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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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

2、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章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

3、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挥

4、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5、开除处分: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

6、良影响的;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章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7、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七)其他严重违反公

8、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第三章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

9、予开除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分。第四章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

10、(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11、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

12、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

13、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1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

15、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

16、,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

17、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

18、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

19、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严禁教师违规收受

20、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1、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政协召开庆祝教师节座谈会市政协召开庆祝教师节座谈会 在第33个教师节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促进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9月8日,天津市政协召开“迎接党的十九大,做好学生引路人”主题座谈会。天津市政协副主席陈永川出席会议并讲话。座谈会上,天津市政协部分教育界委员和历届委员柏均和、曲丽敏、董刚、周剑琴、吉学静、李大卫、张素华等围绕主题结合自身教书育人的心得体会畅所欲言。陈永川在讲话中代表天津市政协向全体教育界政协委员、天津全市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问候和崇高

22、敬意,向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他说,天津发展的希望在教育,教育发展的希望在教师,强教必先强师。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爱岗敬业、忠诚奉献,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要以黄大年等先进人物为榜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把思政工作贯穿全程,做好学生的引路人。广大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天津市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此此课件下件下载可自行可自行编辑修改,修改,仅供参考!供参考!感感谢您的支持,我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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