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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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准时掌握和消退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安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以下简称突发大事),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安康严峻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公众安康的大事。 第三条突发大事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当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大事

2、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大事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当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组织突发大事的调查、掌握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大事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响准时、措施坚决、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大事相关科学讨论,建立突发大事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

3、隔离、医疗抢救、现场处置、监视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遥远贫困地区突发大事应急工作赐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舞、支持开展突发大事监测、预警、反响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沟通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大事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展。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赐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作出奉献的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

4、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其次章 预防与应急预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指导、快速反响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大事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大事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大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大事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大事预防、现场

5、掌握,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藏与调度; (七)突发大事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立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应当依据突发大事的变化和实施中发觉的问题准时进展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大事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大事应急学问的特地教育,增加全社会对突发大事的防范意识和应对力量。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大事预防掌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大事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6、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大事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依据突发大事的类别,制定监测规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觉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大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准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效劳网络的建立,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气构应对各类突发大事的救治力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

7、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力量的医疗机构担当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气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相关学问、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气构进展突发大事应急演练,推广最新学问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大事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大事应急报告标准,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觉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的;

8、(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丧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大事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大事,应当马上向国务院报告。 其次十条突发大事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气构和有关单位发觉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其次十一

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大事,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其次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马上组织力气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并准时报告调查状况。 其次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发生突发大事的状况,准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大事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准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

10、医疗卫生气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觉可能引起突发大事的情形时,应当准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其次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大事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大事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大事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大事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职责的状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马上组织对突发大事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突发大事应急处理职责的状况进展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大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嘉奖。 其次

11、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大事的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突发大事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大事的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准时、精确、全面。 第四章 应 急 处 理 其次十六条突发大事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大事进展综合评估,初步推断突发大事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的建议。 其次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打算,并向国务院报告。

12、其次十八条全国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督察和指导。 其次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大事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大事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掌握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依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准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打算。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突发大事的

13、实际状况,做好应急处理预备,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大事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听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马上到达规定岗位,实行有关的掌握措施。 医疗卫生气构、监测机构和科学讨论机构,应当听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协作、协作,集中力气开展相关的科学讨论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大事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抢救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给;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准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依据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大事应急处理

14、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藏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展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依据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实行掌握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大事现场等实行掌握措施,宣传突发大事防治学问,准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实行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预案的规定,实行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大事现场进

15、展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大事,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气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标准和掌握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觉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实行应急掌握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马上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

16、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有关人员实行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亲密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掌握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实行传染病应急掌握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因突发大事致病的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需接诊治疗,并书写具体、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根据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17、医疗卫生气构内应当实行卫生防护措施,防止穿插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亲密接触者实行医学观看措施,传染病病人亲密接触者应当予以协作。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应当马上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展调查,依据需要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气,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帮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气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学问。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爆发、流

18、行区域内流淌人口,突发大事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掌握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实行就地隔离、就地观看、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集中。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供应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大事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准时、有效的救治。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大事中需要承受隔离治疗、医学观看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亲密接触者

19、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实行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协作;拒绝协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帮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大事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安康造成其他严峻危害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

20、资的生产、供给、运输和储藏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安康造成其他严峻危害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大事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协作,或者实行其他方式阻碍、干预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大事调查、掌握、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21、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判、赐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安康造成其他严峻危害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判、赐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安康造成其他严峻危害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气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22、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判、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安康造成其他严峻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准时实行掌握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大事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听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工

23、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大事现场,或者不协作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大事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哄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气构参加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24、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制度2 1 总则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划分为特殊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1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分级 1.1.1 特殊重大公共卫生大事(I级) 1.1.1.1 在全乡范围内发觉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1.1.1.2 霍乱在全乡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集中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觉新的流行菌株。 1.1.1.3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乡爆发、流行,流行范围涉及绝大局部行政村,严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1.1.1.4 一次

25、食物中毒发病人数100例以上并消失死亡病例。 1.1.1.5 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消失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1.1.1.6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1.1.1.7 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1.1.1.8 在全乡范围内,短时间消失30例以上临床病症一样但缘由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1.1.1.9 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惧攻击大事。 1.1.2 重大公共卫生大事(II)级 1.1.2.1 在全乡范围内发觉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禽流感。 1.1.2.2 在全乡范围1周内

26、发觉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1.1.2.3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乡范围内爆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涉及大局部行政村,严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1.1.2.4 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100例以上或消失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发生人数30-99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1.1.2.5 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峻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1.1.2.6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1.1.2.7 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丧失

27、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1.1.2.8 在全乡范围内,短时间消失20-29例临床病症一样但缘由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1.1.3 较大公共卫生大事(III级) 1.1.3.1 在全乡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展血清学检测发觉鼠疫阳性。 1.1.3.2 在全乡范围内1周内发觉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1.1.3.3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乡范围内爆发、流行,流行范围涉及2个以上行政村,严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1.1.3.4 食物中毒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 1.1.3.5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 1.1.3.6 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

28、为二级的;或丧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峻事故的。 1.1.3.7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造成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1.1.4 一般公共卫生大事(IV级) 1.1.4.1 在局部范围内,短时间内发觉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1.1.4.2 在全乡范围内1周内发觉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1.1.4.3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乡范围内爆发、流行,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1.1.4.4 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 1.1.4.5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少于9人。 1.1.4.6 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

29、级的;或丧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1.1.4.7 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安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1.1.4.8 在全乡范围内,短时间消失4例以下临床病症一样但缘由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1.2 有用范围 全乡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卫生预案”)适用于全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本钱全乡居民身心安康严峻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大事等引起的严峻影响公众身心安康的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全乡预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加,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响、依法处置,群专结合、科学防控”的工作原则。

30、1.3.1 政府主导,社会参加 合村乡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卫生组织、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共同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 1.3.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全乡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危急因素的调查,准时发觉各类危急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掌握措施;普及卫生学问,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避险、逃命技能,开展演练,提高各类组织和全民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范意识和应对力量;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藏工作。 1.3.3 快速反响,依法处置 全乡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危急因素的调

31、查,准时发觉各类危急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掌握措施;普及卫生学问,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识别和应急处理力量,做到早发觉、早报告、准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学问,加强执法监视,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1.3.4 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明确全乡组织与专业防控机构的职责分工,发挥社会优势,广泛发动各种力气,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协作、帮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标准、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强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属地治理的原则,实现条块间的有机结合。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

32、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乡党委、乡政府分管领导 成 员: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办公室、乡党政办公室、乡经济进展办公室、乡社会事务治理办公室、乡财政所、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居委会、村委会、卫生院及卫生监视分所、派出所、红十字会、各相关单位及其他民间组织等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村卫生院,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相关科室及卫生监视分所人员为成员,必需时有关部门可派人参与,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1 主要职责: 2.1.1 组织和发动社会力气,做好和协作上级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 2.1.2 负责辖

33、区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2.1.3 监视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组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状况; 2.1.4 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 2.1.5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学问、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2.1.6 培育效劳民间组织,组织开展志愿者效劳活动。 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应对防治组、宣传发动组、后勤保障组。各组职责包括: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现场处理和掌握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乡内外联络及日常工作,沟通工作状况,准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应对防治组:

34、协调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发动居委会(村委会)力气,开展自救和互救,参加群防群治。 宣传发动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预防掌握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学问。 后勤保障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预防掌握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给、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有用的监视治理等工作。 2.2 应急处理日常治理机构 乡安全生产办公室担当应急处理日常治理工作,其中包括: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修改预案;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危急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监视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状

35、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藏等工作。 2.3 卫生应急技术机构 合村卫生院是全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3.1 力量建立。负责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力量。 2.3.2 技术支撑。参加制订卫生预案,担当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应与现有的技术标准、方案保持全都;指导、帮助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开展“卫生诊断”,分析各类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改良意见;开展全民的安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学问和技能。 2.3.3 信息收集。建立突发公

36、共卫生大事相关信息治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公共卫生大事相关信息治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准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信息。 2.3.4 措施落实。协作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防掌握中心,落实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措施;帮助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领导小组,监视、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状况;帮助上级医疗卫生气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作相关部门,做好全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培训和演练。 2.4 相关机构职责 2.4.1 居委会、村委会: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组织居民(村民)参加卫生应急学问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

37、;做好和协作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4.2 分水派出所合村警务室: 依法查处、打击影响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防控、处置的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加强流淌人口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2.4.3 乡属单位: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组织单位内部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做好和协作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4.4 卫生效劳站、村卫生室: 准时发觉和报告突出公共卫生大事相关信息;担当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帮助有

38、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4.5 各类医疗卫生气构: 准时发觉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担当和帮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对全乡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2.4.6 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组织,应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学问与技能培训,积极协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与监测、报告网络的网底,合村卫生院及卫生监视分所应做好和帮助上级部门做好以下工作:根据突发公共

39、卫生大事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治理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信息报告治理工作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信息的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承受县卫生局的监视治理和县疾病预防掌握中心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报告内容 3.2.1.1 初次报告。必需报告的信息:大事名称、发生地点、发生大事、涉及

40、人群或潜在的威逼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大事的性质、范围、严峻程度、可能缘由、已实行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进展趋势。 3.2.1.2 阶段报告。报告大事的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大事的诊断和缘由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状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状况进展补充和修正。 3.2.1.3 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完毕后,对大事的发生和处理状况进展总结,分析其缘由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大事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2 报告原则与报告时限 报告原则: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报告时限:发觉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

41、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阶段报告应依据大事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总结报告应在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突发大事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气构和有关单位发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向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领导小组和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2.1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3.2.2.2 发生或者发觉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的; 3.2.2.3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丧失的; 3.2.2.4 发生或者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大事的; 3.2.2.5

42、 发生放射源丧失的。 3.2.3 报告方式 仔细为根本报告单位、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为责任报告人,乡防保站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报告治理信息系统进展报告,并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3.2.4 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指挥机构的授权,准时、精确、客观、全面地向居民(村民)乡属各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当开展;充分利用全乡有线电视、电话、播送、公告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立全乡预警、信息通报系统。 4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

43、响和终止 4.1 应急反响原则 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预警时,乡人民政府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在本全乡内发生,应相应地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实行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确保快速、有效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状况通报后,要准时通知各相关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预备,实行必要的预防掌握措施,听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全乡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响措施 一旦有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状况实行

44、以下措施: 4.2.1 乡人民政府 4.2.1.1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需要,开展全乡发动,组织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4.2.1.2 协作专业防治机构,对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供应相关信息;帮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看工作;依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展隔离的人员和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看或集中隔离观看;帮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大路、水路交通治理工作;帮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协作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禽畜和野生动物等特别病死状况,准时报告,并实行爱护现场、监视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4.2.1.3 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准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帮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准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协作做好现场爱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帮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缘由调查。 4.2.1.4 依据政府公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康教育和应急学问、技能的培训工作。 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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