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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井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灾难的防治与治理安全治理制度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治理作出如下治理规定: l、矿井必需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规划,并依据详细状况准时修改。灾难预防和处理规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矿井必需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规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企业财务、供给规划。 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安全治理制度 1、矿井采、掘工作面工程及全部其它井下工程必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治理规定做好顶板治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需编制工作面顶板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2、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需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前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需准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制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掌握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需停顿采掘作业,实行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展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需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准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裂、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治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穿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
3、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穿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需停顿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4、用垮落法掌握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需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需根据作业规程规定存有肯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需逐根进展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需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急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
4、顶前,必需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展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需指定有阅历的人员观看顶板。 7、采掘工作面防止漏煤的注水措施和详细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展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治理和监测状况进展分析和总结。 9、掘进工作面必需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10、采纳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需做拉拔试验,必需对顶板离层进展监测,对喷体必需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1、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展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矿井瓦斯事故预防治理制度 1、矿井必需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
5、进展检查。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展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需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仔细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需送矿长、总工程师批阅,并进展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需制定技术措施,进展处理。 4、矿井必需从生产治理上对采掘工作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需准时处理。详细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到达1.5%时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查明缘由,实行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展处理。 7
6、、井下全部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需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需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治理。 三、矿井水灾事故预防治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需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需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展全面检查,并进展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准时整改。 3、矿井必需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需修建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四周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需修建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急的地段,必需制定防止滑坡的技
7、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需准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需妥当处理,避开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需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四周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觉漏水状况,必需准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需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需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力量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需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需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力量。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需有专人负责; (2)必需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需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需设专人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