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解读八月各地证监局行政监管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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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总解读八月各地证监局行政监管案例我们对行政监管案例中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条款的情形进行了统计,有七个案例同时违反了多个条款,违规情节大致涉及信息披露、产品备案、合格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测评、禁止保底、资料保存、勤勉尽责几个方面,具体请见下文。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6个)(一)法条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二)案例情况1.上海监管局公

2、示案例一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开放日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2.上海监管局公示案例二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3.江苏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1) 公司管理的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以及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2)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公司未能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注第一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4

3、.深圳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个别私募基金净值信息的情形。注该案例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个人被同步出具了警示函。5.广东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责令改正):(1) 管理的某只基金未能参与投资项目的现金分配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2)部分投资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未及时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披露。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6.北京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责令改正):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

4、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决定书内容未详细描述具体违规行为。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5个)(一)法条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案例情况1.深圳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1) 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2) 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案例中担任法定代表人

5、、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个人被同步出具了警示函。2.上海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1)未核实被投企业注册资金实缴情况,未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义务;(2)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产品相关资料。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3.广东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责令改正):(1) 管理的某只基金未能参与投资项目的现金分配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2)部分投资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未及时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披露。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4.北京监管局公示案例一违规情形(责令改正):管理、运用私募基

6、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5.北京监管局公示案例二违规情形(责令改正):(1)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2)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4个)(一)法条原文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

7、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二)案例情况1.深圳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1) 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2) 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

8、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案例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个人被同步出具了警示函。2.天津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公司存在管理未备案基金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行为。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9、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3.福建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责令改正):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4.北京监管局公示案例二违规情形(责令改正):(1)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10、。(2)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注该案例同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示】八月另有一行政处罚案例亦涉及违反本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为其管理的6只私募基金备案。注该案例中实际控制人且先后担任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个人被同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2万元罚款。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2个)(一)法条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二)案例情况1.江苏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

11、:(1) 公司管理的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以及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2)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公司未能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注第一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深圳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1) 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2) 存在从事“募新还旧”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情形。注第二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案例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个人被同步出具了警示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

12、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8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13、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2个)(一)法条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二)案例情况1.上海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责令改正):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2.河

14、南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责令改正):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余额不真实、不准确。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2个)(一)法条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二)案例情况1.上海监管局公示案例一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1) 未核实被投企业注册资金实缴情况,未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义务;(2)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产品相关资料。注第二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15、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上海监管局公示案例二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相关材料。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1个)(一)法条原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

16、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二)案例情况1.深圳监管局公示案例违规情形(出具警示函):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形。注该案例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个人被同步出具了警示函。【延展阅读】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2002年4月2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200231号),确定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该通知对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予以了区分,对于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违法行为不成

17、立或虽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处罚,应当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交由有关部室处理。尽管有别于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类型,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亦是在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这需要与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部分监管措施进行区分。一、行政监管措施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包括:1. 责令改正;2. 监管谈话;3. 出具警示函;4. 公开谴责;5. 记入证券期

18、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6.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二、行政处罚2010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授权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明确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7月15日,证监会根据行政处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完善查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

19、度”、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 警告、通报批评;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 行政拘留;证监层面无权直接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会由公安部门介入。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章节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前述行政处罚的对应情节进行了细化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0、法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章节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取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进行了细化分类与描述。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诸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情形予以细化拓展,比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八条,明确赋予了证监会对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相关行政处罚的权利,包括: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3. 有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4.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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