公示方法即发生效力。示方法即发生效力。同样,根据同样,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131条的规定,通过事实行条的规定,通过事实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0页/共21页感谢您的观看!第21页/共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