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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提示】【重点难点提示】本章要重点理解西周本章要重点理解西周“以德配天以德配天”与与“明德慎罚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掌握西周法律的适用原则、的法律思想;掌握西周法律的适用原则、宗法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宗法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西周是周朝的前段,西周是周朝的前段,(约公元前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年公元前771年年),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兴盛时期。周族兴起于渭,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兴盛时期。周族兴起于渭水中游的黄土高原,原为商王朝的方国,大约在公元前水中游的黄土高原,原为商王朝的方国,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迁移至岐山下的周原世纪迁移至岐山下的周
2、原(今陕西岐山今陕西岐山)。周族在此发展农。周族在此发展农业,改革旧习,营建城都与宫室,力量逐渐强盛。而此时业,改革旧习,营建城都与宫室,力量逐渐强盛。而此时商王朝内部阶级矛盾激化,纣王无道,连年耗费巨资对东商王朝内部阶级矛盾激化,纣王无道,连年耗费巨资对东夷用兵。周武王联合附近庸、卢、彭、濮、蜀、羌、微等夷用兵。周武王联合附近庸、卢、彭、濮、蜀、羌、微等八百多个反商部落与方国,于公元前八百多个反商部落与方国,于公元前1046年年1月东征讨伐月东征讨伐纣王,击溃商王的军队,纣王自焚,商亡。周人夺取了政纣王,击溃商王的军队,纣王自焚,商亡。周人夺取了政权,定都镐京权,定都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郊
3、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武王为有效控制大。武王为有效控制大片土地,先是采取了分封制,将同姓宗亲和功臣分封各地,片土地,先是采取了分封制,将同姓宗亲和功臣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由此形成了后来春秋时期诸候争霸的基本格建立诸侯国,由此形成了后来春秋时期诸候争霸的基本格局。武王死,其子成王继位,周公摄政。周公外平叛乱,局。武王死,其子成王继位,周公摄政。周公外平叛乱,内制礼乐,使周王朝在文化与政治上空前统一。传至昭王、内制礼乐,使周王朝在文化与政治上空前统一。传至昭王、穆王两代,周王室开始衰微,尤其是到周幽王时,因其宠穆王两代,周王室开始衰微,尤其是到周幽王时,因其宠幸美女褒姒,废皇后,其岳父申侯不满,
4、于公元前幸美女褒姒,废皇后,其岳父申侯不满,于公元前771年年联合羌人杀了他。至此,共经历联合羌人杀了他。至此,共经历11代、代、12王、王、275年的西年的西周灭亡。周灭亡。第一节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西周是宗法制度完善时期。周人在取代了商统治后,总结了前朝统治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一一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引例引例 周穆王制吕刑周穆王制吕刑 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
5、百年了,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重行事。重行事。”王说:王说:“唉,是呵,要谨慎啊。掌管政事及刑狱的官唉,是呵,要谨慎啊。掌管政事及刑狱的官员们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子孙们,我之所以反复员们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子孙们,我之所以反复说要战战兢兢,是因为我敬畏用刑之道。因为只有用这样说要战战兢兢,是因为我敬畏用刑之道。因为只有用这样的刑,才能助成上天的美德实现。上天扶助民众,使我们的刑,才能助成上天的美德实现。上天扶助民众,
6、使我们秉其旨意而治理民众。治狱要明查无法对证的口供的真伪。秉其旨意而治理民众。治狱要明查无法对证的口供的真伪。民众的治理与否,取决于听狱者是否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民众的治理与否,取决于听狱者是否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供词。切不要以私情而混淆狱讼双方的口供,从中枉法受供词。切不要以私情而混淆狱讼双方的口供,从中枉法受贿。枉法所受之贿不是可宝贵的,而是自取其罪,上天将贿。枉法所受之贿不是可宝贵的,而是自取其罪,上天将报以众多的惩罚。永远要敬畏的事,就是刑罚。并非是上报以众多的惩罚。永远要敬畏的事,就是刑罚。并非是上天不公正,只是应承天之命。若上天之罚不行于下世,那天不公正,只是应承天之命。若上天之罚不行
7、于下世,那么就没有善政对待民众。么就没有善政对待民众。”西周的法制思想虽继承并发展了夏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但在敬天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维护宗法关系的“礼治”思想。1、敬天与明德慎罚的思想 周人灭商后,总结了商王的教训,认为夏商统治者过分依赖于“天命”而亡国,因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思想。周人仍然崇敬上天,认为“天”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但周人的“天”比商人的“天”更公正。因为它不会厚此薄彼,专门亲宠一族一姓。周人的天,只将“天命”(即统治权)交给有“德”的人。所谓“有德”,就是得民心,周人认为商人祖先有德,上天将天命交给商人;商纣失德,而周文王、武王
8、有德,上天便将天命从商人之手转移到了周人之手。针对商纣王乱刑无辜,周人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慎罚”就是要用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保赤子之心来保护臣民。“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的时期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2、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礼”早在西周之前就有了,周初,成王即位,其叔父周公旦辅政。周公继承了原有礼的全部内容,结合周民族自己的宗教、政体、信仰,制定了一套以宗法
9、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周礼”思想植根于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是以与天子血缘关系亲疏来确定尊卑等级的制度。因此,在西周宗法制前提下,“国”的政治组织与“家”的社会结构完全一致,周天子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周族家长。“礼治”思想所要求的“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就是宗法制的原则所在。所谓“亲亲亲亲”,就是要求人们必须亲爱自己的亲人,即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尤其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即“亲亲父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孝”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尚书康诰称不孝 为“元恶大憝”。因此,“亲亲”实际上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
10、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所谓“尊尊尊尊”,就是要尊敬、服从地位、身份高于自已的人,即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格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尤其要服 从国君,即“尊尊君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忠”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尊尊”实际上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主贵贱秩序。所谓“长长长长”,即要求小辈敬重长辈,恭敬长者,长幼有别。所谓“男女有别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以对女子言行的严格限制,来维护家族的秩序和血统的纯正。在西周,“亲亲”所要求的“孝”,“尊尊”所要求的“忠”,“长长”所要求的“义
11、”,“男女有别”所要求的“节”,既是“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伦理道德的主要规范,同时也是法律规范。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西周是古代宗族国家制度的鼎盛时期,也是宗法制度成熟完备阶段。所谓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家庭成员之间牢固的亲族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的核心,仍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已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
12、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可见,宗法制度是以血缘亲疏来规定血族等级,以维护宗族内部团结和秩序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实行“亲贵合一”、“宗君合一”的等级制。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为最尊。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逐渐形成了三项原则与制度:(一)嫡长子继承制 在血族统治确立的过程中,宗法由原始氏族的习惯准则异化为阶级社会的统治法则。在这一过程中,“嫡长子继承”典型体现了宗法质变的主要精神。所以,它是宗法质变与
13、国家起源的一个坐标。所谓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财产、身份的继承制度。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和士,其领地、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力与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子为继承人;若正妻之嫡子年幼而庶子年长,那也必须以嫡子为继承人。这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分封制 分封制是宗法政治中具体的权力分配形式,在夏、商时就巳存在,到西周时发展到顶峰。西周建立之初,“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西周初期实行“封土建邦”、分级采邑”制度的做法是:按大宗小宗、贵族平民的不同身份分封土地、民众和奴隶,即所谓“封士建邦”。各
14、邦均称为“国”,由君主管辖;国君又将其土地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分封给士,即所谓“分级采邑”。这样一来,形成了周王国君(诸侯)卿大夫士的四级土地所有制。周王(天子)是全部土地和民众名义上的支配者,“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各级贵族“受民受疆土”,亦有各有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且均按嫡长子制继承。根据分封制的需要,西周在宗法分封、世卿世禄的基础上,实行井田制度。(三)宗庙祭祀(家族统治)制度 宗法之“宗”,原义为“尊祖庙”,即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尊祖敬宗之意。西周时期,祭祀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祭祖是大宗的权力,小宗则无此权力。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西周严格的宗庙祭祀制
15、度,对于维系以家族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巩固“家天下”的政治统治,发挥过显著的作用。历代君王都非常重祝宗庙的营建和祭祀,将其视为国家权力的象征。三、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三、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主要立法(一)主要立法 1、“周公制礼”经过周公制礼后的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成为当时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2、吕刑 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尚书吕刑书序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周穆王时期社会矛盾非常尖锐,穆王想恢复文武成康之盛世,对各项制度进行改革,在法律方面,命令司寇吕侯根据夏朝的赎刑修订法律,后制吕刑。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
16、,规定了刑罚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与制度、赎刑和罚金等。3、“九刑”是西周刑罚的泛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史料对九刑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九刑就是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4、“有亡荒阅”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这条法律主要是关于搜捕逃亡的奴隶的法律。它规定,对于逃亡的奴隶,奴隶主要进行大搜捕,任何人不得擅自收留隐藏。三三 法律形式法律形式 西周的法律形式多沿袭夏、商,但也有发展。其法律形式多样,对所规定的内容尚未统一。主要法律形式有以下几种: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例如牧誓,就是武王伐纣时,在城郊牧野
17、向跟随武王出征的各部落首领和各级官吏发布的誓词。2、诰,指诰诫,是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例如大诰,就是周公对康叔的训诫,其中提出了立法指导思想和一些刑罚原则。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相传周公“制礼作乐”。礼的内容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5、遗训,是指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誓命、规则,主要指那些有利于西周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法规和习惯。第二节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西周的社会规范由礼与刑两部分构成,二者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地位
18、。但是,它们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彼此不同之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一、礼的渊源与发展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记说:“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可以说,礼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它一方面继承了原始社会早期祭祀活动群体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发展为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仪节。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说文解字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是当时关乎公众共同利益的大事,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孔子曾说
19、:“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这说明,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二、周礼的性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与作用 周礼在实际上对当时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它作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包括“有本有文”的两个层面的内容:所谓“本”,指的是礼的精神原则,诸如“忠”、“孝”、“节”、“义”、“仁”、“恕”等,其核心在于“亲亲”、“尊尊”,强调等级名分与差别。所谓“文”,指礼的仪节形式,通常有“五礼”、“六礼”、“九礼”之说。礼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
20、礼不备”等“七非七不”。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在维护宗法统治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周礼作为西周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有着重要的作用:(1)保护统治阶级权益,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荀子国富言“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从这种意义上讲,周礼堪称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基本大法,是调整西周社会各方面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2)积极预防犯罪,即防范臣民犯上作乱或反叛暴乱的有力工具。在统治者看来,“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在失礼、违法、犯罪行为中,最严重的莫过于犯上作
21、乱或反叛暴乱,而周礼正具有预防这种祸乱如潮水般肆意泛滥的堤防作用。所以,统治阶级一向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治人之道,莫急于礼”。三、西周三、西周时期期“礼礼”与与“刑刑”的关系的关系 在西周时期,“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有以下共同之处:1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律出于礼”;2周礼是当时的社会规则与行为规则,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3二者异曲同工,凡礼所禁止的,必为刑所不容,“出礼则入刑”。“礼”与“刑”之间亦存在着区别:1二者性质不同,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则是消极
22、的处罚,是“惩恶于巳然”的制裁。2二者适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二者的功能不同,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则重在制裁。四、关于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历朝统治者经常以此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3、实际上,“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4、同样,“刑不上大夫”也并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适用
23、刑罚。在实际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如果实施谋反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一样会招致法律的严厉处罚。只不过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免的特权。第三节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1、违抗王命罪 周天子是天下第一大宗,处于宗法金字塔的顶峰,其命令要人人遵守,如果有人不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在西周,这是最严重的犯罪。2、不孝不友罪 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这违背了周礼的“亲亲”。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3、放弑其君 臣、子放逐或逆弑自己的君、父,被看成是“逆天理”的恶行,无一例外要处以最严酷的
24、刑罚,“放弑其君则残之”,“杀王之亲者辜之”。4、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聚众抢劫杀人,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种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都处以重刑。5、群饮罪 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否则处以重刑。6、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但也具有极高强制性的习惯法规则。因此,一旦违背誓言,就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罪行,大多数情况下会“告而诛之”。7、失农时 西周统治者非常强调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以罪,“其有失时者,刑罪无赦”。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一五刑与九刑体系 奴隶制五刑是我国奴隶制社会五种主要刑罚名称的总称。夏朝就已经出现五刑制度,西周继
25、承沿用下来。据尚书吕刑的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在西周,规定处以墨刑和劓刑的条款共一千条,处以剕刑的五百条,处以宫刑的三百条,处以死刑的二百条,总共是三千条。左传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即在上述五刑的基础上,再加鞭、扑、流、赎四刑,合为九刑。二流刑 流刑是西周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初年,武庚唆使管叔、蔡叔发动叛乱,周公东征平叛,“代诛武庚,管叔、蔡叔放”。在先秦,流放大多数仅适用于少数上层的贵族。三赎刑 赎刑在夏朝就已经出现,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青铜代替五刑的刑罚执行方法。西周针对不同的刑罚,规定赎刑所用青铜
26、的数量不同。尚书。吕刑规定,凡被处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铜六百两、一千二百两、三千两、三千六百两、六千两。赎刑适用的前提是应处以五刑,但又其罪可疑,在此前提下可以选择赎刑。四圜土之制(有期徒刑)“圜土之制”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是中国古代有期徒刑的开端。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中,“以圜土聚教罢民”周礼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意思是说,用圜土囚禁处以徒刑的罪犯,可以不伤害人肢体,也不必罚人钱财。西周的徒刑分三年期、二年期和一年期。在这种刑罚制度中,还反映出中国早期教育刑的思想。五“嘉石之制”(劳役刑)是对有罪过,
27、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源于“坐嘉石”。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所谓“坐嘉石”就是对轻微犯罪者施以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思过。根据罪过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为五等,分别是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对应的期限为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嘉石之制”是中国古代劳役刑制度的开端。六大辟(死刑)据史书记载,西周的死刑针对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所适用的方法不同,基本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适用的死刑方法;二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适用的死刑方法。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代表,他们如果被判处死刑,只适用“磬”
28、,即缢刑,以全尸体。礼记文王世子日:“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有爵者与“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而是“刑诸甸师氏”。甸人和甸师氏是掌管郊野的官员。有爵位的人犯死罪,在远郊的地方处决。而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来说,处以死刑的方法很多,有腰斩、弃市、车裂、焚等方法。除以上刑名外,西周还有没为官奴婢等。三、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三、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西周提出“明德慎罚”之后,为了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将这一思想具体为若干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西周规定了“三赦之法”,即“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这三种人,如
29、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刑罚。礼记曲礼上曰:“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八十、九十日耄”,耄指的是八十岁、九十岁以上老人。“七年日悼”,悼指的是七岁以下的孩子。就是说,七岁以下,八十、九十岁以上的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处罚。由此可见,西周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行为能力或责任年龄的概念,但已经意识到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对具有不同行为能力主体采取不同的刑罚适用原则。,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开始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周统治者已经注意到犯罪者的主观方面影响到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所以在定罪量刑时不能一概而论,
30、要区别对待。为此,西周还规定了“三宥之法”,即对在“过失、不知情和遗忘”情况下的犯罪,要予以宽宥、原谅。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官吏在断狱时,要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要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这是从罪犯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出发,考虑量刑轻重,体现了慎罚的思想。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五刑”指的是奴隶制的五种刑罚。“五罚”指的是一种罚金制度,它不同于赎刑。五罚只限于罪情可疑,而不必处刑者,而赎刑则是用财物替代已处之刑。孔颖达引正义日:“刑疑有赦,赦从罚也;罚疑有赦,
31、赦从免也。”如果处刑有疑虑,则减等按五罚处理;如果按五罚处理仍有疑虑,则予以赦免。这就是古人所言的“罔厉杀人”,即不杀无罪者,不乱罚无辜。罪疑从赦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早在西周就明确提出这一原则,意义是很大的。西周还有“三刺之法”的规定。所谓“三剌”,是指向群臣、群吏、百姓等三方面了解核实情况,以便正确断案。5、宽严适中 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这是一种很高的司法要求,表明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成熟。二二“刑刑罚世世轻世重世重”的刑事政策的刑事政策 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朝政治和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
32、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刑事政策:“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即主张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的疆域里,用刑应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定、政局平稳时,或者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应该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用严刑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三国三典”政策的提出,有着重要的意义:1“刑罚世轻世重”理论的提出,是中国古代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2在公元前11世纪就能总结出这样的法律理论,也说明西周的社会文明巳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3“三国三典”理论后来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
33、之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理论,被封建帝王用作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第四节第四节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在西周,所有权人主要是奴隶主,所有权的对象主要是土地和奴隶,还有牛马等生产资料。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在西周初年有“田里不鬻”的制度。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分封诸侯国的实力逐渐增长,宗法纽带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西周末期,在奴隶主阶级
34、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局面被冲破。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奴隶和牛马,甚至可以用来赔偿、抵押和继承。大盂鼎铭文记载,周康王一次就赏赐盂一千七百个奴隶。二、债和契约 西周时,“债”称作“责”,以“判(半)书”为据。西周“债”大致分两种:一是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二是因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在西周,与“债”紧密相联的契约关系,亦比以前有了较大发展。比较常见的契约有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1、买卖契约 西周将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周礼天官小宰记:“听买卖以质剂。”其中的“质”和“剂”分别用于不同商品的买卖。质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
35、件商品,其文书 比较长;剂,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奇异物,其文书比较短。一札竹简上写两份质剂,一分 为二,双方各执一份。2、借贷契约 西周称有关借贷方面的契约为傅别。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写一份借贷的内容,其文字写在简札的中间,当从中央剖开时,牍上的字为半文,债权人和债务人则各执一半。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西周确立了宗法等级制度,并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所谓“宗法”,就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宗法制度,则是指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
36、治的政治形式。它的核心内容有三:一是等级分封制;二是嫡长子继承制;三是宗庙祭祀制。宗法等级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才能继承王位。商朝末期出现嫡长继承制,西周巩固了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度。(一)婚姻关系缔结的若干原则 1、西周时,缔结婚姻,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男女无媒不交”。这是父系家长制在婚姻制度上的渗透,这一原则确定之后,一直被后世沿用。是共同血缘的标志,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近,不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远。由此看,周人已懂得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不利于人口质量的提高。除此原因之外,西周确定同姓不
37、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即达到“附远厚别”。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建立姻亲关系,这对于贵族而言,可以借此扩大势力;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区别同宗,以防紊乱伦常。2、西周对于结婚年龄也有规定,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我们通过西周对男女结婚年龄的不同规定可知,当时已知道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并将此知识运用到立法上,就立法技术而言,非常进步。(二)婚姻关系缔结的程序六礼 按照周礼的规定,结婚有一套严格的仪式或称做程序。凡缔结婚姻关系,要先后经过六道繁琐的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称做“六礼”。纳采纳采,“纳”意即请求收下,“采”是采择之意。纳采是指男
38、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问名问名,纳采之后,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纳吉纳吉,男家问名之后,卜得吉兆,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徵纳徵,也叫纳币。纳吉之后,男家以黑色束(五匹为柬)帛和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这一程序就是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请期请期,纳徵之后,男家选定良辰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亲迎亲迎,最后一道程序,即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一直被沿用。(三)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或七去 “亲亲”是周礼的核心,“亲亲”
39、的内容就是要维护父权家长制,其中包括夫权。在西周家庭中,男尊女卑,妇女依附于男子。男人可以有各种妻妾,妇女只能从一而终。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而对妻子则片面地要求贞操。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出”或“七去”。具体的“七出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文字表述不一致,但内容一样。七种条件分别是:没有给婆家生男孩、乱搞男女关系、不孝顺公婆、妯娌不合、身体有病、话多、私藏钱财。西周的七出,赋予男子在婚姻中享有特权,凌驾与妇女之上,突出体现了男尊女卑、男
40、女不平等。(四)离婚的限制三不去 西周虽然强调夫权,但同时又要求男子遵循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男子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但在三种情况下除外。“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三不去”实际上是西周统治者从维护奴隶主统治需要出发,要求“夫权”不能损害统治基础。但“三不去”在实际中,对婚姻关系的稳定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五)继承制度 西周的婚姻制度仍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周礼的规定,男子除了可以有一个正妻外,还可以合法地拥有妾。所谓的“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妻妾所生之子
41、的地位不同,正妻所生为“嫡子”,妾所生为“庶子”。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沿袭商朝末期确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因为周公所制定的礼以宗法等级为核心,在宗法等级制度与政权统治紧密结合的情况下,西周婚姻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家族势力,并传宗接代,所以更加巩固了嫡长继承制。正如礼记曲礼所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第五节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的司法机关一、西周的司法机关 1、周王 周天子掌握着最高司法权。在理论上,周天子对所有诉讼案件拥有裁决权。对一些重大案件都由周天子最后裁决。中央和各封国以及地方均设有司法机关。2、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
42、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具体职责是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为重典。”西周统治者根据不同的政治形势和本阶级的需要,提出“三国三典”的主张,由大司寇负责根据本国所处的不同社会状况选择三典。大司寇下设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隶属于大司寇的属官。其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即负责处理京畿地区的具体案件。还设有若于属吏,如司刺、司刑、司约、司圜、掌囚、掌戮等,分别掌管各项司法事务。在地方,国都之内设士师;国都之外百里之内有六乡,设乡士;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为郊,四郊之内有六遂,设遂士;士师、乡士、遂士分别掌管各级民刑案件。二、西周的诉讼制度二
43、、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 西周将诉讼称为“狱讼”,但已经开始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争财曰讼,争罪曰狱”,即“狱”表示刑事诉讼;“讼”指的是民事诉讼。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日:“狱,谓相告以罪名者。”“讼,谓以财货相告者。”2、起诉 西周起诉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百矢为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金(黄铜)”。3、审理 西周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到庭才能进行审理,这样可以让双方都有陈述的机会,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也就是说奴隶主贵族可以不亲自
44、出庭,而委托代理人。这是周礼赋予统治阶级的一种特权。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即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如果当事人言语错乱、面红耳赤、呼吸急促、耳朵发聋、目光无神,那是因为理亏造成的,被认定为有罪。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较神判而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4、判决及上诉 西周要求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要向当事人宣读,叫“读鞫”。宣判后,还要求败诉者盟誓,保证以后不再犯。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叫“乞鞫”。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
45、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如果超过上诉期限,原判决生效,不得上诉。三、监狱制度、监狱制度 西周监狱的名称沿用夏、商的“圜土”,又称“囹圄”。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凡害人者,寘(同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即将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让他们从事一定劳役。西周的监狱管理较前代完善,并形成一定的制度。周礼秋官司圜日:“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这里表述了西周监狱管理的几项制度:第一,“弗使冠饰”,是指区别于正常人。按照周礼的规定,正常人到一定年龄要加冠饰,虽然西
46、周徒刑未进五刑,但它是对犯罪者的一种刑罚,所以对犯罪者去掉冠饰以示与正常人有别。有记载说,除去掉冠饰外,还要蒙以黑巾,目的是“明刑以耻之”。第二,“任之以事而收教之”。收监的犯人要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一方面作为惩罚,一方面通过劳动加以教育,还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第三,“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根据罪行轻重对有罪之人判处三年、二年、一年。如果这些被判处徒刑的犯人能够悔改,则刑满释放。第四,“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如果在监狱里不伏法认罪,不认真改造,而且还越狱潜逃的,则要处以死刑。【相关链接】【相关链接】法典法典吕刑 西周中叶,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而成。吕刑亦称甫刑,
47、是我国一部古老的法律文献,共三章二十二项,收录于尚书之中。第一章概述了制定吕刑的制定经过和立法指导思想;第二章规定了刑罚种类和适用刑罚的原则、制度。第三章再次强调择人掌刑、兼听两辞、杜绝贪赃枉法的重要性,并要求人们认真对待善于用刑的道理。吕刑的特色之一是赎刑的完善,即规定以铜赎罪的赎刑适用于疑罪,且按五刑名目,罚锾各有差等。吕刑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要求司法必须无所偏私,用刑必须适中。尽管吕刑不是一部刑法典或刑事诉讼法典,但它对周穆王所实行的司法改革作了具体反映,也给后世提供了西周刑罚制度的梗概。法律人物周公 西周初年政治家,思想家。周武王之弟。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因采邑
48、封于周(今陕西岐山北),故称周公。曾助武王灭商。武王死后,成王年幼,一度由他摄政。相传他曾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主持制定、修改周初法典九刑。其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出“以德配天”思想。周公认为,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所以天子要“以德配天”。(2)主张“明德慎罚”。他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禁止滥杀无辜。(3)确立了“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礼”的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从而确立了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周穆王 西周国王。姓姬,名满,昭王之子。曾西击犬戎,东攻徐戎,在涂山(今安徽怀远东南)
49、会合诸侯。在位期间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吕侯 西周吕国诸侯、周穆王之臣,官职为司寇。曾受命于穆王,主持制定吕刑。【思考与练习】【思考与练习】案例尚书康诰“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1西周时期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称为()。A傅 B别 C质 D剂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司考.04.卷一.单一.单.15)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七出”、“三不去”袄合一3西周时期一贯犯罪与偶然犯罪区分为什么?(
50、)A非眚与惟眚 B惟终与非终七无C惟眚与惟终 D非眚与非终4周礼以下列何种原则为基础()。A亲亲 B明德慎罚 C以德配天 D尊尊5关于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正确论述是:()。A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B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C“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D“礼”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惩恶已然的制裁E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参考译文)周公曾指教即将统治殷商遗民的康叔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