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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其次百一十一条 当井下发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需停顿作业,马上实行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掌握时,必需撤出人员,封闭危急区域,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进展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全部人员必需全部撤出。隐患未彻底消退,严禁恢复生产。 (一)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需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需实行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治理台账,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前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需由矿山抢救队负责进展,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需全部撤出。 (三)火区位置关系图应注明全部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挨次进展编号,并建立火区治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治理卡片必需永久保存。 (四)井下火区必需采纳永久防火墙封闭,全部永久防火墙都必需统一编号,防火墙的治理和启封都必需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五)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四周进展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展采掘时,必需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