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政策(38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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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政策培训一、2007年主要政策变化n n 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政策n n1、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n n2、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政策n n(三)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三)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

2、税收优惠方式。(三)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三)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对享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对人数限制对人数限制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具体比例为2525(含)以上,且安置(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人数不少于1010人。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流人。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流转税方面,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转税方面,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

3、3.5万元,万元,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 6倍确定;倍确定;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政策n n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取消了直接减免政策,采取按残疾人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n n同时,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1.5%)的残疾人员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政策n n4、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

4、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分别是n n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n n企业为安置人员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n n企业向安置人员支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n n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

5、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n n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

6、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

7、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n n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核:n n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n n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n n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行业行业现行标准现行标准总局新标准总局新标准我市新标准我市新标准农林牧渔农林牧渔6 63-103-103 3商业商业6 64-154-156 6交通运输交通运输6 67-157-157 7建筑建筑9 98-

8、208-209 9饮食饮食9 98-258-259 9娱乐娱乐191915-3015-301919制造业制造业6 65-155-156 6其它其它9 910-3010-301010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n n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n n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n n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

9、付的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n n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扣除。前扣除办法进行扣除。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n n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

10、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n n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

11、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n n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n n企业以

12、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职工福利费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n n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

13、题n n(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关于职工福利费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n n(二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于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财企2

14、00512200512号号)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积。n n(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财企财企财企200748200748号)号)号)号)三、中介机构鉴证范围三、中介机构鉴证范围 n n审批扣除类n n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需要报批的财产损失(1月15日前报审)2、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今年有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中介机构鉴证范围二、中介机

15、构鉴证范围n n备案类n n“三新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n n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n n“三项所得”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事项n n备查类n n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n n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社会中介机构是构建和谐税收环境的重要力量。让我们携手同心,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三、三、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n n(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政策规定及相关管理问题的政策规定n 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

16、理问题的通知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76号)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号)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了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明确:n n1 1、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救济性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确定、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救济性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确定、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救济性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确定、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救济性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确定n n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

17、务院令第250250号)号)号)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

18、救济性的捐赠,可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n n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

19、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和基金会,其捐赠税

20、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n n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部门。部门。部门。n n2、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n n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21、非营利的公益性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以开据。n n3、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的资料申报

22、时须附送的资料n n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n n(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证明材料;n n(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赠票据;n n(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

23、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 n4 4、本规定自、本规定自、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72007年年年年1 1月月月月8 8日起开始执行。日起开始执行。日起开始执行。日起开始执行。n n(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政策规(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政策规(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政策规(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政策规定定定定n 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

24、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2007200736536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5129129号)第三十条关于号)第三十条关于号)第三十条关于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本办法自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52005年年年年1010月月月月1 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25、,按本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办法执行办法执行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只适用于只适用于只适用于只适用于20052005年年

26、年年1010月月月月1 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在在在20052005年年年年1010月月月月1 1日之前设立,从日之前设立,从日之前设立,从日之前设立,从20052005年年年年1010月月月月1 1日以后取得

27、第一笔收入,应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税函税函税函200320031239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n n(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政策规定(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政策规定(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28、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政策规定(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政策规定n n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200761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号

29、)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1 1、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概念、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概念、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概念、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概念n n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

30、(招标、拍卖、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2 2、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n n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

31、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

3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得额。(3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

33、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算缴纳企业所得税。n n(4 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34、除。(5 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的,企业搬迁收入按

35、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 3、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后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定后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定后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定后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定n n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

36、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4 4、对政策性搬迁收入

37、的管理、对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管理、对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管理、对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管理n n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n n 5 5、政策执行时限、政策执行时限、

38、政策执行时限、政策执行时限n n在此规定(在此规定(在此规定(在此规定(20072007年年年年5 5月月月月1818日)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日)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日)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日)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n n(四)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四)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四)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四)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

39、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n n为便于企业执行为便于企业执行为便于企业执行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财政部、国家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财政部、国家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财政部、国家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

40、政策问题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的通知(财税的通知(财税的通知(财税200780200780号)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号)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号)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号)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n n1 1、在实际利率法下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在实际利率法下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在实际利率法下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在实际利率法下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确认n n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

41、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

42、期银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扣除。扣除。扣除。n n2 2、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的税务处理、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的税务处理、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的税务处理、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的税务处理n n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43、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

44、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n n3 3、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n n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

45、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n n4 4、借款费用的处理、借款费用的处理、借款费用的

46、处理、借款费用的处理n n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扣除。扣除。扣除。n n5 5、政策执行时间、政策执行时间、政策执行时间、政策执行时间n

47、 n本规定自本规定自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72007年年年年1 1月月月月1 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此不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此不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此不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n n(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政策规定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政策规定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政策规定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政策规定n n中华人民共和

48、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2007年年年年3 3月月月月16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2008年年年年1 1月月月月1 1日起施行。

49、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总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总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总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财税(财税20071152007115号)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号)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号)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号)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税收

50、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税收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税收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n n1、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是指在2007年年3月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的企业。n n2、2007年年3月月17日至日至2007年年12月月31日期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在2007年年12月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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