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放炮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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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井放炮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治理,防止炸药、雷管丧失,杜绝炮烟熏人、放炮崩人、引起瓦斯、煤尘事故,严格标准放炮员操作,明确涉及放炮的有关人员的职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定及柳林县煤矿通风瓦斯治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放炮治理的规定,特制定以下放炮治理的有关规定及制度。 1、雷管、炸药的领取、运送 1)入井前由跟班队长或带班长填制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填清需要的数量、地点、日期、班次。 2)放炮员持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及放炮合格证到炸药库领取当班需要的雷管、炸药。使用后专用领单必需交回炸药库并登记。 3)雷管、炸药必需由放炮员亲自运送,雷管、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

2、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4)放炮员必需把送到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分别存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药箱必需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2、装药前的预备工作 1)由放炮员负责依据工作面炮眼数量做好引药,做引药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做引药必需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四周进展,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引药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 做引药时,必需防止雷管受震惊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调整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雷管插

3、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同时必需把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取出。 2)由带班长负责预备好足够的粘土炮泥,并运送到工作地点待用,炮泥质量必需符合要求,不得过硬或过软。 3)由带班长负责在装药前对爆破地点20m内巷道四周洒水防尘。 4)由带班长和放炮员负责对残孔(孔深大于0.3m)报废炮眼用粘土炮泥充填严实。 5)由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分别检查装药地点四周20m内瓦斯浓度,并相互询问检查结果,瓦斯检查员必需做好记录,低于0.8方可装药。 3、装药、联线工作

4、1)装药和脚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放炮员操作,操作时必需先清点炮眼数量,有规划的分别装填一局部炮眼,工作面装药时除装药人员外,允许1人在工作面从事递送炮泥等与放炮员有关的工作,其余人员必需撤到戒备线外,治理人员科监视装药联线。 2)装药时,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每个药卷必需彼此密接。装好后,必需把雷管脚线同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变质、空松、未满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炸药不的使用。 3)半煤岩巷、煤巷全部炮眼必需装填底泥,底泥长度不得小于0.05米。 4)装药必需采纳正向装填构造,即底泥炸药引药水炮泥封泥。每一个炮眼只能使用一条引药(1个雷管),孔口剩余炮眼必需用粘

5、土炮泥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等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采掘工作面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 工作面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一半。 炮眼深度为1.0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6)装药后,由放炮员联接脚线,同时清理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核实无误后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带班长在领单上签字。脚线联接完后,由瓦斯检查员再次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通知放炮员联接脚线和母线,同时出示瓦斯检查结果并作好记录,联线应采纳串联联接。

6、放炮员在联接脚线和母线前必需检查工作面脚线有无错联、漏联等状况,防止瞎炮产生。 4、撤人设岗、放炮工作 1)工作面放炮预备工作做好后,由带班长负责安排专人撤出戒备范围内全部人员到戒备线外,并指派专人在戒备线挂牌设人站岗,全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道路均应设置戒备,站岗点设置 “正在放炮,严禁入内”警示牌。 2)脚线与母线联接好,开头撤出人员,瓦斯检查员在撤出的同时沿途检查瓦斯,放炮员沿途检查母线完好状况,并鸣哨示警,沿途撤出人员挨次为:其他人员带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 3)带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到达放炮地点后,带班长必需检查岗哨设置状况,在岗哨设置齐全,清点人员完全撤出无误后,将放炮许可证在放

7、炮地点亲自交给放炮员。此时瓦斯检查员出示瓦斯检查结果,在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扇运转正常状况下,放炮员方可翻开放炮母线箱,取出母线插入放炮器接线柱扭紧,充电1520秒钟后发出警哨,间隔5秒即可通电放炮。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需马上取出放炮器把手,摘下母线扭结短路,将母线头放回放炮箱内并加锁。严禁二次或屡次充电起爆。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需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4)、井下放炮必需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三人连锁放炮”是井下放炮过程中放炮员、带班长、瓦斯检查员之间相互责任制约,是防止放炮事故的有效手段,其执行程序为: 放炮前放炮员持放炮戒备牌,带班长持放炮命令牌

8、,瓦斯检查员持放炮牌。 放炮员在放炮工作就绪以后(包括一炮三检),将戒备牌交给带班长,并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 带班长接到戒备牌后,按要求派人戒备,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状况,然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并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 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仔细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防尘状况,完全合格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并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 放炮员接到瓦斯检查员的放炮牌,发出放炮口哨,等5秒钟,方可进展放炮操作。 放炮后,三牌各归其主。 5、炮后检查,瞎炮处理,恢复作业工作 1)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需等足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的时间后,由放炮员通知带

9、班长、瓦斯检查员进入爆破现场检查。进入挨次为: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带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通风、瓦斯、爆燃状况,并作好记录;放炮员负责检查瞎炮、残跑、爆燃状况;带班长负责检查顶板支护等状况。 2)瞎炮处理。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需在带班长直接指导下进展,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下一班班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必需现场交接清晰,同时岗哨不得撤除。 处理瞎炮时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联线放炮。 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打新炮眼时由原打瞎炮眼人员操作。 严禁用炮眼中取出的引药和雷管;严禁将炮

10、眼残底连续加深;严禁用 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眼。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需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雷管并交回炸药库。 在瞎炮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展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3)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无任何安全隐患后,带班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三人一同返回放炮地点,由带班长在管药专用领单实耗栏填清消耗数量并签字后,放炮员才能将恢复工作许可证交给带班长。带班长接恢复工作证后,亲自派专人撤回戒备设岗人员,然前方可进入工作面恢复作业。设岗人员未得到带班长撤岗命令时,严禁私自撤岗或离岗。 6、其他规定 1)带班长是放炮的组织者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作业规程等放炮的有

11、关规定,组织检查放炮过程的实施状况。 2)全部放炮作业地点均必需有安全措施、撤人路线和其它无关要求。 3)放炮母线由放炮员按以下要求进展铺设: 放炮母线应采纳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或铝芯线,不得有明接头; 雷管脚线和连接线、母线必需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 只准采纳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火大地等当做回路; 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需扭结成短路; 放炮母线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半煤岩巷不得大于5m,全岩巷不得大于30m。 4)由瓦斯检查员保证风筒出口距工作面

12、的距离:半煤岩巷不得大于5m,全岩巷不得大于10m。 5)雷管、炸药领退、运送雷管,做引药,检查及导通线路,脚线与母线联接,放炮起爆等工作必需由放炮员亲自进展。 6)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得装药放炮: 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未进展检查瓦斯; 在放炮地点有矿车,未去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炮眼内发觉异状,温度忽高忽低,煤岩松散,有图谁征兆; 当班无带班长; 粘土封泥质量不符合要求,过硬或过软; 工作面放炮地点四周20m内的巷道未洒水防尘。 有上述状况之一者,必需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未作出妥当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8)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需仔细填写好“一炮三检”记录。 9)严禁放炮员用放炮器两接线柱短路充电检查放炮器性能,严禁放糊炮。 10)装药的炮眼必需当班放炮完毕。在特别状况下,假如当班留有未放完的已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需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班。 11)每班雷管、炸药消耗量由带班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在当班全部交炸药库。严禁个人私存。 12)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 13)放炮距离(掩护地点到工作面的最短距离)规定: 岩巷:直线段200m,拐弯巷150m; 半煤岩巷:直线段100m,拐弯巷75m,并在新奇风流中放炮。 14)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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