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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汉朝的立法活动三、法律形式 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约法省刑,无为而治(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二、汉朝的立法活动(一)约法三章(二)汉律六十篇 (一)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二)汉律六十篇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贺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贺律 上页1、九章律 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它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上页2、傍章律侧重于制定规范性的礼仪法度,用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朝廷上下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
2、。上页3、越宫律主要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上页4、朝贺律主要规定了朝贺方面的法律制度。上页二、法律形式1、律2、令3、科4、比 上页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皇帝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太常 光禄勋 卫尉 太仆 廷尉 宗正 大鸿鲈 大司空 少府 上页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州(州牧)郡(郡守、郡尉)县(县令、县尉)上页三、监督与弹劾制度1、监督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官。2、弹劾 御史大夫总领弹劾之权。丞相等与御史大夫要在朝堂之上,皇帝面前拒理争辩,是否处理,最后听由皇帝裁决。上页第三节 刑事法律一、刑法原则(一)关于刑事责任年
3、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三)先自告除其罪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请)(三)先自告除其罪 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二、主要罪名(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上页(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1、侵犯皇帝权利方面的犯罪(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2、侵犯皇帝安全方面的犯罪(1)阑入和失阑罪(2)犯跸罪3、侵犯皇帝尊严方面的犯罪(1)不道罪(2)不敬、大不敬罪 (3)僭越罪、逾制罪(4)祝诅、巫贾罪(5)腹诽罪 (二)危
4、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1、左官罪 2、附益罪 3、阿党罪 4、“酌金”违例罪 5、“事国人过”罪 上页(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2、篡囚罪3、盗窃与盗商罪4、持质罪 上页(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 上页三、刑罚制度(一)死刑(二)徒刑(三)徙边(四)禁锢(五)罚金(六)赎刑 上页(一)死刑1、夷三族2、枭首3、腰斩4、弃市 上页(二)徒刑1、髡钳城旦舂2、完城旦舂3、鬼薪白粲4、司寇5、罚作、复作特点:废除肉刑特点: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救父缇萦上书救父 后世的评价及历史意义第四节 民商法律一、民事法律(一)傅籍制度(二)所有权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封
5、建婚姻家庭制度(五)封建继承制度 上页(三)债权制度1、土地买卖关系2、奴婢买卖3、外交贸易 上页(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为补充。但是妾不得超越妻,否则受法律制裁。2、离婚 以“七去”、“三不去”为基本原则。上页(五)封建继承制度 嫡长子才能封爵,对于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上页二、商事法律(一)对公私财物,也严禁盗窃(二)实行均输平准(三)更赋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诉讼与审判制度(一)起诉制度(二)拘捕制度(三)审判制度 上页(一)起诉制度1、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上页(二)拘捕制度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进行逮捕。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则“上请”上页(三)审判制度 对被告的审讯,称为“鞫狱”。实行“传复”制度。二、春秋决狱(一)概念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特别是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上页(二)要旨1、必须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3、首恶者从重惩治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