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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科技工程主要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担当,负责科研经费、科技嘉奖基金的审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工程的招标应严格根据科技工程招标投标暂行治理方法(国科发计字2023589号)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合作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担当部门应严格根据批准的时间及任务完成科技工程讨论工作。如因特别缘由工程不能如期完成时,工程担当部门应提前40天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工程的中止 (一)工程执行中,消失以下状况时,应准时上报生产技术部申请中止工程: 1.执行过程中发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落后,经实践证明
2、,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成果无有用价值的; 2.工程所依托的工程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连续实施的; 3.工程担当部门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工程正常实施,工程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4.工程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讨论工作无法正常进展的。 (二)需要中止的科技工程,在公司做出中止合同打算后一个月内,工程担当部门应对已完成的工作进展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状况和工程阶段性讨论成果一并核批。 需要中止的科技工程由生产技术部正式向公司提出中止申请。 第十八条科技工程实行年度执行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工程担当部门应于每月最终一个工作日前向生产技术部书面呈报工程执行状况月度报告。上报信息和数据必需精确、真实、全面,能够反映工程进展状况。 第十九条 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工程担当部门需要对规定的讨论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工程负责人等进展调整时,需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前方可实施。 其次十条执行期二年以上的工程,在实施中期应进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工程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