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采购征选建筑师--政府采购法5836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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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採購-徵選建築師-1倘各位來賓需用餐用餐或飲用茶水飲用茶水 ,請至會場外休息區,以共同維持學校演藝廳場地品質及環境整潔,謝謝您的支持。2研習會梯次表研習梯次研習日期勞務採購研習92年9月30日 契約變更暨估驗計價研習92年10月1日3勞務採購研習會課程表時間研習主題09:00 10:2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修正版流覽10:40 12:00工程發包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13:30 14:20勞務採購定義及分類14:30 15:20招標期限標準及建築師罰則15:30 16:30 不合理標及不良廠商處置及流程加綜合研討4勞務採購研習會課程表時間研習主題09:00 10:2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修

2、正版流覽10:40 12:00工程發包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13:30 14:20勞務採購定義及分類14:30 15:20招標期限標準及建築師罰則15:30 16:30 不合理標及不良廠商處置及流程加綜合研討5壹.採購法新修正條文瀏覽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第7條:工程、財務、勞務之定義(1)何謂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2)何謂財務: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

3、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3)何謂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認定招標屬性則以金金額額比比例例佔佔最最高高者者為歸屬(例如地質鑽探工程(含工程及勞務)-視同工程採購7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第9條(1)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2)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學校)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教育局8公告金額公告金額查核金額查核金額巨額巨額工程採購工程採購一百萬元五千萬元二億元財物採購財物採購一百萬元五千萬元一億元勞務採購勞務採購一百萬元一千萬元二千萬元採購採購金額金額9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

4、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第12條:上級機關之監督(1)5,000萬以上工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五)日內檢送相關文件相關文件請教育局派員監辦工程部分:開標:招標圖說(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公報影本驗收:工程結算資料(詳施 27)及初驗記錄(2)1,000萬以上勞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十五)日內檢送相關文件請教育局派員監辦勞務部分: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徵選須知及徵選辦法等草案1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4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或小額採購其採購金額計算方式如下(1)第3款: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

5、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例:保全採購細則第7條:5000萬以上招標應於等標期限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檢送相關資料細則第9條:5000萬以上驗收時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資料11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5細則第11條:指監辦人員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實地監視實地監視實地監視或或書面審核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機關辦理開標.是否符合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相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機關內之政風、相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機關內之政風、監查監查(察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

6、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或勞務工程或勞務採購採購監辦人員監辦人員採採書面審核書面審核書面審核書面審核監監辦應經辦應經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或其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授權人員核准授權人員核准授權人員核准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底價訂、底價訂、底價訂、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採購之實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摘錄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摘錄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採購辦法採購辦法)12政府

7、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6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100萬)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13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6-1第18條:招標方式l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1)公開招標(2)-以第52條第1項第1款決標在底價以內最低標者得標(2)公開招標 -以第52條第1項第3款決標稱之最有利標l選擇性招標

8、: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審查後,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l限制性招標:以不經公告方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14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7第22條:限制招標之條件限制性招標之規定不論金額大小已取消報局核備已取消報局核備l若非使用專利品切記勿以以小小綁綁大大可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採限制性招標辦理l第六款: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未逾原契約百分之五十l第七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及數量l第9款及第10款係針對勞務採購細則第22條l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15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8

9、細則第23條之1: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或其授權人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1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9第23條:訂定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24條統包(效率,品質):含設計及施工、供應、安裝但不包括監監造造;詳統包實施辦法17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0第25條:共同投標 共同具名投標:簽約,連帶負履約責任(1)同業共同投標:兩個同性質行業共同承攬例:A營造廠商搭配一家或二家營造廠商(2)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例:

10、土建廠商搭配水電業者或空調業者(3)投標時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可於補充投標須知要求182-1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技術規範(防止綁標行為)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之採購 1、應依功能功能或效益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國際標準標準或國家標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採購法第26條)192-1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技術規範(防止綁標

11、行為)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之採購 4、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標或 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 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5、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採購法第26條)P.32202-1技術規範實例高壓蒸汽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高壓蒸汽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除設計圖說所示或另有規定,需符合國家規範 CNS 13480 A2256 及下列規定(1)尺寸(單位:公分)長寬厚:604010,602015(2)密度:410kg/cm3以上(3)抗壓強度:

12、25kgf/cm2以上(4)熱傳導係數:0.13w/mk以下(5)防火時效:2小時以上 (採購法第26條)212-1辦理公告金額 (100萬)以下之採購防止綁標行為:1、原則上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不適用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2、仍受採購法第六條受採購法第六條之原則約束: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採購法第26條解釋函)222-1辦理公告金額 (100萬)以下之採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參考認定原則:1、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容易取得取得,價格合理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2、無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獨

13、占或聯合行為聯合行為之情事。(採購法第26條解釋函)23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3、技術規格有有國國際際標標準準或國國家家標標準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載明明其其他他標標準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審查後再行辦理:I.自行審查自行審查II.II.開會審查開會審查III.III.委託審查委託審查(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24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審查機制:I.I.自行審查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II.II.開會審查: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

14、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III.III.委託審查: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25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74、招標文件內容之訂有有特特殊殊技技術術規規格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特定定之之商商標標或商商名名、專專利利、設設計計或或型型式式、特特定定來來源源地地、生生產產者者或或供供應應者者時,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審查後再行辦理:I.I.自行審查自行審查II.II.開會審查開會審查III.III.委託審查委託審查(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7)26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5、無無法法

15、以以精精確確方方式式說說明明招招標標要要求求,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特定定之之廠廠牌牌時,應註明或或同同等等品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i.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應不少於二家不少於二家以上。ii.並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不限限制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其他他廠廠牌牌為替代品。(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27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iii.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容易易取取得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獨占占或或聯聯合合行行為為之情事。iv.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

16、當相當。v.可配配合合開開標標前前公公開開閱閱覽覽(除規範外,並出示樣品)以杜絕爭議。(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28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6、招標文件允許提出同等品者,提出時機為:(一)(一)投標時提出投標時提出需於招招標標文文件件內內明明定定應於投投標標文文件件內內預預先先提提出出廠商於投投標標文文件件內內應應敘敘明明同同等等品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比較較表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經審查非同等品者,列為不合格之廠商不合格之廠商。(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29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二)(二)得標後使用同級品前提出得標後使用同級品

17、前提出並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並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廠商於得得標標後後使使用用同同級級品品前前依依契契約約提提送送同同等等品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3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2第28條:等標期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合理期限(詳期限標準)細則第49條之1:開開標標時時間間為等標期屆滿當當日日或或次次一一上班日(若當日亦為最小等標期限最後一日,請必須於當日17:00以後)第29條: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31政府採購

18、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3第30條:押標金及保證金(1)勞務採購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2)未達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務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3)以議價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4)參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32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4第31條:押標金之處理原則,已納入投標須知33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5第33條:投標文件之遞送及補送例外(1)機關得於招招標標文文件件中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開標標前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文件細則第29條:書面密封指將招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釘書針或其他類以材料封裝者細則第32

19、條: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文件(1)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得更改之項目(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3)參考性質之事項(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34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6第36條:廠商資格(1)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與履約能力有關(廠商財力證明,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證明:非實積)(2)特定資格:可參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35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6-1細則第33條: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不開不接細則第36條:分分包包廠廠商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得標標後後不不變

20、更變更。但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需經機關同意需經機關同意細則第38條: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例如:承辦整體規劃建築師不得為細部設計建築師例外:古蹟採購古蹟採購不在此限3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7第40條:機關代辦採購(1)例如:石牌國小請捷運局南工處代辦(2)洽辦機關-石牌國小;洽辦機關上級機關-教育局(3)代辦機關-捷運局南工處;代辦機關上級機關-捷運局細則第42條:洽、代辦機關權責劃分第41條: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釋疑期限 1/4(1)廠商-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日期前-書面請求釋疑-機關規定期限內-書面答覆-必要時

21、公告之(2)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另行公告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延長等標期37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第47條:得不定底價條件(1)訂定底價困難或案件複雜(2)以最有利標決標(3)小額採購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不定底價之理由決標條件與原則38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1第48條:(整體)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1)已納入投標須知(2)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廠商限制(3)流標:因故未能開標(未如達三家合格廠商投標or48)廢標:開標後因故(如文件不符or未進入底價)未能決標細則55條:合格廠商規定細則第57條:(1)流標-得發還招標文件(2

22、)廢標-廠商要求發還-保留其中乙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39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9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廠商家數;詳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0條:(個別廠商)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規定已納入投標須知規範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1)投標文件內容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具備者(2)押標金方面(3)標封及信函號碼連號(4)廠商住址電話等4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0第51條:開標時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結果通知(1)對內容有疑義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2)對不合格廠商應敘明原因細則第61條:通知各該廠商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

23、遲不得逾1010日;因為廠商如對上開審查結果不服必須依本法第75規定接獲通知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申訴41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1第52條:決標原則(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者-稱最低價決標最低價決標(1(1款)(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內之最低標最低標為得標者-(2款)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稱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3款)(4)複數決標細則第66條:異異質質工工程程、財務或勞務採購指不不同同廠廠商商所供應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有差異

24、者;如電梯維修42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2第53條:有底價之減價程序(1)最低標優先減價,比減價不得超過三次(2)超底價決標者(填寫開標記錄及決標記錄)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未逾預算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百分之八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查核金額以下機關-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准查核金額以上金額未逾百分之四者機關-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准金額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保留決標-敘明理由-報上級機關(教育局)核准後始能決標(細71)43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3細則72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廠商標標價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書面面願

25、以底價或以底價減若干數額-機關應接受細則第73條:限制減價次數-投標須知已明定-六次第56條:最有利標之決標程序以最有利標(採購法52-1-3)原則決標者,綜合評選不逾三次;無論金額大小皆需報上級機關核准44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4第58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細則第79條:總標價偏低定義細則第80條:部分標價偏低定義45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5第61條:決標公告規定決標後3030日日內需將決標結果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亦可決標當日請出出席席廠廠商商於開決標紀錄表簽名紀錄表簽名並影送留存4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6第63條:契約要領已將

26、建築師罰則明訂(請參考契約書範本)47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7第65條:轉包(1)轉包: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主要工作項目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2)可查詢現場監工是否為該公司員工來印證細則第87條: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第66條:得標廠商違反第65條轉包規定,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合約或沒收保證金以101條款送政府採購公報 48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9第67條:分包係得標廠商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1)學校應於招標前將分包項目分類提列(2)參考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廠商分包管理要點辦理(3)得標廠商應至法院設定權利質權予各分包廠商(4

27、)分包契約書應送機關備查(5)分包廠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49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0第70條:品質管理機關應訂明廠商執行品質管理、施工安全等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例:混凝土或鋼筋檢驗標準等第71條:驗收期限及驗收人員(1)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當主驗人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2)主驗人:不可為最基層承辦人-指蓋第一個章承辦人(3)5000萬以上函請教育局派員監驗時需先指指派派主主驗驗人人並於來函中敘明5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1細則第90條:(1)有分批或分段驗收於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28、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細則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書面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細則91條:驗收人員分工(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抽查查驗驗核核圖說及現場是否與規定不符,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指派(2)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抽查驗核,由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3)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通常係由設計監造建築師擔任(4)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由主會計或其有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51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2細則第92,93,94,95條:已納入府頒施工驗收作業程序第72條:驗收不符之處置(1)未達查核金額採購若需減價收受減價收受應經機

29、關首長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或其授權人核准(2)5000萬以上採購若需減價收受減價收受則先報經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核准細則第100條:驗收人對工程或財務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契約未規定時契約未規定時,費用支付費用支付原則(1)拆驗結果與契約不符時-費用由廠商支付(2)拆驗結果與契約相符時-費用由學校負擔52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3第75條:(招標、審標、決標)異議之提出及處理 要件:違反法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1)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向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期限細則第105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法定期間者,應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細則第105條之1: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

30、之決定時仍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53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4第76條:(招標、審標、決標)申訴(1)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2)向臺北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3)十五天內第85條:招標機關對(申訴)審議判斷之處理機關不依審議委員建議時-收受判斷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上級機關15日內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54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5第85之1條:履約爭議調解針對履約爭議,處理步驟(1)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調解(機關不得拒絕)(2)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須兩造雙方和議)(合約書有履約履約爭

31、議:調解仲裁訴訟)第94條:辦理評選人數(5-17人)及比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55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6第101條:對不良廠商之通知(1)機關並無裁量權,廠商有符合1-14款狀況應依規定將事事實實及及理理由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未提提出出異異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細則第109之1條(1)廠商接獲通知次日起2020日內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2)機關將處理結果函覆廠商-廠商不服-15日內-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5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7細則第111條:延誤履約期情節重大者(1)巨額工程(2億):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2)其他採購:履約進度落後

32、百分之二十以上第102條:不良廠商之異議及申訴廠商或機關收到異議申訴處理期限第103條:不良廠商之處理57吃飯飯時間到囉快把旁邊的同學搖醒58 各位大爺大娘行行好各位大爺大娘行行好原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工程標案(進度)管理原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工程標案(進度)管理系統停用系統停用。公告金額(一百萬)公告金額(一百萬)以上工程標案,每以上工程標案,每月月八日前八日前登錄公共工程委員會登錄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統。若有超過乙個月仍未補登情事,市府施工查核小組即若有超過乙個月仍未補登情事,市府施工查核小組即彙整相關資料彙整相關資料提報市政會議提報市政會議。若標案已於

33、九十二年(若標案已於九十二年(92.12.31.92.12.31.)前完工,請配合以)前完工,請配合以報報局表單系統登錄局表單系統登錄,俾利報府。,俾利報府。九十三年度已完工驗收,請九十三年度已完工驗收,請補登開工及完工驗收資料補登開工及完工驗收資料。591 工程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 P.64工程費=各項費用明細表之編列 用於編列行政程序之預算書及申請費用時提送詳1-1;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601 工程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 P.64工程費工程費施工費(施工費(B B)委託技術服務費委託技術服務費 工程管理費工程管理費 611 工程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 P.64施工費(施工費(B B)施工費

34、用(施工費用(C C)空污費空污費 外管線補助費外管線補助費 (含含台台電電契契約約容容量量或或瓦瓦斯斯外外管管線線)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費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費 公共藝術費公共藝術費621 工程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 P.641.施工費用(施工費用(C):):真正可用以支應承包商之費用真正可用以支應承包商之費用2.參考各項工程單價編列標準編列詳詳1-21-22.2.空污費:空污費:修建工程共分三級;詳1-3;第一級佔施工費0.28%0.28%;第二級佔施工費0.35%0.35%;第三級佔施工費0.54%0.54%;新建工程亦分三級 以面積工期為費基;應由業主應由業主(學校學校)繳

35、納不可納入施工費用由承商繳納繳納不可納入施工費用由承商繳納3.3.外管線補助費外管線補助費(含台電契約容量或瓦斯外管線含台電契約容量或瓦斯外管線)4.4.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費: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費:詳1-45.5.公共藝術費:公共藝術費:佔施工費用百分之一(1%):詳1-5631-1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1-1-1整體規劃案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1-1-2徵選建築師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1-1-3 修建工程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1-1-4校舍新建工程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P.66641-1-1整體規劃案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651-1-2徵選建築師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30%2.3名661-1-3 修建工

36、程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671-1-4 校舍新建工程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681-1各項費用明細表注意事項1-1-1 1-1-1 及及1-1-21-1-2明細表核准後編於預算書時可簡明細表核准後編於預算書時可簡化為化為工程管理費 委託技術服務費即可1-1-31-1-3及及 1-1-4 1-1-4之施工費用務必參照各項之施工費用務必參照各項工程單工程單價編列價編列 1-1-4 1-1-4 通過後會一併檢討過去年度內已發生之費通過後會一併檢討過去年度內已發生之費用用691-2各項工程單價編列標準1-2-1九十三年度教育局新建工程單價編列標準1-2-2九十四年度教育局新建工程單價編列標準1-2-3九十三年度

37、鑽探工程單價表1-2-4九十三年度市府議會審定工程單價編列標準1-2-5九十四年度教育局營繕工程單價編列標準1-2-6市府工程預算單價編列依據及反應物價調整處 理 原則函轉文P.43701-2各項工程單價編列標準P.43711-2各項工程單價編列標準P.43721-2各項工程單價編列標準P.43731-2各項工程單價編列標準P.43741-3 空氣污染防制費11.主管機關:環保局第一科(市府大樓七樓東北區)申繳空污費專線 02-2728-7252 2.課徵對象:是業主(工程主辦機關),不是廠商3.繳費方式:可委請廠商代繳,或學校自行申報4.申報時機:開工前(申報繳費)竣工後(結案、解除列管、多

38、退少補)5.繳費費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5.31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6.罰則:未申報或延遲申報均需追繳費用及逾期罰款751-3 空氣污染防制費1 1 P.96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四條 第一項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761-3 空氣污染防制費1 1 P.96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四條 第二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一一 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六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六(平方公尺月平方公尺月)以上者。以上者。二 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二七、(平方公尺月)以上 者。三 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六(

39、平方公尺月)以上者。四 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一八、(平方公尺月)以上者。五 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五、(平方公尺月)以 上者。六六 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新臺幣一百八十萬新臺幣一百八十萬新臺幣一百八十萬 元者。元者。元者。元者。771-3 空氣污染防制費1 1 P.96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四條 第三項 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 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第四條 第四項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781-3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5.31公告營建工

40、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三、費率分級及適用對象如下:(一)第一級費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以 下 簡 稱 管 理 辦 法)所 稱 之 第 一 級 營 建 工 程。(二)第 二 級 費 率:管 理 辦 法 所 稱 之 第 二 級 營 建 工 程。(三)第三級費率:非屬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但其採行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之防制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其認可之級別費率徵收。791-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P.100801-3 空氣污染防制費3 3 P.23811-3 空氣污染防制費3 3 821-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P.107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

41、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 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 貼及擺設。831-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P.107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841-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一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二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三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851-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42、 P.109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廿九之一 條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 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未變變更更防防火火避避難難設設施施、消消防防安安全全設設備備、防防火火區區劃劃及及主主 要要構構造造者者,得經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 進行施工。861-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廿九之一 條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 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 發審查合格證明一、十層以下樓層

43、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三百平方公尺 以下以下者。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871-4 室內裝修收費標準881-5 公共藝術設置流程籌備計畫期籌備計畫期 徵選作業期徵選作業期 設置施作期設置施作期P.117891-5 公共藝術設置流程901-5 公共藝術設置流程911-6 委託設計監造費提列標準及原則1 1P.130新建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於工程費項下編列委託技術服務費專項辦理 921-6 委託設計監造費提列標準及原則3 3P.130其他修建工程考量各項工程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

44、期限,專案編列委外規劃、設計監造費用931-6 委託設計監造費提列標準及原則4P.130得編列專案委外費用之工程項目電源改善工程(不含單純設備之更換)、空空調調工工程程(不不含含單單純純設設備備更更換換)、夜夜間間照照明明工工程程(不不含含單單純純燈燈具具設設備備更更換換)、室室內內裝裝修修工工程程、地地上上物物拆拆遷遷工工程程、操場整修(含跑道)工程、圍牆(擋土牆、駁坎、護坡)修建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屋頂(防漏、隔熱)整修工程、伸縮縫整修工程、廁所(化糞池)修繕工程、蓄水池(水塔)修繕工程、電梯新修建工程(不含設備更新)、游泳池(結構或機電)整修工程、衛生下水道(污排水系統)工程、校區排水系

45、統改善工程、結構補強工程、消防設施整修工程(不含換藥及零件之更換)、中央飲水系統改善工程(不含設備更新)、廚廚房房設設施施工工程程、噪噪音音設設施施改改善善工工程程、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各類球場(遊戲場)整建工程(不含設備更新)、各各類類地地坪坪整整修修工工程程、景觀綠化工程(不含簡易之綠化美化工程)941-6 委託設計監造費提列標準及原則5P.130其他經本局認定必須專列委外費用並專簽核准者。其餘工程各機關學校本於自主原則,衡酌工程之專業屬性並依實際需求,於工程管理費計算標準之額度內提列規劃、設計、監造費用。951-6-1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P.31961-6-2 工程管理

46、費提列標準表P.31971-6-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P.133第三點本要點所稱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係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及補償作業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其費用由各該機關於辦理工程時,在工程費及用地補償費預算項下以一定之比例,按實支數提列 981-6-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第五點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出項目,應按下列規定核實列支:(一)工作人員所需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交通費及因工程傷亡醫療費、工程人員 意外傷亡慰問金之支出。(二)工程執行需要之法律顧問費或工程爭議所需委任律師、訴訟、仲裁及公共工程爭 議處理等費用。(三)徵圖獎金、評審費及紀念牌

47、費等費用支出。(五)搭蓋工棚或用地倉儲租金,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租金及裝置電話,工地臨時 辦公處所需之必要隔間裝修與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及其他必要費用。(六)因工程、或土地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之需要,聘請臨時專業顧問、臨時專門技 術人員,僱用臨時之測工、技工、工友等薪資及相關費用支出。991-6-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第五點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出項目,應按下列規定核實列支:(七)除辦理複丈及建物產權登記規費外之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等費用。(八)工程用之圖書、儀器用具設備及維護搬運等費用。(九)以前年度由工程管理費購置之工程車輛修護、油脂及租用、稅

48、捐等費用。(十)工程開辦、廣告、宣導、協調、民俗、茶點及慰勞等費用。(十一)本府員工配合工程需要之出國訓練、督導、考察及駐廠監造支出費用。(十二)為改進專業工程業務舉辦之專題演講費用。(十三)依規定發給員工工程效率獎金或其他獎金。(十四)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1001-6-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P.134第六點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用,應受該工程已編列法定預算總工程費、補償費之實際結算數之限制。101興建750萬PU球場工程為例(一)規劃、設計、監造費工程費經費比例設計監造費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5,000,000 7%350,000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49、 2,500,000 6%150,000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以下部分5%超過一億至五億元以下部分4%超過五億元部分2.8%合計 7,500,000 500,000 500,000 102興建750萬PU球場工程為例(二)工程管理費工程費經費比例 工程管理費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5,000,000 3.5%175,000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2,500,000 3.0%75,000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以下部分2.5%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以下部分1.5%超過一億至五億元以下部分1.0%超過五億元部分0.5%合計 7,500,000 250,000 250,000 1031

50、-1-3修建工程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xP.691041-1-4校舍新建工程各項費用明細表範本P.701051 工程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 P.65二、施工費(C):工程詳細表總表;詳1-7l施施工工費費用用(C)係學學校校與承承包包商商履履約約金金額,用於發包及結算資料用。額,用於發包及結算資料用。l施工費用(施工費用(C)施工預算(施工預算(D D)+勞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安全衛生管理費+品管費品管費+營造綜合保險費營造綜合保險費+廠商利潤廠商利潤+廠商稅捐廠商稅捐1061 工程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 P.65施工費用(施工費用(C)(1)(1)施工預算(D):完成工作物之直接(含工帶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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