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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安全生产问责制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 (一)行政责任追究视情节分为:警告、停职待命、诫勉谈话、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责任追究视情节2023000元的经济考核; 第八条对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矿安全治理科根据有关责任人需要问责的事实和理由,提出问责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经矿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组织科负责通报、纪检监察科监视执行,文化宣传科在电子屏公示全矿; 第九条连续3次、累计5次被执行问责制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比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党政班子以及相关责任人取消评比各级安全生产先进。 第十条 年度内消失1起轻伤,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展诫免谈话,消失1起重伤,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停职待命,消失1起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展开除处理。消失2起伤事故比照1起重伤处理,消失2起重伤比照1起死亡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安全生产问责制的有关治理人员的内容,根据肯定分值纳入白芨沟煤矿累计过错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进展累计过错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矿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