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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研究3.制度机构上的可行性。我国长期以来有房地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登记备案等各项制度作为 参考 ,可以说科技型中小 企业 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可以借鉴的 法律 制度性资源为数不少。此外我国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科学 技术委员会、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等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都可以担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财产备案的重任,并有充分的行政资源来确保备案的安全性、牢靠性、真实性。4.股东义务上的可行性。在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布实施后,公司法第20条实际上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开端,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理
2、论中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不得抽回出资;(4)对公司所负债务担当责任;(5)填补出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亦负有上述义务,但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所致,其主要股东对其义务的违反率要比其他类型的企业高,在此种情形之下,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成为加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财产的法律约束,确保其忠实履行股东义务的一剂良方。5.投资心理上的可行性。所谓投资心理是投资活动中组织与人的心理活动及其 规律 。 现代 投资理论强调投资行为的综合性,注意从各方面提高对商业投资的心理讨论。有阅历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既会关注促进投资的各项优待措
3、施,又不忘了解对其投资权益的保障性措施。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融资难,缘由并非缺乏各项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而是由于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 进展 的特点所限,风险较高,而对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性措施不健全则进一步加剧了投资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心理疑虑。另一方面,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有很强的 经济 实力,也特别愿意通过财产备案的形式来展现自己的实力,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光。在论证了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之后,本文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根本设想。设想可分为该项制度的根本原则与根本法律制度框架。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
4、产备案制度根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标准来进展,既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能对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进展过分的要求,“法律不能强人所难”。(2)效率原则。该项原则最易理解,就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的备案机关要有效率,在不影响备案机关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对主要股东财产的备案,也节约备案股东的时间、费用。(3)形式完备原则。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文件肯定要符合相关统一的范式,要便利利害关系人的查阅、摘抄、复制。(4)“两便原则”即便于融资与便于维权的原则。“制度的生命在于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
5、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融资与维权,因此此项原则不行或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根本制度框架简述如下:(1)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机关应是我国政府的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上市融资,则其上市所属的证券交易所也可是备案机构。(2)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应是强制性的,即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一旦进入备案机关的备案范围,就应当主动进展备案。(3)备案机关需要对备案人的备案材料进展审查,审查应依据备案材料的内容实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4)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材料应是书面材料,为了备案人的便利,可以允许备案人以邮寄、传真、 电子 邮件的方式进展备案,但时机适宜时,备案人必需补交一份标准、正式的书面备案材料。(5)财产的备案范围应当是主要股东的全部财产,至于备案的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总额发生10%以上变化时就应随时备案。(6)备案材料应由备案机关妥当保管,在必要状况下,可以进展披露,允许查阅、复制、摘抄。(7)备案人需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表示负责。假如备案人的备案材料有误,则应视情形赐予必要的行政惩罚、刑事制裁。参考 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