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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律师安徽律师2010年度劳动法培训年度劳动法培训孟超孟超律师律师劳动法的总结劳动法的总结o1、劳动法的立法越来越关注民主;、劳动法的立法越来越关注民主;o2、劳动法越来越多的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劳动法越来越多的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益;o3、劳动法的普及主要由用人单位主动守法、劳动法的普及主要由用人单位主动守法和劳动者维权的推动两种方式。和劳动者维权的推动两种方式。一、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一、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o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适用
2、本法:(一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争议;(三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五)因劳动报酬、工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因确认劳动关系
3、发生的争议二、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1、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规定o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o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512号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二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4、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部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o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512号号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二)用人
5、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证”、“服务服务证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登记表”、“报名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招用记录;(四四)考勤记录;考勤记录;(五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其中,(一一)、(三三)、(四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负举证责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o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512号号o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
6、位将工程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体责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7、应当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o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2、劳动关系与工伤关系的分离、劳动关系与工伤关系的分离o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o1
8、)缴费主体)缴费主体o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地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o2)工伤责任主体)工伤责任主体o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是农民工工伤责任单位。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是农民工工伤责任单位。o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其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发生工
9、伤,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农民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建筑业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工劳动关系所在建筑业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保险待遇责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3、劳动关系的延伸、劳动关系的延伸o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o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o关于退休人员的返聘关于退休人员的返聘o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广东省高院关于适用广东省高院关于适用若干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
1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动关系处理。o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关系处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一条第一条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动关系处理
12、:o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o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o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
14、限。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o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o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规避与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o(二)设立关联企业,互相转移工作单位的;(二)设立关联企业,互相转移工作单位的;o(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地
15、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性变化的;o(四)违法进行劳务派遣的;(四)违法进行劳务派遣的;o(五)违法进行业务外包的;(五)违法进行业务外包的;o(六)违法进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六)违法进行非全日制用工的;o(七)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七)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为。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一)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1、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o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
16、工之日起超过一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o2、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不愿
17、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o第五条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十八条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已尽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但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
18、到诚信义务,但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合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o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动者不要求履
19、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赔偿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3、盖章和签名争议、盖章和签名争议o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效。(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
20、第27条,用人单位与劳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自的义务。o1、单位不履行、单位不履行o单位不履行主要表现为:单方减少工资、单位不履行主要表现为:单方减少工资、单方安排待岗、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单方安排待岗、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种。o2、劳动者不履行、劳动者不履行劳动者不履行主要表现为:不能完成工作任劳动者不履行主要表现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辞而别。务、不辞而别。(三)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
21、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o1、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o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二十条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二十条用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期限;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2、工作地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o3、工作岗位的变更、工作岗位的变更(四)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解
22、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1、学会发现法律、学会发现法律o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条通知第条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o2、严格执行法律严格执行法律o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23、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o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
24、年限应从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年1月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条(一)国家工(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年内不得评为先
25、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o(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o(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o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一)国家职工计条(一)国家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年划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年内不得晋级,不得评为先进;计划
26、外生育第二个孩子以内不得晋级,不得评为先进;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以上的,开除公职或解聘;上的,开除公职或解聘;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3、收集足够的证据、收集足够的证据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解除劳
27、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4、严格送达程序、严格送达程序o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问题的复函解除或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问题的复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下列程序送达: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下列程序送达:o(一)本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回执(一)本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回执中签字;中签字;o(二)本人拒绝签字或不辞而别的,按照档案载明的(二)本人拒绝签字或不辞而别的,按照档案载明的地址,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将解除或地址,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将解除
28、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o(三)拒绝签收邮件或邮寄无法送达的,利用媒体公(三)拒绝签收邮件或邮寄无法送达的,利用媒体公告。告。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5、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的作用、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的作用o1996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的通知第15条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
29、登记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求职登记的凭证。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条因解除或者终止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30、者终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o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6、寻求工会帮助、寻求工会帮助o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条规定,
3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果书面通知工会。o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七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
32、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五)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o1、正常劳动合同的终止、正常劳动合同的终止o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19条条续订固定期限劳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33、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o2、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o3、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o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特别注意事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特别注意事项o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一)从事接
34、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5、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因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o(一)因辞退发生的争议(一)因辞退发生的争议o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
36、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因辞退发生的争议因辞退发生的争议o(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
37、领(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因辞退发生的争议因辞退发生的争议o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一)
38、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因辞职产生的争议因辞职产生的争议o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o第二条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第四条辞职必须
39、按人事管理权限,向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因辞职产生的争议因辞职产生的争议o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
40、)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因辞职产生的争议因辞职产生的争议o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
41、进行批评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定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因辞职产生的争议因辞职产生的争议o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个人与单位订有合
42、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的比例计算。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的比例计算。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五、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五、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保护
43、发生的争议o(一)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一)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o1、工时制度、工时制度o1)标准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o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o3)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o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o年工作日:年工作日:365天天-104天(休息日)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天(法定节假日)日)250天天o季工作日:季工作日:250天天4季季62.5天天/季季o月工作日:月工作日:250天天12月月20.83天天/月月o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44、8小时。小时。o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o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o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o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8小时)。小时)。o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天-104天)天)12月月21.75天天综合计算工
45、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o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需连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o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
46、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o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商业等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商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o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o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o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
47、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o第四条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48、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o2、加班、加班1)法律:劳动法第)法律:劳动法第41条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
49、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o第第41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o(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50、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o2)加班审批制度和考勤表)加班审批制度和考勤表o3)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超时加班争议有关问题的答复)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超时加班争议有关问题的答复o一、一、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部分值班人员虽然规定夜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部分值班人员虽然规定夜间可以睡觉,但只要在工作岗位上,其超时工作的时间间可以睡觉,但只要在工作岗位上,其超时工作的时间应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o二、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