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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治安重点人员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制度 *市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为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负责同志、派出所长为直接责任人,确保把本地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状况摸清、摸透; 逐级签订整治责任书,确保警示单位集中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切实转变治安混乱面貌。 二、承诺制度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签署承诺书,在集中排查过程中,不隐瞒、不留情,实事求是上报排查状况。 三、评估制度 市通过暗访、核实等途径,对各地排查状况予以评估,并将评估分值纳入整体考核,对评估分值明显偏低的,责令该地重新进展集中排查活动。
2、四、调度制度 市每月底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汇报沟通当月工作开展,报送有关数据,通报有关状况,部署调度有关工作。适时召开现场推动会。 五、帮扶制度 对确定的警示单位,市有关单位要依据“结对帮扶创平安”的要求和市综治办有关部署,深入有关地区开展帮扶活动,实行有力措施,转变当地治安面貌。 六、暗访制度 市每月组织开展督查暗访活动,准时将新的重点地区纳入视线,督查警示单位整改状况,调查群众安全感,并下发通报,将督查暗访作为整改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追究制度 对没有准时将重点地区排查上报,重点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峻影响的,坚决予以一票拒绝。坚决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八、信息制度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0日前须将当月工作报表、数据报送至市综治办,开办重点整治专辑,定期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排查整治状况。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23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