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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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5)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5)5.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

2、检验规则(5)6 证书和标志(6)6.1 证书(6)6.2 标志(7)7 委托加工备案(8)8 收费(8)9 工作人员守则(9)10 附则 (9)附件1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10)附件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12)附件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3)附件41 新型枕外形尺寸与外观质量的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29)附件42 YIIF型枕外形尺寸与外观质量的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32)附件51 新型枕力学性能质量指标及检验方法(35)附件52 YIIF型枕力学性能质量指标及检验方法 (36)附件61 新型枕

3、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判定表 (37)附件62 YIIF枕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判定表 (38)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

4、凝土枕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表1 产品单元划分序号产品单元规格型号1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新II型YIIF型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5、心(以下简称铁道部质检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51874514 传 真:01051849324 电子信箱:jjzx9cy联 系 人:崔勇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6、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 01051874514传 真:01051849324 联 系 人:崔勇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2)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地

7、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 01051849305传 真:01051849305 联 系 人:孙璐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3)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桥梁与基础检验站 地 址:武汉市建设大道103号 邮政编码:430034 电 话:02783525163 传 真:02783525163联 系 人:郝晋衡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

8、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新II型或YIIF型;4.1.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非企

9、业法人的申证单位应附有负责人“营业执照”及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均应覆盖申证产品,且有法定代表人对负责人的授权文件);4.1.1.3 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时)。所属单位(现场制枕场)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证时,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其法人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10、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

11、.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

12、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并填写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由核

13、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依据本细则5.4款进行现场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由于运输原因需延长时间期限的请提前告知审查组)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一个规格型号)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

14、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

15、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见附件1)。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见附件2)。5.3 预应力混

16、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3)。5.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采用随机一次抽样。在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不少于3000根和不少于15批库存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中共抽取样品20根(一种规格),样品生产日期应最大限度地分散,其中,龄期为出池后48小时以内的不少于2批的样品不得少于6根。检验工作按检验工作流程图进行。检验工作流程图检验组进厂核查混凝土强度静载试验机计量校核检验器具计量合格检验在库存产品中抽样共20根轨枕外形外观全检 合其中6根样品其中6根样品 格 静载试验运至检验站 合格龄期28天后开始疲劳试验5.4.1.2 抽样单

17、(见表2)表2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型号: 标牌: 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序号样品编号模节编号生产日期序号样品编号模节编号生产日期备注生产企业名称: 使用单位名称:邮编及地址: 地址及邮编:工厂代表签字及电话: 用户代表签字及电话:注: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由生产企业盖章且不需填写使用单位情况。在用户抽样时,由使用单位盖章并填写生产企业情况。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新II型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裂纹与掉肩、断丝根数、产品标记;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3个;其余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附件41进行。5.4.2.2 YIIF型

18、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肉眼可见裂纹、断丝、标记;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1个;其余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附件42进行。5.4.2.3 力学性能检验项目有4个:静载抗裂强度,疲劳强度,混凝土28天强度,混凝土脱模强度,其检验方法按附件51(新II型枕)或附件52(YIIF型枕)进行。 5.4.2.4 判定标准按附件61(新II型枕)或附件62(YIIF型枕)进行,A、B、C类检验任一类不合格均判为检验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

19、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单元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检验;需要增加产品规格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

20、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

21、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

22、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7-002-。其中,XK代表

23、许可,前两位(17)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合格证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

24、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

25、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

26、.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计价费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27、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

28、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9 附件1预应力混凝

29、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类号标准类别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备注一产品标准及检验标准1TB/T2190-2002预应力混凝土枕 I型、II型及III型仅限YII-F型枕2铁道部运基线路2002160号新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技术条件仅限新II型枕3TB/T1878-2002预应力混凝土枕疲劳试验方法4TB/T1879-2002预应力混凝土枕静载抗裂试验方法二原材料标准及检验标准1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2GB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3GB1345-200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mm筛析法4GB1346-200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

30、、安定性检验方法5GB2419-2005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6GB14684-2001建筑用砂(优等品)7GB14685-2001建筑用卵石、碎石(优等碎石)8GB/T5223-200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9GB/T701-1997低碳钢热轧圆盘条10GB/T343-94一般用途低碳钢丝11GB228-2002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12GB238-2002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13GB232-1999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14GB8075-87混凝土外加剂的分类、命名与定义15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16GB8077-2000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17GB50119-200

3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18JGJ63-89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19TB/T30542002铁路混凝土工程预防碱骨料反应技术条件20TB/T 2922-1998铁路砼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混凝土性能检验标准1TB10425-94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2GB/T50080-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3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4TB/T 2181-90混凝土拌合物稠度试验方法跳桌增实法5GBJ82-85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试验方法6TB10210-2001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四产品图纸1研线0322新II型

32、预应力混凝土枕仅限新II型枕2专线3385YII-F型预应力混凝土枕仅限YII-F型枕注:以上所列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应是有效版本; 11 附件2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类别设备类别序号设备名称设备能力备注一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1混凝土搅拌站电子秤自动称量并实现自动控制;水泥、水、减水剂1%,骨料2%2张拉及缓慢放张设备自动控制:1%;缓慢放张3混凝土养护控制装置微机自动控制并自动记录:2;4模型5混凝土灌造成型设备6模型移位装置仅限流水机组7脱模设备8成品库吊装设备9锅炉二检测设备12000kN压力试验机1%2100kN或50kN万能材料试验机1%3

33、钢筋反复弯曲试验机4烘箱15水泥物理检验全套设备6混凝土试模必备151515cm试模7试验室用振动台8台秤1%9跳桌增实仪10砂、石成套筛11试验用强制式搅拌机12标准养护箱相对湿度:95%,温度:202能满足生产需要13标准养护室相对湿度:95%,温度:202能满足生产需要14静载试验机精度1%;恒载波动0.5%15专用检具163m盒尺及钢板尺、卡尺附件3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

34、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55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3.2技术人员的3.2.1款、6.3出厂检验的6.3.1款、6.4型式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7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48

35、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5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1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1.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

36、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企业管理者应制定文件化的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贯彻实施。1.是否有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3.企业各级人员是否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落实质量目标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3有效实施1.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有记录及奖惩实施凭证。3.对事故(质量、安全、机械)的处理应有效地实施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企业应收集、统计、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质量

37、体系。1.数据分析是否提供以下信息:顾客满意程度对供方的满意程度(含原材料合格率)与产品要求的符合性(含成品质量日报、月报、年报)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企业应制定质量反馈制度,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并严格实施。1.是否制定了质量反馈制度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查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合格o 不合格2.2设备工装1*企

38、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合格o 不合格2.生产设备的计量设备有合理校验周期,使用中的计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1.混凝土搅拌电子称、自动张拉/放张设备、自动养护温控设备是否有校验周期和检定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企业应有完善的设备工装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工装正常运转。1.是否有完善的设备工装管理制度。是否规定: 主要装备必有购置、安装计划,设计制造计划及验收规程、验收

39、记录。其购置、制造应得到技术主管的认可 主要装备必有操作规程主要装备必有检修、保养、报废制度主要装备必有档案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设备工装台帐和主要设备档案。主要设备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验收合格证书,验收检验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装备设计图及装备修改记录设备大修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4.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1.检查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2.是否有钢模型的校验,张拉杆的探伤、搅拌机、料斗、混凝土料车、脱模机、振动台的保养。3.是否有锅炉、吊车的强检与运行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

40、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合格o 不合格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1.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企业应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经常处于满足精度要求的使用状态1.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规定:计量器具必有选购计划、安装及检定规程;主要检验设备(试验机)必有操作规程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及保管;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必有周期检验校准制度及报废制度;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必有档案管理制度;o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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