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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大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科大在校大学生转专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进展学生的共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达学生为本、因材施教、共性培育的教育理念,特制订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治理方法(修订)。 其次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学校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三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敬重学生的志愿、爱好,进展学生的共性、专长,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努力满意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专业的转专业规划及
2、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须在校内公示,承受广阔师生监视。 其次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被我校录用的大学生一般应在被录用的专业完成学业。对确有专长,本人志愿要求转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原则上可在大学一、二年级末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经审批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大学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须为本专业前50%。 第七条 大学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需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嘉奖。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某些特定录用的学生(如定向生,特招生,专升本学生,对口升学学生等); 2、二批次转入一批次的学生; 3、正在休学、保存学籍的学生; 4、已到达退学条件的学生;
3、 5、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6、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申请的学生; 7、公共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学生; 8、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学生; 9、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三章 录用原则 第九条 大学一年级转专业学生录用,根据申请人数和规划接收人数的比例分类进展。对于申请人数低于规划接收人数的专业,校教务处依据申请材料直接录用;对于申请人数高于规划接收人数的专业,优先录用平均学分绩点居专业排名前5%的学生,其余学生通过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确定录用名单。 第十条 大学二年级转专业学生录用,以创新创业嘉奖等级为标准。 第四章 审批
4、程序 第十一条 每学年其次学期,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依据专业实际状况讨论确定学生转专业规划,报校教务处审核。原则上,各专业累计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原招生总数的5%,每个班级累计转出学生人数应掌握在该班级人数的10%之内。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学院统一组织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可以同时填写两个志愿,若两个志愿都满意转入专业要求,则首先满意第一志愿),由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专业排名挨次或嘉奖级别提出推举意见,报校教务处。校教务处依据学生转专业录用原则讨论提出拟录用方案,经教务到处务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确认,向全校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
5、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学校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展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反应。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校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录用方案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并以文件形式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函告学生处、计财处、后勤治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生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初到转入学院和有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一经转入学院录用,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课程修读和缴费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学院教学秘书的指导下,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育方案进展课程修读,由教务处对其之前修读的与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进展学分认定,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由教务处下达补修课程通知单。
6、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需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规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因转专业需延长修学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文件与本方法相悖,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治理方法(试行)(校教字【2023】16号)废止。 篇2:科大优秀教学成果嘉奖方法 科大优秀教学成果嘉奖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舞我校教职工积极参加教学讨论、教学改革和建立工作,提高我校教学
7、讨论水平和教学质量,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从事教学讨论、教学改革与建立等所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包括精品课程、特色(品牌)专业、优秀教材、优秀课件、优秀论文等; 第三条 嘉奖以精神嘉奖为主,物质嘉奖为辅。对优秀教学讨论成果由有关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学校颁发相应的奖金。 其次章 嘉奖工程和标准 第四条 教学讨论成果的嘉奖 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00000元/项,一等奖50000元/项,二等奖30000 元/项; 2、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0000元/项,二等奖5000元/项,三等奖2500元/项; 3、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23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 4、其他
8、教学成果: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400元/项。 第五条 特色(品牌)专业的嘉奖 1、国家级品牌专业:10000元/个; 2、省级品牌专业:5000元/个; 3、校级品牌专业:1000元/个; 第六条 试验教学示范中心嘉奖 1、国家级试验教学示范中心:10000元/个; 2、省级试验教学示范中心:5000元/个; 3、校级试验教学示范中心:1000元/个。 第七条 人才培育模式创新试验区嘉奖 1、国家级人才培育模式创新试验区:10000元/个; 2、省级人才培育模式创新试验区:5000元/个; 3、校级人才培育模式创新试验区:1000元/个。 第八条 精品课程的嘉奖 1、
9、国家级精品课程:10000元/门; 2、省级精品课程:5000元/门; 3、校级精品课程:1000元/门; 第九条 教材、课件的嘉奖 1、参与国家级规划教材、教材辅导用书编写的,主编(限1人、下同)2023元,副主编(限1人、下同)1000元,主审(限1人、下同)2023元,主编、副主编、参编每万字200元; 2、参与全国优秀教材、教材辅导用书编写的,主编2023元,副主编1000元,主审2023元,主编、副主编、参编每万字200元; 3、参与专业指导委员会托付的教材编写:主编1000元,副主编500元,主审1000元,主编、副主编、参编每万字100元; 4、课件获国家级嘉奖(主编为我校教师)
10、: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23元,三等奖1000元; 5、课件获省部级嘉奖(主编为我校教师):一等奖2023元,二等奖1000 元,三等奖500元; 6、课件获校级嘉奖(主编为我校教师):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 第十条 教学讨论论文的嘉奖 1、在国家一级教学讨论期刊上或学术期刊(期刊级别由学校认定)上发表的关于教学讨论的论文,每篇(第一,下同)嘉奖 500元。 2、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学讨论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教学讨论论文按教分计算。 第十一条 竞赛嘉奖 1、指导大学生参与国家举办的各种大赛,如电子设计、数学建模、力学竞赛
11、、“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赛、英语演讲竞赛等,获国家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23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获省级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400元/项; 2、青年教师根本功大赛,获省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3、由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竞赛,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4、有分歧的竞赛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嘉奖 1、国家级教学名师10000元; 2、省级教学名师:5000元; 3、校级教学名师:5000元; 4、校级优秀教师:2023元。 第十三条 优秀教学团队嘉奖 1、国
12、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0000元/个; 2、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000元/个; 3、校级优秀教学团队2023元/个。 第十四条 其他嘉奖 未涉及或有分歧看法的嘉奖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嘉奖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全部成果必需冠名“太原科技大学”方可申报学校嘉奖。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的成果,奖金发给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由其再行安排。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成果嘉奖每学年进展一次,只嘉奖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的成果,漏报工程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十八条 申报成果嘉奖须分别供应以下主要资料: 1、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杂志封面、名目页);获奖论文、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课题成果及鉴定资料一套
13、。 3、教学讨论立项通知书、工程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获奖教材须交教材科两本原书。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觉,收回证书与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批判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其次十一条 对审核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篇3: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方法 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方法 为标准我校学士学位论文治理,推动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育质量,严厉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方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方
14、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232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消失本方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处理。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置、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士学位论文查重制度,依据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方式的不同,主要实行网上查重和专家组查重的方式进展。对毕业论文,采纳整篇幅网上查重;对毕业设计
15、,网上只查重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设计图纸则通过学院、专业的专家组进展查重。 我校学士学位的查重工作由各学院详细负责,查重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依据实际状况进展抽查。 查重工作应在各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论文辩论前进展,经检测,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可直接参与学位论文辩论;复制比在30%以上的,视为检测未通过,学院要求学生限期进展修改,修改完成,再次提交学院,进展二次查重,二次查重后,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参与学位论文辩论,复制比仍在30%以上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给出详细审核意见,确定学位论文辩论资格。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16、人员的学位论文消失购置、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打算应当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赐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已获得学位在职人员的,学校除赐予相应处格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赐予开除学籍处分;属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赐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7、。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标准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赐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赐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校将学士学位论文审查状况纳入对学院学生培育部门的考核内容。屡次消失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判,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收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展问责。 第八条 发觉学士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展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进一步的认定。必要时可以托付专家组成的特地机构,对其进展调查认定。 第九条 学校在对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打算前,应当将调查状况和拟处理打算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打算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完毕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状况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讨论生教育信息网”(网址:)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治理与讨论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