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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稿)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治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视治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治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打算,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调整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选购、安装、改造、修理、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
2、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履行安全治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治理义务状况进展检查,催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治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状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准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治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治理薄弱环节,建立
3、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其次章 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商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治理义务、担当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商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治理义务、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担当法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
4、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治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担当安全治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治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立单位担当安全治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托付物业治理单位实施治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治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治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担当。 第九条合同治理界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托付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治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治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设
5、置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治理人员,或者托付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实行合同治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 (三)选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展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协作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承
6、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视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视检验、定期检验; (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治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 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供应效劳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治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
7、名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治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治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力量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治理的特地技术效劳机构聘用。 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治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者提出解
8、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治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协作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视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状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未完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质监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应当包括选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治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
9、、安全资金投入治理、安全技术档案治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治理制度。 第四章 特种设备选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选购要求 选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所选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三)所选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制造监视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选购旧设备规定 选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选购进口
10、设备要求 选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修理设备的义务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托付具有
11、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安装、改造、修理; (二)催促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视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视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本单位使用治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治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视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人员治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展以下治理: (一)确
12、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催促、检查作业人员根据规程进展操作; (三)定期进展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催促作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有关详细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视治理方法执行。 其次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以下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
13、登记; (三)流淌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依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托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其次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有关详细规定根据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其次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全部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说明该
14、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其次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各类设备详细放置位置见附件1。 其次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其次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特种设
15、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 其次十七条维保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展日常维护保养;发觉特别状况,应
16、当准时处理,消退事故隐患并且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展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托付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进展。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展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其次十八条锅炉水处理 锅炉水处理和化学清洗根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展自检,或者托付有力量的专业技术效劳机构进展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
17、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延期检验规定 因生产工艺长周期运行等特别状况不能按期进展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缘由并承诺实行相应监控措施保障安全运行,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或者托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展基于风险的检验后,方可延期检验。 对延期检验的,原检验机构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传送延期后的下次检验日期。延期检验期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安全监察机构、原检验机构不因延期检验担当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治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应当
18、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峻事故隐患进展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治理人员马上组织整改。对于严峻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工程师或者有关治理人员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整改。 严峻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实行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该设备登记机关。 一般事故隐患和严峻事故隐患界定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
19、安全技术标准、有关强制性标准对特种设备报废期限有规定的,必需按期报废。 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掌握部件进展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依据状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其他报废要求可以由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十三条应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进展演练。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专业救援队
20、伍签订应急救援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托付维保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商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准时履行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承受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承受惩罚等相关义务。 第七章 其他安全治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标准化治理规定 鼓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治理,进一步落实安全治理责任,标准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责任保险规定 鼓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引入保险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治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安全投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
21、位应建立安全投入机制,提高安全保障力量和抗风险水平。每年要安排肯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设备的检验检测、更新改造、修理保养、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和隐患治理等。 第三十八条安全嘉奖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嘉奖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安全操作成绩显著的机构和人员赐予嘉奖。 第三十九条协作安全监察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承受特种设备安全治理部门依法进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准时向安全监察人员供应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留意事项,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供应必要的条件。对于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要求进展整改,并报
22、告整改状况。 第八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条现场安全检查定位 质监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展现场安全监视检查。质监部门的监视检查工作分为:重点监控设备检查、举报投诉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问题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上级交办事项检查。 上述检查属于抽查性质,详细检查内容和程序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视检查规章(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检查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检验人员应当对被检验的设备进展安全监视检查,检查内容为该设备的合法性、作业员持证上岗状况、隐患治理状况。 检查发觉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
23、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县级质监部门。 第四十二条检查人数及程序 质监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视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与;在进展技术性检查时,可以由1名安全监察人员和1名持证检验人员或者持证协管员进展。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 质监部门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展监视检查时,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遵守被检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机密; (二)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的证件; (三)对检查的内容、发觉问题及处理状况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字归档; (四)发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时,书面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24、 (五)按规定实行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六) 按规定准时向上级质检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严峻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分类监管制度 质检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设备危急程度、企业安全治理水平以及质量安全诚信记录等因素,针对不同使用单位、不同设备和不同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视治理,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安全治理水平较高、责任落实较好、安全状况稳定的使用单位,可以适当削减监视检查频次、延长检验周期;对治理水平一般、事故隐患较多的单位,应当以帮扶教育为主,催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治理,提升安全治理水平;对事故多发、治理混乱、违规违法行为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严管重罚、挂牌督办、曝光批判等监管措施加严治理
25、。详细要求根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重点监掌握度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详细规定根据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治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隐患治理制度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隐患催促治理制度,对检查发觉以及使用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进展登记建档和治理销号,并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或隐患处理系统。 一般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检验机构检验员负责监视整改。严峻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人员催促使用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改的严峻事故隐患,应当分别实行查封、停顿使用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事故处理及风险监掌
26、握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依据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事故发生规律,运用风险治理理论不定期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在讨论实行降低事故风险的对策措施的同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等相关工作建议。 第四十八条安全与节能状况公布制度 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年度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状况,包括特种设备根本状况、事故状况、节能状况、年度主要工作开展状况及下一年度主要工作措施。 鼓舞市、县级质监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状况。 第四十九条协管员制度
27、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聘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经过培训考核,发放协管员证。 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根本学问,催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仔细贯彻执行; (二)承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帮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视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协作、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展巡查访问。准时把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状况,建立并准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 (四)发觉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
28、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准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治理状况,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协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帮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状况进展回访确认; (六)帮助并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标准化治理制度 鼓舞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治理地方标准,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推行标准化治理达标活动,提高使用单位安全治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构责任界定 特种设备事故与以下情形有关的,质监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依法担当相应监管责任: (一)违法违规实施特种设
29、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移送移交案件,未准时进展查处的; (三)未根据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安排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规划开展监视检查的; (四)监视检查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能够发觉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而未发觉的; (五)对重大违法行为和严峻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或者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协作未准时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构免责规定 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以下情形不担当监管责任: (一)与事故发生缘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或监视检查行为; (二)事故发生单位擅自使用非法设备或者未根据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质监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
30、客观缘由未能发觉的; (三)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未列入年度检查规划的; (四)依照有关检查程序规定,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行能由安全监察人员在监视检查现场发觉的; (五)事故发生单位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检验意见书实施整改,在整改期间擅自使用或者违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六)拒绝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隐瞒真实状况哄骗检查人员的; (七)其他依法不担当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认定 特种设备事故与以下情形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担当相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并供应必备检验检测条件,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规定准时安排检验检测而未
31、能发觉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因检验检测活动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而未能发觉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应当能够发觉而未发觉事故隐患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致使隐患设备连续运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检验检测时发觉严峻事故隐患未准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上级质检部门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免责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结论对特种设备检验时的状态负责,不对特种设备日常安全运行担保。以下情形,检验检测机构不担当责任: (一)使用单位违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二)完全根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但未供应
32、必备检验检测条件导致检验检测无法进展的; (四)其他依法不担当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 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购不符合本规定第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特种设备的; (二)托付未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或者未取得许可自行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 (三)使用安装、修理、改
33、造后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应进展型式试验而未进展型式试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不按设计用途使用或超额定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的; (六)出租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未经检验合格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件、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的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二) 未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立特种
34、设备安全治理制度或者治理制度不标准的; (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本规定其次十六条规定的; (四) 未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查、治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的放置不符合本规定其次十四条规定的;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年度内未进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七)未根据本规定其次十五条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停用、启用手续的;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由质检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由质监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特种设备
35、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未完全履行本规章第十四条规定职责的,由质监部门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法规、规章受到行政惩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由质监部门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总局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规章标准不全都 有关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与本规章作出的规定不全都的,以本规章为准。 第六十二条规章解释 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
36、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章自2023年月日实施。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2.一般事故隐患和严峻事故隐患界定。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放置位置 1 锅 炉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锅炉房内或锅炉房掌握室内 压力容器 1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 2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它可见部位。 3汽车槽车、长管拖车及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应当随车携带。 4气瓶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充装站内或者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 压力管道 使用登记证编
37、号标注于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始端。 电 梯 使用登记证编号印制于电梯的检验合格标志上。 5 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证置于起重机驾驶室内,对无驾驶室的,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该起重机的显著位置。 6 客运索道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客运索道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7 大型游乐 设施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大型游乐设施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悬挂车辆号牌。 附件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和严峻事故隐患界定 一、严峻事故隐患根据以下规定界定: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 1.
38、未经许可从事相应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视检验; 4. 特种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过程未经监视检验合格擅自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特别状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严峻事故隐患以外的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 篇2:见表公司见表公司治理制度草案征求意 公司治理制度草案征求意见表 文件名称 工程工程合作治理规定 文件编号 NICE-MS.C28-
39、07 编制单位 企业进展部 审核内容 1、该方法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我公司实际?是否能够执行?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 2、职责是否明确,接口是否清晰? 3、各部门的其他意见等。 审核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审核该文件后,填写此审核单,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返回企业进展部。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工程工程合作治理规定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1、天津工程、湖北工程治理存在问题 2、依据总经理指示精神,为“充分发挥资质作用、扩大业务量”供应一种治理模式 3、说明公司对工程合作的态度,加强对工程合作的治理和掌握 二、文件规定思路: 1、充分发挥资质作用,重点合作与一般合作
40、相结合。 2、对合作工程进展分级治理。公司一级负责重点的单项合作,有了合作根底后再考虑长期合作;生产单位一级负责其他的工程合作。 3、明确对工程的掌握重点: (1)对合作工程进展评审。作为一种沟通形式,风险和收益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心中有数,有效地行使职能部门职责。 (2)对合作工程实行工程负责人负责制。工程负责人作为公司/生产单位派驻工程的人员,行使对工程合作方的监视检查职能,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满意技术任务书及标准要求等担当主要责任。 (3)生产单位和职能部门参加对工程的掌握。 4、明确不同模式的内局部配方法。 受控文件不得翻印 治理体系作业文件 工程工程合作治理规定 文件编号:NIC
41、E-MS.C28-08 批准:赵在立 审核:廖华科 编写:杨灿华 持有人: 文件版本:A 非受控: 受控: 分 发 号: 2023年12月26日公布 2023年01月01日实施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修改记录 序 号 文件修改通知单编号 修改章节/页次 修改码 修改日期 签署 持有人 验证人 注:收到文件修改通知单三日内必需完成修改。 1目的 为了扩大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发挥资质作用同时也为资质效劳(增加必要的业绩),在做大做强公司的同时确保合作工程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公司资质和技术与外方进展合作的工程的治理,即公司内部单位和个人洽谈的及引荐的、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