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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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生产高质量、洁净的煤炭产品,确保“神华煤” 国内外知名的品牌形象,实现 “质量效益型”企业战略目标,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为贯彻全面质量管理和“两个贴近”的方针,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第四条 神华集团所属公司、矿、厂、站、港均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煤炭产品质量

2、责任。第五条 神华集团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以市场为导向,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制订合理灵活、标准化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管理方案和加工措施,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鼓励煤炭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公司的管理和发展规划中,加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采取措施,制止煤炭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管理办法的施行。第

3、七条 神华集团设立煤炭质量(以下简称“煤质”)管理机构,在主管质量副总经理(和副总裁)领导下,领导全集团煤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制订煤质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质管理办法,审定煤质考核指标,监督检查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考核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奖罚,推进煤炭提质加工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产、运、销各公司主要领导人是煤质管理的责任人,各公司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煤质管理工作,并成立煤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贯彻落实煤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的煤质管理、提质加工和产品结构优化工作,对各公司所属各矿、厂、站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第八条 各公司管理人员和煤质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公司、本系统发生的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照本管理办法对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公司如有包庇、放纵煤炭生产、销售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本管理办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煤质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煤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 各公司应积极开展质量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员工质量意识,确保煤质管理措施的落实。第二章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 第十一条

5、煤炭生产加工煤质管理基本要求。(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面向生产一线和煤炭市场开展煤质管理和加工工作。(二)根据煤炭市场形势,优化煤炭产品结构,确定煤炭产品种类。(三)围绕神华集团批准的煤质考核指标组织煤炭生产。(四)鼓励煤炭生产单位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发展低热值煤炭就地加工转化产业。(五)鼓励煤炭生产单位研发、采用煤炭生产和提质加工新技术提高煤炭产品质量,但采用的新技术通过生产与质量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确保新技术符合神华集团“高产、高效”的要求,成为神华集团新的利润增长点。(六)对于具有特殊性质和用途的煤种如化工用煤、冶金用煤、超低灰煤等,应实行保护性开采,若调整煤炭产量和质量, 应

6、报神华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七)各矿根据煤种、自然发火期、存煤量,制定煤炭储存管理办法,并将煤炭储存情况及措施报神华集团公司。第十二条 井工矿煤质管理(一)设计过程中煤质管理。1. 煤质管理人员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2. 掘进巷道设计,应尽量避免半煤岩巷掘进,如果必须进行半煤岩巷掘进,煤、矸石应尽可能分运,避免大量矸石进入煤流。3. 工作面的接续设计应保证煤质合理匹配,尽量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4. 工作面设计及制订的作业规程必须制定煤质管理措施,防止外来水分、矸石和杂质的混入。(二)灰分管理。1. 回采工作面生产中移架、割煤要密切配合,超前预防冒顶和严重片帮事故,

7、移架时要防止架间、架前漏矸。2. 工作面开采时,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割顶、割底,特殊情况需要割顶、割底时,必须提前制订保证煤质的措施,经有关领导和煤质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3. 薄煤层开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矸石混入。4. 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量, 执行好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5.机掘全煤巷道时,正常情况下不准破顶、破底,如果确实需要破顶、破底,要制订相应措施,经有关领导和煤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煤巷或半煤巷道掘进时,应采取支护措施防止漏矸和冒顶混入矸石影响煤质。6.采掘工作面遇到大型构造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分割、分运、煤矸分离措施,并通

8、报生产、销售及相关洗煤厂等有关部门。(三)水分管理。1. 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保证煤水分离,皮带巷、机头、机尾要保证无积水,禁止外部水进入运输系统、溜煤眼或煤仓中。2. 采掘工作面防尘喷雾水应确保雾化效果,并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3. 工作面泵站、液压管路或支架要防止漏液,冷却水严禁排入煤流系统。4. 巷道内积水应排入排水系统,清洗巷道四壁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严禁将水流浇到皮带上。5. 在皮带巷设置的水幕下方,应采取遮盖措施,防止外水进入煤流中。6. 采取措施,防止巷道及工作面淋水或涌水进入原煤中。7. 当井下煤仓堵塞时,严禁用水流疏通煤仓。(四)井下杂

9、物管理。1. 加强雷管使用管理。所使用的雷管应编号或按矿用颜色区分,防止未爆雷管进入煤流。2. 采煤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喷浆料、木楔、钢筋梯、金属网和塑料网等各种软硬杂物混入煤流。3. 井下清理卫生时,脏杂物不得进入煤流,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掘进工作面、各转载点应设垃圾专用箱。4. 综采工作面两巷内侧的金属网、钢筋梯和塑料网应提前剪网回收,进入煤流的锚杆应适时拣出。5. 煤、岩、杂物要分装、分运,因条件所限无法分装、分运的,混装上井后,必须单独处理。6. 所有矿井主运系统至少设置一套除铁装置,并定期检测。7. 构造、断层比较多的矿井,应设置煤矸分离装置,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露天

10、矿煤质管理。(一)设计过程中煤质管理。1. 煤质管理人员参与露天采煤方法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2. 设计合理的穿爆参数,保证煤炭粒度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3. 尽可能实现煤炭分层开采。(二)灰分管理。1. 露天矿煤层在实施穿孔、爆破前后必须清理煤层表面的风化层,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如遇有瞎炮, 必须单独进行处理,严禁未报炸药或雷管混入煤中。2. 在采装前将可见岩石等其它杂物清理干净。3. 在采装过程中,不得将岩石、泥砂等杂物装入运输车中。(三)水分管理。1. 要在生产工作面设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配足排水设备。2. 采用引水沟、集水坑或其它方式将煤层顶底可见流动水排

11、出,禁止可见流动水进入爆后煤中,保证原煤水分不超标。(四)杂物管理。1. 采煤工作面不准有脏杂物,不得将脏杂物混入煤中。2. 露天矿原煤在进入选煤厂前,在适当位置设置至少一套除铁装置,对煤进行除铁处理。第十四条 选煤厂煤质管理。(一)选煤厂加工系统要求。选煤厂加工系统应具备使煤炭产品质量均质化、稳定化、优质化(简称三化)和“零”杂物的能力,确保商品煤质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各煤炭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煤质特点设计选煤厂加工系统,一般选煤厂加工系统应具有以下加工能力:1. 筛分、破碎、降低灰分的能力。2. 分离大块矸石的能力,逐步取消人工拣矸。3. 具有清除各种杂物的能力。4. 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12、,具备调整煤炭入洗比例的能力。5. 当采煤遇断层或冲刷等构造时,应具备稳定煤质的能力。6. 对加工处理高水分煤的选煤厂,应具备调控煤炭水分、提高煤质的能力。(二) 除杂管理。1. 入洗原煤胶带运输机、各产品上仓胶带运输机及装车胶带运输机均应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下方所有滚筒、托辊等应采用防磁材料。2. 在条件具备的溜槽中,应安装除微细铁器装置和除条索纤维类杂物的装置。3. 应定期清除除铁器装置上的积煤和细煤粒,保持除铁器清洁。4. 各选煤厂均应根据洗选设备的性能,采取除杂技术措施, 在降低煤炭产品灰分含量的同时,清除煤中各种杂物。5. 选煤厂各环节清理的杂物,都要分类称量记录,按规定统计汇总后,上

13、报煤质管理部门。(三)选煤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1. 应研究降水、降灰、脱硫、增加煤炭产品品种和提高精煤回收率等问题,优化生产操作过程。2. 对粒度、灰分上、下限有要求的产品,必须严格按上、下限规定范围进行控制,超出范围,即为不合格产品。3. 加强筛分、破碎、分选、脱水、除铁器等设备的维护保养, 确保上述设备正常运转,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做好检修记录。4. 定期对原煤可选性进行检测,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用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最大幅度提高精煤回收率。5. 根据矿井或露天矿生产及煤质情况,及时调整洗选参数, 稳定产品质量。6. 应定期清理原煤仓及产品仓下口积存煤,清理情况要做记录

14、。第三章 煤炭装车运输储存销售煤质管理第十五条 煤炭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中的煤质管理基本要求。(一)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制订防火和防煤炭高温的具体措施。煤炭进站卸车时,煤炭温度40时,不允许进站卸车,应另行处理;在储煤场内,煤炭温度40时,不允许装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煤炭储存原则上要按照煤种和公司单独堆放,并及时清场清垛,堆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 个月,垛底在没有彻底清理前,不得堆存新煤。堆垛要定期进行测温,并做好详细记录, 煤炭温度40时,必须及时处理。(三)装运煤炭应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四)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制订拣杂(拣矸) 奖罚制度,配备足够

15、的拣杂(拣矸)人员,并将杂物分类统计结果反馈生产单位。(五)装车、运输、储存和销售各环节应要建立健全煤质台帐,台帐要对煤炭来源、数量和质量作详细记录。(六)严格按调度下达的煤种、流向和要求的煤质指标进行装车或配煤装车,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六条 集装站、快速装车站煤质管理。(一)加强初检和煤场管理,禁止一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进入煤场。(二)各集装站、快速装车站要配备测温装置,每旬对场(仓) 存煤至少进行一次煤温测量,并做好记录。(三)集装站台要合理堆存煤炭,做出明显堆位标识,以便指导煤车卸车位置和分辨新、旧煤存煤时间。每个堆位每天的进、出煤量以及清场情况要详细记录。(四)加强车底清理工作的管理。凡

16、是装运煤炭的火车都必须清扫车厢,将车底杂物清除干净后,经监装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车。(五)各装车站和商品煤采样点均应配备工业电视监控系 统,逐车进行监控录像,录像带至少保存三个月,各子(分)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应定期查看录像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煤质管理。(一)各铁路公司要认真按月、旬、日运销计划和要求(煤种、流向)及港口的接卸能力,合理安排装车计划。(二)编组站在重车编组时,途中因车辆故障、着火等原因甩车后再挂时,应及时通知总调度室和煤炭销售中心,应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同煤种进行编组,不得在一列中出现载有不同煤种的车辆。(三)货车公司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和处

17、理,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发现神华自备车车门破损可能造成煤炭外漏的车辆要进行扣车修理,神华集团铁路部门也要尽最大努力确保国铁车车门状态良好。(四)神华集团铁路车辆运行、检修部门要加强对闸瓦、闸钎、防脱环、车钩销开口销的检查,发现脱落要及时进行补装或采取措施。(五)要加强神华集团铁路沿线、车站的治安巡视工作,确保神华集团铁路运输过程中车辆顶部无杂物。(六)确保煤炭列车的正常运行,做到快进快出。要严格按规定交接重车,减少重车停留列数和停留时间。(七)重车在正常运行中着火时:1. 神华集团铁路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负责查明原因;扣车处理时要确保煤炭不得丢失。2. 及时通知货主和总调度室。3. 因煤炭自身高

18、温引起着火事故时,主要责任由集装站或装车站承担,并追究监装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港务公司煤质管理。(一)卸车及装船皮带必须各设置一道以上的除铁器,除铁器的完好率大于 95,在卸车与装船过程中必须随时开启除铁器。(二)对运行设备的易损件等必须经常检查,防止因松动、磨损、撞击等因素而进入煤中;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必须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中。(三)港务公司对翻车机格栅的杂物情况进行逐列、逐件登记,明确杂物来源,并尽可能及时清理;其它生产各环节中清理出的脏杂煤和杂物也必须分类统计,严禁混入煤流中,并将杂物统计、溯源结果及时通报销售单位杂物统计部门。(四)制订合理的洒水防尘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水分增加

19、。(五)要做好港口堆垛的煤质管理工作,严禁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杂物混入堆垛中。(六)严格按下达的卸车归垛计划和装船质量计划装船。装船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取料,装船结束后要及时清、攒垛,严防取错垛位和质量过剩;垛底合并时,要遵循“同煤质就近并垛” 的原则。(七)在市场允许的条件下,港口库存煤炭原则上 5 月10 月夏秋两季不超过 15 天,上年 11 月4 月冬春两季不超过20 天,超过上述期限必须清垛。第十九条 外购煤煤质管理(一)承担外购煤任务的单位设立专门的煤质管理机构,负责收购煤的煤质管理工作。要定期到煤源生产地调研,了解当地生产条件、煤质状况等,并持续向供煤单位宣传“神华煤”的品牌建设,不

20、断强化供煤单位质量意识。(二)负责监装单位要定期对上站煤进行抽样检查,有计划地进行场存煤检验,原则上要对装车煤全部检验。(三)承担外购煤任务的单位应制订措施,禁止一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进场。1. 铁器等杂物要从源头抓起,要求煤矿通过筛分破碎和除铁装置清除,同时要鼓励供煤单位配备清除各种杂物的设备和设施。2. 汽车运输中的杂物是收购煤杂物的监控重点。监装单位要督促供煤单位加强对上站煤车辆的管理,破车、坏车不允许上站, 卸煤过程中出现汽运配件或其它大的杂物,要督促供煤单位予以重罚。3. 严禁垛位周边堆放杂物和劣质煤。垛位堆放要合理,保证定期周转,避免高温。(四)监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监

21、装。1. 装车前监装人员要认真检查车底清理状况,严把质量关, 发现粒度、杂物、含矸、高温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一律不准装车。2. 监装单位要详细了解站台煤质量状况,根据煤源范围及数量制定上站煤抽检及站台存煤化验计划,并与临时抽检相结合, 对初始外运煤种或间断装车超过一周的煤种,必须进行场存煤检验,质量达标后方能安排装车。3. 严格监控装车煤炭质量,发现供煤单位有意掺假、夹芯装车等情况要立即停止装车,已装车的要及时通知接煤单位,采取相应的采样方式进行质量检验,并单独堆放,特殊处理。同时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4. 监装单位原则上要对装车煤炭全部检验,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检验等方式,

22、监装时要保证采样准确,送样、化验及时。5. 当用汽车运输煤炭时,装车、采样、计量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封车,封车要严实、牢固,封签要有识别标记,以便于接收单位验收。第二十条 销售部门煤质管理。(一)销售部门应根据煤炭生产实际情况,积极开发煤炭产品市场,将煤炭生产、运输环节中的煤炭质量情况及时通知用户, 并将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各煤种销售信息及时通报生产相关单 位,以便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二)销售部门在各装车站点要设专人负责监装工作,对装车提出建议和要求,监装人员对车底是否干净、车况是否完好、质量是否合格负责。(三)负责列车申请、煤炭流向调配以及煤炭堆存和装船(车)技术管理及配煤方

23、案管理。(四)负责用户对煤质提出的异议或投诉,销售部门要以“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维护双方利益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五)各公司及时将煤质情况通报煤炭销售中心,煤炭销售中心负责对神华集团的商品煤质量情况汇总,每月通报一次,对煤炭运销过程中出现的煤质事故要及时汇报,并反馈到相关单位。(六)对到港(站)列车的煤炭质量进行检验,并将煤质信息及时反馈到相关单位。(七)加强对港口和转运站存煤和装船(车)的管理:1.认真做好进港(站)煤炭的接卸工作,做好接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生产与装备部和总调度室汇报。2.对港存和转运站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实行质量监督控制,严禁用户及其他人员

24、未经销售部门同意私自到煤场采样。3. 要实施科学配煤,符合合同要求,满足用户要求,严防低合同要求高质量装船或高合同要求低质量装船的情况发生。4. 对港口和转运站堆场发生诸如煤炭着火、外来杂物混入、人为增加外在水分等影响煤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查明原因,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5. 加强装船煤垛温度检测,防止高温煤上船,避免煤炭在海运输途中着火情况的发生。6. 对到港和到站列车实行抽检制,若无特殊要求,抽检率不得低于 20;港口对外购煤的抽检率要达到 100,化验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7. 提高装船(车)质量计划兑现率,减小装船(车)质量误差,力保进港煤平均发热量与结算发

25、热量基本平衡,严防质量过优或不及。第四章电厂燃煤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燃煤新机组在初设阶段,应根据神华电源点位置、煤质特性和选煤加工产品种类进行设计,充分考虑机组在接卸、存储、燃用神华煤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不断优化设计方案, 保证机组投运后安全、稳定、高效、低成本运行;位于矿区的燃煤电厂应优先考虑燃用低热值煤,确保实现神华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第二十二条 电厂应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防止异常煤进厂。第二十三条 煤的储存管理。(一)为充分发挥电力板块作为神华集团内部市场“稳定器”作用,降低燃煤库存的资金滞压及存储损耗,电厂应严格控制煤炭库存。坑口电厂、朔黄铁路沿线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

26、过 7 天耗用量;国铁直达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天耗量(考虑运输条件限制,绥中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耗量);华东地区海运煤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 12 天耗量,华南地区海运煤电厂库存煤量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耗量。(二)煤场管理严格按照“烧旧存新、定期置换、分堆存放、层层碾压”的原则进行煤场管理。煤场月度存储损耗应控制在当月日均存煤量的 0.5以内。(三)煤炭在存储过程中,应及时测温,当煤堆局部温度超过 60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存煤自燃着火。(四)及时清理煤中杂物,严禁混入煤流中,并将杂物分类统计、溯源结果及时通报销售单位杂物统计部门。(五)电厂应建立燃料预警机

27、制,制定燃料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 加强入炉煤质量管理,防止质量流失 ,入厂入炉煤热值差年度累计值应小于 120 大卡/千克 ,而且,入厂和入炉煤热值差要逐渐减小。第五章 煤炭质量监督和检测管理第二十五条 神华集团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各公司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神华集团参照国际先进的实验室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化验室认证、认可制度。各公司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化验室认可、认证机构申请化验室认证。第二十六条 神华集团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检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各子

28、(分)公司必须对煤炭质量进行检查, 神化集团对煤炭产品以及有关单位反映有质量问题的煤炭产品 进行抽查。第二十七条 对依本管理办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各公司不得拒绝。第二十八条 采样、制样、化验管理(一)各级化验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制订科学完整的化验室管理办法,“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煤质化验工作。(二)各煤炭生产单位要定期对煤层煤样、生产大样、每列煤样等进行化验;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对煤质进行预测预报 ;电厂等煤炭使用单位对入厂煤批批进行化验,准确掌控进厂煤质 量。(三)在商品煤检测过程中,若发生漏采、漏检事故,要追究化验室主要领导人的

29、责任。(四)各级化验室要定期对化验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及校验, 根据业务需要及时配备或更新设备,减少采制化的误差。(五)当发现煤炭质量有较大变化时,各级化验室必须及时通知各自的主管部门。(六)化验原始记录必须齐全、清晰,计算无误,建立化验结果三级审核制度,各种化验报告、报表必须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七)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能按国家或有关标准独立操作。第六章煤质信息网络化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都必须建立煤质管理信息网络,并与集团煤质信息网络联网,在全集团范围内实现煤质信息网络化管理。第三十条 对煤炭资源、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中的煤质数据以

30、及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及时上网,并保证上网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应积极参与煤质信息网络化建设与维护工作,使煤质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第七章煤质管理考核和奖罚第三十二条 根据市场情况、煤质预测和生产工艺,制订各公司煤质考核指标,对于具有多个煤炭产品的公司 ,可分品种考核。煤质考核指标制订程序是:首先各公司上报年度煤质考核指标,由神华集团煤质主管部门召集煤质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审核, 报神华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各公司所属单位煤质考核指标由各公司确定。各公司煤质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时,需专门请示,生产与装备部组织煤质管理机构讨论通过、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神华集团每年进行两次煤质检查,检查

31、结果和销售部门对生产单位的煤质考评是煤质考核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煤炭产品质量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并严重影响煤炭产品正常销售,责令生产单位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提高煤炭产品质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三十四条 销售部门销售煤炭应实行优质优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要根据各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三十五条 煤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根据各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按照奖罚对等原则,进行煤质管理奖罚,促进煤炭质量稳步提高。(一)建立神华集团煤质管理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奖励神华集团产、

32、运、销、港、电各公司煤质管理领导班子及相关成员的奖金,用于奖励各单位职工在煤质管理、品牌建设、采用新技术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及在安全、经济燃用神华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各公司设立煤质管理奖励基金,从各子(分)公司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并制定考核奖罚管理办法。(二)煤质管理奖励专项基金由神华集团煤质管理机构根据各公司当年煤质工作和煤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各公司煤质管理奖励基金由各公司根据当年煤质管理工作和煤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行发放。(三)神华集团对下属各公司煤质奖励每年发放一次。当煤质管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奖罚。(四)煤质管理奖罚的依据是煤质检查结果和煤质考核指标的

33、完成情况,奖优罚劣,罚款额度按照对等奖励额度执行。(五)神华集团煤质奖励权重系数计算方法如下:1. 煤炭生产单位:动力煤考核指标为发热量、水分、灰分、硫份,各指标加权系数为:发热量55,其它各占 15;炼焦煤考核指标为粘结指数、水分、灰分、硫分,各指标加权系数为: 粘结指数 55,其它指标各占 15。产量系数为 15,根据各公司产量情况确定。2. 销售单位:原则按照煤炭生产单位奖罚额度平均值的3060计算。3. 其他单位:原则按照煤炭生产单位奖罚额度平均值的1050计算。4. 根据以上原则计算各公司煤质奖励权重系数,确定各公司煤质奖金。(六)神华集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煤质会议,通报煤质检查情况、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兑现煤质奖罚,总结煤质工作经验, 部署煤质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将制定或修订的煤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上报神华集团公司生产与装备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神华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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