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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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年10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

2、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维护省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省科技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3、:(一)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三)审定评审结果;(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五)负责组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七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

4、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5、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一条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注重引领性、示范性,原则上授予本省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前款所称重大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推动本省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中做出重大贡献;(二)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三)在科学

6、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动本省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在创新实践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三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创新驱动秦创原

7、奖不分等级,分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2个类别。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省科技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三)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四)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五)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省科技奖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

8、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省科技奖提名时间不得少于45日。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技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作为省

9、科技奖的候选者。第十九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提名为省科技奖。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分别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技奖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提名形式审查结束和专业评审组作出结论后,应当公示提名结果和评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

10、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单位和个人对前款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必要的材料。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保密。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异议进行调查,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调查情况,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省科技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并附异议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结合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并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

11、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预算。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科技奖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技奖的提

12、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第三十条 参与省科技奖提名、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第三十一条 对省科技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利用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身份保密,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奖候选者、提名者和评审

13、专家等的信誉档案,并实时更新。信誉档案应当作为参与省科技奖提名、评审活动和选聘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工作进行评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取消其当年候选者资格;(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

14、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三)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当年提名资格;(四)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停止其参与当年评审工作。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第三十七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省社会力量开展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根据2015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修正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11 - X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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