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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12讲讲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商学院 刘婷婷案例1n1999年9月28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星公司)与金贸网拍公司订阅委托拍卖合同书,由金贸网拍公司承办公开拍卖海星公司9台电脑,金贸公司从拍卖成交总价中收取15的佣金。上网拍卖的9台电脑中,型号为海星冲浪810400CRA电脑保留价为7290元;海星巨浪75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3000元;海星巨浪76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9800元。国安五龙公司则作为电脑网络拍卖专场会的主办者。n被告金贸网拍公司于次日在网页上发出拍卖公告,展示了主拍师情况、所拍卖物品的型号和数量、拍卖周期和竞买客户须知。因拍卖程序故障,
2、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该网站注册用户张岩在1999年10月1日5日内通过网上竞拍报价,并得到了拍卖软件程序的确认,仅以1000元、3000元和5750元的价格便购得前述三台电脑,均低于拍卖委托方海星公司的保留价,而拍卖网站在显示张岩的竞拍应价为最高应价并确认成交后,并未揭示竞拍者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n原告将货款计9570元汇到拍卖方后发现被告仍将原电脑拍卖,且有新报价上网。一周后,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向张岩发来Email,解释其使用的软件程序发生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因而张岩的竞拍结果是误认,拍卖无效,深表歉意,愿派人
3、登门致歉。原告诉请法院确认拍卖有效并判令被告给付拍卖标的。内容:内容: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的法律任务与特征电子商务的法律任务与特征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电子商务相关法律3一.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n1.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n2.商业信用问题n3.知识产权问题n4.隐私权保护n5.消费者权益1 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n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n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订
4、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身份、信用等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5、做了以下规定:首先肯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方式,并将其归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即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次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n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n电子商务中的合同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使电子交易合同与传统的纸面合同和面对面的谈
6、判具有同样的法律有效性,能够同样地获得了有关合同法的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二是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通常根据合同到达时间确定)。三是如何有效处理管辖权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合同的管辖边界很难适用。2商业信用问题n商业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商家的一个问题。n2004年8月,我国正式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案n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
7、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n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
8、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n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
9、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n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
10、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n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
11、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3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n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n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n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n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n(1)著作权(又称版权)
12、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n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n当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使用作品时,则违反了著作权法。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权
13、利;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n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n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n常见的网络侵权常见的网络侵权网页网站侵权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网络转载侵权网络链接侵权
14、域名抢注侵权网络游戏侵权中国网页第一侵权案n原告“瑞得在线”是经国家工商局和信息产业部批准,专门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业务的机构,1998年12月上旬,原告公司内部员工和部分客户反映,称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与原告瑞得在线首页基本相同的被告的首页。原告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员工和客户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原告将被告的首页和原告的1998年9月的首页进行比较,发现被告(简称东方信息服务公司)的首页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的首页,其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完全照搬原告首页,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原封不动地取自原告瑞得在线的首页。n蒙牛首页抄袭网络上载和下载
15、侵权行为n案情: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n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此前,盛大文学亦曾起诉百度文库侵权,称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称必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面对炮轰和声讨,百度对外宣布,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因而并未侵害他人权益。所有的文稿、档案
16、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也就不构成所谓的侵权。n评析:近年来,我国图书、音像领域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和维权行动从未停止,虽然侵权不止、维权艰难,但在这一次次的拉锯战中,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网络免费午餐时代或许将渐行渐远,付费阅读、付费观看将成为主流。网络转载侵权行为n蓝羽中心诉搜狐侵犯著作权案情:案情:2000年年6月,原告蓝羽中心称,他们创立的世纪奥斯卡网月,原告蓝羽中心称,他们创立的世纪奥斯卡网站其中大量内容被搜狐抄走,长达成站其中大量内容被搜狐抄走,长达成194页,近页,近20万字。因此,万字。因此,要求搜狐赔偿要求搜狐赔偿27万
17、元。被告搜狐称,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对其文字万元。被告搜狐称,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对其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法,可能蓝羽中心也是从其它图书中转载。因此内容享有著作权法,可能蓝羽中心也是从其它图书中转载。因此不予赔偿。最后,这一纠纷在庭外和解。不予赔偿。最后,这一纠纷在庭外和解。n评析:网站的内容,尤其是原创的内容非常贫乏,大部分评析:网站的内容,尤其是原创的内容非常贫乏,大部分是网站之间互相转载是网站之间互相转载(未经授权未经授权)。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目前。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目前网站在内容上没有下功夫,另一方面也表现了我国从事网网站在内容上没有下功夫,另一方面也表现了我国从事网站管理的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站管理的
18、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有些网站的主管有一定的。有些网站的主管有一定的技术,但却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技术,但却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网络游戏侵权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n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2002和2003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在2004年2月17日却不翼而飞。李宏晨找到警方报警,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
19、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并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n法院的判决理由为,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法院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并认为“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n法院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做出了判决,虽然对玩家的损失给予了司法救济,但对虚拟财物的法律属性仍然没有明确。虚拟财物的法律归属,决定着玩
20、家能否愉快地进行游戏,和运营商法律风险的大小。目前,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观点:目前,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观点:n1、虚拟财物是公民个人合法财物的一种,依法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保护玩家对虚拟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承认虚拟交易的合法性,呼吁立法上完善有关法律制度。n2、虚拟财物是一种智力成果,是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的一种,其保护适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n3、虚拟财物就是虚拟财物,因其具有交易价值而成为特殊交易物,法律应明确此种特殊交易物的权利属性,以保护交易各方和权利人的权益。n(2)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
21、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n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n哪些情形不能获得专利权?哪些情形不能获得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n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保护的内容不同取得保护
22、的条件不同保护的时间不同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专利法保护创意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的核心内容技术方案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适用专利法来保护,这样两者结合使软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开发完成的时间为依据,一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软件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审查,无论软件源代码的写得如何,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则必须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需要向专利局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需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审批。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二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受保护是在申请审批取得专利权之后,专利的审查的手续比较烦琐,从申请到取得专利权
23、证书一般要3年左右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50年,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受版权保护。软件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专利并不影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专利的审批。(3)域名管理n域名(Domain name)是网址即IP地址的一种易记的标识名称。域名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可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可能涉及一些社会政治问题。n域名抢注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是指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先注先得”是国际通行惯例。域名抢先注册并非违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中域名注册都采取“先申请不审核”的原则。抢先注册与恶意抢注互联
24、网域名体系互联网域名体系 n类别顶级域名n地理顶级域名n新顶级域名 第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第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个(用于商业公司)(用于网络服务)n.org(用于组织协会等)n.gov(用于政府部门)n.edu(用于教育机构)n.mil(用于军事领域)n.int(用于国际组织)第二类是地理顶级域名n例如.CN代表中国,.UK代表英国。这样以.CN为后缀的域名就相应地叫做“国内域名”。第三类顶级域名,所谓的新顶级域名 nICANN根据互联网发展需要,在2000年11月做出决议,从2001年开始使用的国际顶级域名,也包含7类:.biz-用来替代.com的顶级域,适用于商业公司;(注:b
25、iz是business的习惯缩用);.info-用来替代.com的顶级域,适用于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name-专用于个人的顶级域;.mobi-全球唯一专为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打造的域名;.pro-专用于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顶级域;(注:pro是professional的习惯缩用);.coop-专用于商业合作社的顶级域;(注:coop 是cooperation的习惯缩用);.aero-专用于航空运输业的顶级域名;.museum-专用于博物馆的顶级域。n据我国新修订版本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互联网域名不再是判 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
26、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n(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n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北安多尔一高街01845号。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案由: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
27、“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n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判决结果:n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
28、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n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
29、以支持。n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域名。n据北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一经公布,便在网络域名抢注领域引起轩然大波,“团团”“圆圆”的中文和英文重要域名全部被有心人抢注,据上海的彭先生介绍,春节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后的几秒钟内,他就已经把与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全部注册到了自己名下,他共抢注了16个相关域名,并抛出了333万元出售的天
30、价。16个域名分别为“团团com”、“圆圆com”等,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最贵的要88万元。n对抢注“团团”、“圆圆”域名的做法,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即中文域名的经营机构)主任助理刘志江作出了肯定的表示,认为“合理合法”、“从投资的角度说,也是一个精明之举”,因为注册一个域名才几百元,而卖出去时可能达到数十万元。n刘志江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对驰名商标有扩大保护的相关规定。“团团”、“圆圆”在被确定为赠台大熊猫的名字之前,并不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品牌,而域名注册又是在赠台大熊猫的名字确定之前,因此“团团”、“圆圆”的品牌也就不
31、应在法律保护之列。中文域名抢注案例中文域名抢注案例A中文域名抢注案例中文域名抢注案例Bn近来国内一些著名品牌域名被抢注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中文域名抢注愈演愈烈。2005年11月11日奥运吉祥物“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随后在淘宝、易趣等网上热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的天价。卖家们这样解释它的昂贵:“此名称在未来三年内绝对升值潜力无限。”n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中文域名抢注案例中文域名抢注案例Cn2005年全球五百强企业宝洁公司,旗下多个知名品牌的中文域名被抢注。9月21日下午,宝洁旗下的主打品
32、牌“舒肤佳.CN”与“玉兰油.CN”被广州一家化工企业抢注。而同时又意外发现,宝洁的“王牌”产品海飞丝、飘柔两大品牌的中文域名也已在上个月被一家软件公司所抢注。早在2000年,宝洁曾因“汰渍”、“护舒宝”、“舒肤佳”的CN域名被抢注而打过一场官司,此案例曾被视为企业品牌保护的典型。5年之后,宝洁的品牌战略再次遭遇了“前后夹击”。业内人士认为,域名的立法应该加快节奏,域名是因特网中一种全新的 知识产权客体,目前法律上未能把域名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进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还只是停留在部门规章的阶段,给很多恶意抢注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两个利好消息再掀中文域名抢注风两个利好消息再掀中文
33、域名抢注风n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年月日起施行。新办法限定了“恶意”的认定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同时存在下面三种情况,才会被认为是恶意抢注:(一一)被投被投诉诉的域名与投的域名与投诉诉人享有民事人享有民事权权益的名称或者益的名称或者标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志相同,具有足以导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致混淆的近似性;(二二)被投被投诉诉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持有人对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法权权益;益;(三三)被投被投诉诉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持有人对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恶意。意。n新规定的出台只是一方面,微软浏览
34、器在2006年底直接支持中文域名,更是给中文域名抢注风注入了一针强心剂。n炒家(米农):低价注册,高价转让,手续简单快为先n企业:意识淡薄,预防薄弱,杜绝抢注难上难(4)电子商务与反不正当竞争n电子商务中存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网上广告类。(虚假性、欺骗性)第二类是网上商业诽谤。第三类是通过网络窃取、破坏他人的商业机密。4 隐私权保护问题n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5.消费者权益n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大了消费信息量和增
35、加了市场透明度,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因此,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二 电子商务法律的特征和任务n1.电子商务法律的特征和立法原则(1)程式性(2)技术性(3)开放性(4)复合性n2.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1)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2)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3.1 电子合同法规n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
36、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中涉及到电子商务合同的有关内容。(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n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n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定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n采用数据电文定立合同的,收
37、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2 电子签名法规n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n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n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5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3.3 电子认证法规n信息产业部以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作为电子签名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并于2005年4月1日起与电子签名法同步实施。n电子认证的目的就是通过CA机关对公共密钥进行辨别和认证以防止或减少因密钥的丢失、损毁或解密等原因造成电子文件环境交易的不确定因素及不安全性风险。n通过网络上电子签名与CA认证的相互结合解决信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