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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需具备民事诉讼法第 l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具体为:(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必需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 其他人无权到法院为别人起诉离婚,无权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关系。(2)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知道要告谁。被告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假设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裂开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只能另案处理,另案追究第三者的重婚或者其他法律责任。3要有具体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与理由。具体的诉讼恳求,是指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某 种义务,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解决
2、什么问题;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的诉讼恳求是依据什么 提出来的,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恳求是合法合理的。要起诉离婚,那么诉讼恳求 即为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应当归哪一方监护抚养,要有明确的意见。在提出具体意见时,要讲明提出这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必需是归人民法院主管,也就是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原告的诉讼恳求。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原告必需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起起诉离婚供给的证据可包括:(1) 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
3、证明;(2) 婚姻根底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缘由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供给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供给诊断书、鉴定书;(4)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供给分居时间、缘由等材料;(5) 曾经起诉离婚的,供给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 子女状况。供给子女诞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情愿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 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
4、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9) 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10) 需要对方赐予经济帮助的,供给疾病或无劳动力量、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11) 要求对方赐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供给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起诉离婚的程序:诉离婚1、起草起诉状;2、预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打算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托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
5、代理诉讼一般状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需到庭,假设因特别缘由实在不能到庭,必需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恳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状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在离婚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举证?在离婚案件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裂开、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依据 “谁主见、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担当不利的后果,或诉讼恳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侵权网律师提示您: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运用证据,是当事人应当特别留
6、意的问题。一证据收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缺乏法律学问,简洁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另外,受社会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也会事倍功半。如受社会上流传的“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假设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肯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肯定能得到赔偿“等观点的影响,在取证方向上产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侵权网 律师提示您,在证据收集及其运用方面,应留意以下几点:1、花大量金
7、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肯定必要。在第三者缘由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不肯定把握过错方确实凿证据,但为收集证据,便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无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其实,假设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状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由于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愿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缺乏。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异。2、留意举证时限。目前
8、,上海的法院一般并不完全严格依据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赐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假设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固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阅历的对方律师会准时指出来, 使当事人陷入为难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时机,这是格外让人痛心的。3、留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需靠法院去收集。比方,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托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方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托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敏捷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多数案件存在
9、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作为您聘请的代理人,律师一般不考虑您是出于何种缘由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考虑如何到达托付人的目的。这里就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提请您留意以下几点:首先,双方根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根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 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方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安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其次,双方父母根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状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
10、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安康成长。假设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固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最终,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根本了解,所以在一般状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情愿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二证据运用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方: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简洁消灭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当留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一起补强所要证明
11、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加。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明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 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进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承受。比方,手机录音,MP3 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2、(1) 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管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假设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 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实行隐秘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3) 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围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
13、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4) “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68 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制止性规定。比方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假设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 不构成侵权。但假设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猎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假设是在公共场合猎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的提交证据
14、 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打算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局部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亲热,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亲热,证言内容具有肯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生疏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状况下,证人证言证明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猛烈的感情颜色,在肯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
15、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展补强印证。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裂开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期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留意收集、供给其他证据进展补强。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消灭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16、为力量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状况。而亲子鉴定,主要消灭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疑心的状况下。北京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一般状况下,鉴定需要法院托付,也可以单方托付律师代理申请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7、勘验笔录。此类证据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三捉奸的作用很多状况下,无过错方要设法取得有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抚慰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对于此,侵权网 律师忠告当事人:不惜本钱的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往往与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肯定的差距。1、捉奸与精神赔偿。婚
17、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恳求,法院才会支持。这就是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四种状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是不能随便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的,或者说,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定得到法院对于精神赔偿的支持。2、捉奸与同居。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肯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可以
18、发生在一个小时内。另外,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是一种误会。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值男女关系,但不能必定证明有同居的事实,也不能必定得到精神赔偿。3、捉奸的必要性。固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赔偿的状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其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假设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看无过错方“处理原则,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本钱不高的状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假设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压
19、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到达在财产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苦痛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抚慰。4、捉奸与聘请调查公司。假设家庭财产较多,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出面调查取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有些当事人捉奸的目的,是不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看,而是想到达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 以及寻求精神上的劝慰。在这种状况下,聘请调查公司捉奸也是寻求心理平衡的一种方法。5、捉奸证据及法院对其的采信(1)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假设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属于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捉奸过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害了被
20、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假设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有意对他人进展人身污辱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有意宣扬, 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侵害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2) 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由于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取得的证据不但不能被法院承受,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公民享知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调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证据未尝不行,但其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假设在调查取证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则构成了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应担当民事责任。(3) 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在群众公共场所过于亲切接触的少,但不排解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假设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 因 6、捉奸与认罪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捉奸人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安排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正、自愿的契约根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此,取的证据被法院承受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