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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孩生育证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门和单位: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村委会二、审批责任人镇计划生育专干、村计生专干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 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3、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各村、社区计划生育对象五、审批权限村委会初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六、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 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结婚证(再婚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 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学检查证明、 照片。、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
2、村(居)民委员会计 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 证发放登记表。(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 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1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 .户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 照各2张;4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三)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 生育证。(四)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 性后,
3、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 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 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五)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簿、居民 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承诺时限:即日10日注:户籍或单位不在同一街、乡、镇的需在所在街、乡、镇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到办证方办理。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 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
4、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 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体讨论
5、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附件:孩生育证审批工作流
6、程图孩生育证审批工作流程图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审批责任人镇计划生育专干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 七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湖南省人大 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 应用解释第六条4、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四条与 第五条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各村、社区计划生育对象五、审批权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六、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 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
7、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 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1 .夫妻双方只生育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个子女;2 .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 生育和收养子女的;3 .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屮个或两个以 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个子女的;4 .非婚生育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 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5 .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个子女,但没有申领 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 方申领;6 .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个子女,但没有申领 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 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
8、以申领。7 .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个子女,再 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宜 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8 . 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个子女,但没有 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个子女后,初育 一方可以单方申领。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 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 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 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 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 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 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
9、理光荣证。单方申领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半份独生子女保健费, 是城镇居民的,单方享受城镇居民达到规定年龄由政府发给 奖励扶助金的待遇。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户簿、居 民身份证、照片,结婚证(再婚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 决书、调解书)、或收养证。、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 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 证发放登记表。(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 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
10、干:1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 .户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 照各2张;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三)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 生育证。(四)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 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 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 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五)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簿、居民 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承诺时限;即日10日注:户籍或单位不在同一街、
11、乡、镇的需在所在街、乡、 镇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到办证方办理。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 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
13、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附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工作流程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工作流程图计生专干将已办证件及结婚证、户口簿身 份证或未签发证件的文书送交申请人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审批责任人针流动人口计生专干三、审批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
14、各村、社区计划生育对象五、审批权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六、办理条件凡跨县以上流动、年龄18-49周岁的育龄女性,外出前 须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因婚嫁或在 现居地购置房产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不办理); 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成年育龄妇女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户 簿、居民身份证、照片,已婚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办理程序和时限1、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到户籍 所在单位、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村级流出人口婚育证 明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2、单位、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对申领表进行审核。 审核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 配偶信息、生育状况
15、、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3、申领人如为已婚育龄妇女,则必须落实项有效的 避孕措施,并与单位、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 同一式三份,流出人员、村(居)委会、镇计生办各执份。4、申领人或村(居)委会专干持村(居)委会签署意 见并加盖公章的申领表和两份流出育龄人员计生合同及 照片到街、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承诺时限:当日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 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
16、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 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 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
17、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流动人口婚育证
18、明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工作流程图计生专干将已办证件及结婚证、户口簿身 份证或未签发证件的文书送交申请人4、二孩生育证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门:区计生局二、审批责任人镇计生专干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各村、社区计划生育对象五、审批权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六、办理条件(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 育个子女: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 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
19、正常劳动,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 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只有一个子女的;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 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6、再婚前
20、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 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医学上 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三)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 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 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 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 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四)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
21、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 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 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 用前款规定。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 育、收养状况证明;3、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办理程序和时限(1)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应当在 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再生 育子女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结婚证(属再婚的 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 及复印件;符合再生育条
22、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含未孕证 明);户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 照各2张(农村居民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农村居 民” 2个条件的证明)。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双方所 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材料起向乡 (镇)、街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申办再生育证。(2)乡(镇)、街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应当自决定受理 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 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计生局法规科。(3)县级计生局法规科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 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对
23、符合法定再 生育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 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办理再生育证,并 由乡(镇)、街在5日内将再生育证和告知书送达给 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其理由。(4)申请人在再生育证有效期内未怀孕或怀孕14周 后经许可终止妊娠、死产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新生儿死亡,需 要延续有效期(有效期延续为两个年度)或重办再生育证 的,应当在再生育证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级计 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原发的再生育证; 未孕的需提交一年内的孕检“无孕”证明;孕14周以下 的流产,需提供已施行流产术的证明;孕14周以上属医学 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需经省
24、、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 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属胎儿患有严重 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省、市 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属孕妇患有 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妊娠手 术的,需经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孕妇疾病诊断证 明;属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需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属离 婚、丧偶等原因拟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 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准予非医 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死产或子 女死亡的,需提交有效的死产或死亡证明。县级计生局应当在生
25、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或重办的决定。 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 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
26、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 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7、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附件: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流程图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流程图5、家电下乡补贴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门:镇财政所二、审批责任人镇农经专干三、审批依据: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 155 号)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各村农村户口居民五、审批权限镇财政所初审。六、办理条件凡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且持有本镇
28、农村户口簿的村民 均可前来办理。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份;2、购买人户簿(户口簿首页、户主页、购买人页)原 件复印件份;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及复印件份;4、购买人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折复印件份。、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直接到镇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查只要符合有 关条件,即可获得相应补贴。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 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
29、督。十、责任追究(-)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 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 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
30、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附件:家电下乡补贴审批发放工
31、作流程图家电下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流程图资料归档6、摩托下乡补贴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门:镇财政所二、审批责任人镇农经专干三、审批依据: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248 号 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各村农村户口居民五、审批权限镇财政所初审。六、办理条件凡购买了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且持有本镇农村户口簿的 村民均可前来办理。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 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2、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簿(户口簿首页、户主页、购买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4、购买人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
32、存折(该存折性质必 须是个人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直接到镇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查只要符合有 关条件,即可获得相应补贴。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 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
33、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 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 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
34、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摩托下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流程图附件:摩托下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流程图申请村民提供申领必须资料镇财政所审核资料,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系统区核定后拨款至申领人银行账户、农作物良种补贴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
35、门:镇农业办、镇财政所二、审批责任人镇农业专干、镇农经专干三、审批依据:长沙市农业局、长沙市财政局转发湖南省农业厅、湖 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各村农村户口居民五、审批权限镇农业办公室、镇财政所初审。六、办理条件1、必须在审批年度内种植下列农作物的种,包括水 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2、必须由所在的村民小组、村负责人进行统计签字上 报。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的统计表,并有农户本人、村民小 组及村负责人的共同签字。、办理程序和时限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进行集中统计,申报和审查、核定、 公示和发放
36、。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 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
37、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 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 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8、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附件:农作物良种补贴审批发放工作流程图农作物良种补贴审批发放工作流程图8、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门:镇农业办、镇财政所二、审批责任人镇农业专干、镇农经专干三、审批依据:关于下达2010年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款的通知 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各村农村户口居民五、审批权限镇农业办公室、镇财政所初审。六、办理条件1、必须在申报年度内种
39、有粮食作物(水稻)。2、必须由村负责人进行集中统申报。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有村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种植粮食统计表。、办理程序和时限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集中统办理和审查并发放 至位。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
40、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 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41、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审批发放工作流程图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审批发放工作流程图9、特困大病医疗救助审批制度、审批责任部门:镇民政办二、审批责任人镇民政专干三、审批依据:长沙
42、市雨花区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法雨政 办200845 号四、审批范围镇管辖范围内各村、社区居民五、审批权限镇民政办公室初审。六、办理条件1、具有我区常住户的城乡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和家 庭成面人平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困难居民均可申请。 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书、病历纪录及当次的有 效门诊票据;3、申请人的户本、身份证复印件及低保(三无)对象的身份证明。、办理程序和时限1、申请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在由民政局和卫生局 每年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 每年申报两次,即5月和10月向所在社区低保中心(村委 会)集中申报,大病门诊
43、救助在每年11月份向所在社区低 保中心(村委会)集中申报。2、申请住院救助的对象向户口所在社区低保中心(村 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低保中心(村委会) 初审合格后上报街道低保站;低保站对上报对象进行复查审 核,并将复审合格资料上报区低保局;区低保局对低保站上 报的对象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住院医疗救 助实行随时申请,按月审批,从批准之日的下月初实行银行 发放。九、监督检查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 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4、镇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接受人大、
44、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 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 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 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 要责任,协办
45、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 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 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 室主任和镇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有 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附件:特困大病医疗救助审批工作流程图特困大病医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