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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范文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公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明确标准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公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以下简称鉴定方法),正确理解鉴定方法的有关内容,标准科技成
2、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治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根据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展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意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厉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治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舞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
3、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治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治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方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治理、指导和监视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治理、监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治理、监视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依据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规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
4、技规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规划是指: (1)国家科技规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治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规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规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规划只对重大技术工程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规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详细状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规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规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规划的一局部;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规划是指国务院各部
5、门科技司(局)治理和认定的科技规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规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制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进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规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规划内的根底性讨论、软科学讨论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
6、技规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展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可以视详细状况打算是否有必要进展鉴定。 (二)依据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下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根底理论讨论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讨论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依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讨论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
7、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讨论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进展起重大作用的讨论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讨论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工程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讨论开发方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讨论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当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方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
8、,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需经过法定的特地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特地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需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由特地的机构进展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治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方法规定,新药必需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前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需经农业部确认的特地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治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
9、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到达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治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展鉴定的,应马上停顿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依据鉴定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详细组织单位。 1?依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详细状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规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别状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治理职能的单位(或派
10、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依据科技成果的详细状况和工作的需要,托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托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托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工程的鉴定;农业部可托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讨论所完成工程的鉴定;冶金部可托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工程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托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依据鉴定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
11、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到达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纳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工程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
12、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精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展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辩论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纳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依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需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展考察、测试和辩论,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展评价的科技成果
13、,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纳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需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与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别状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别状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拟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学问和实践阅历,熟识国内外该领域技术进展的状况
14、。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与。 以下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规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托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治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别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隐秘,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托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与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与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与鉴定工作的
15、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展仔细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隐秘。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预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展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恳求,应当仔细讨论并准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依据鉴定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以下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16、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规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依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依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进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
17、成果治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方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规划任务书或者合同商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规划任务书或者合同商定要求,主要是指规划任务书或合同商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前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治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规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讨论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拟、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进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
18、在的问题等根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试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比照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状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精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
19、成果技术问题所作奉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需真实牢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需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需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工
20、程讨论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制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准时、仔细地进展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治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治理机构共同进展。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规划任
21、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制造性、先进性、有用性、成熟性、牢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治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状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准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状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托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纳检测鉴定时,依
22、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托付书(以下简称“托付书”);采纳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纳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纳的鉴定形式和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依据鉴定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举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
23、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局部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嘉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举;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治理部门推举;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治理部门推举。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章(试行)进展,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托付书”“
24、托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托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展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详细状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展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托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托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展检测时,可托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展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需确
25、定该仪器或设备的牢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准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常,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预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准时
26、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详细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应转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展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需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当为测试组积极制造条件,协作测试组顺当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仔细做好会
27、务的预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预备状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详细议程,必需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展争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头,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展现场考察或观看
28、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依据已经批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需据实答复专家提出的问题和供应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实行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展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了解专家评议状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规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制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良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
29、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依据评议状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良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与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状况,特殊是争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
30、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觉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方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准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完毕。 特殊留意事项:鉴定会开头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询问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完毕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
31、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
32、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根据档案治理部门的要求,准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全部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批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展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依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一样。 五、鉴定的治理 (一)对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询问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