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讲稿4.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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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课件4山西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张耀泽7灭火救援设施7.1消防车道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

2、作面。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

3、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秸杆、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量1000 5000 5000150050030000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

4、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7.1.8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

5、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7.2救援场地和入口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2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

6、、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3 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4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

7、外识别的明显标志。A1新加坡规范为0.85m宽,下沿距离为1.1m,请考虑是否做出调整2006-11-16无锡市中心无锡市中心一高楼发生大火一高楼发生大火2006年6月1日哈萨克斯坦首都一32层政府高楼着火2010.11.15上海教师公寓楼火灾7.3消防电梯7.3.1建筑高度大于36m的住宅建筑,其他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宜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7.3.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或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符合下列

8、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7.3消防电梯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台。7.3.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

9、(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7.3.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7.3.4 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7条和第6.4.3条的规定;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

10、置前室。3 除本规范第5.5.30条的规定外,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开向消防电梯前室;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7.3.5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7.3.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7.3.7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每层停靠;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

11、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7.4直升机停机坪7.4.1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规6.1.14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H是Helicopter(

12、直升机)的第一个字母,表示这是直升机停机坪。并且字母H也做为直升机在降落时校正落点用。2010.11.15上海火灾,三架直升飞机拟救人8消防设施的设置1一般规定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

13、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8.1.3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8.1.3 高层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和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8.1.5总

14、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

15、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层;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 消防控制室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或类似灭火器材;其他住宅建

16、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和住宅建筑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应设置灭火器。8.1.10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8.1.11设置在建筑室内或室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8.1.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各类消防系统、装置的设计和灭火器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

17、器配置的标准。8.2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2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除住宅建筑外的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6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

18、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5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家用轻便消防水龙家用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

19、盘消防软管卷盘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3自动灭火系统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

20、1500m2的木器厂房;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8.3.3

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高层公共建筑内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室;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

22、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

23、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注:本条规定外的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的寝室与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8.3.5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不能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不能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仓库,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

24、局部开口部位;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2 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3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5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

25、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

26、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

27、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3 任一层建筑面

29、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7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30、等;8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9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2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5防烟和排烟设施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32、,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厂(库)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33、: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 中庭;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4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8.5.4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排烟设施。8.5防烟和排烟设施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单、多层公共

34、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一般规定9.1.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

35、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1.5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9.1.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9.2供暖9.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9.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

36、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9.2.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9.2.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2当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9.2.6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9.3通风和空气调节9.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

37、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9.3.2 厂房内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3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9.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

38、用湿式除尘器。9.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2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9.3.7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有连续清灰设备;2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39、。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9.3.10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9.3.11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 穿越防火分区处;2 穿越通风、空气

40、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9.3.1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9.3.1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动作温度应为70;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

41、检修口;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9.3.1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设置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

42、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10电气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 建筑高度大于5

43、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10.1.3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

44、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

45、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10.1.7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0.1.8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10.1.9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

46、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

47、厂房(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电流互感器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3.1 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原3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11木结构建筑1、原为木结构民用建筑,现改为木结构建筑,增加了丁戊类厂(库房)。2、原5条,现改为14条,增加9条。自成体系,本章可视为是一本木结构建筑防火规范。12城市交通隧道本章变化主要是将5个非强条变为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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