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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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处置治理方法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 ;:1318241189;群:175569632 (1998年5月4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条 促进国有资产流淌重组,标准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有资产监视治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使用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方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占有、使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部或局部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以下方

2、式进展转移的行为: (一)企业资产的出售、投资、联营、出租、合作、抵押等;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的无偿划转、出售、报废报损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第四条 有、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盘活和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有权对机关、全额预算治理单位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资产进展调剂。 第五条 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必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审批。 有争议的国有资产和国家制止自由流通的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有资产治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的监视治理机构,对同级占有、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视治理。 第七条 业处置国有资

3、产,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处置资产,由该公司自主打算,并下处置前十五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备案。 (二)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处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单台(件)原值在五十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批量处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原一百万元以下,以及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处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单台(件)原值二十万元以下或批量处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原值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打算,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不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处置前述规定权限以上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及在处置

4、权限以下但对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设备、成套设 备、整个生产线、房屋建筑物及生产场地等,须经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审批。 (四)企业整体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股份制、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出售或以其它形式变更国有股权的,必需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审批。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按前款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八条 关、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中的差额预算治理单位处置资产原值在一万元以下、自收自支单位处置资产原值在二万元以下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备案。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和超出上述规定限额及全额预算治理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5、的,须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有资产治理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进展状况,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限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 第十条 有、使用单位处置规定权限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向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资产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处置意向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资产治理部门接处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展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展资产评估和处置。 第十二条 有、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除无偿调拨、报废报损外,均应按资产评估治理的规定进展立项

6、、评估,并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底价进展处置。 出售国有资产的应优先托付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进展公开拍卖。对不适合拍卖的,由交易双方协议转让。 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到土地治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有资 产处置事项完成后,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注销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全部,按以下规定进展治理: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整体出售资产产权的收入,股份制、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国家股份的收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 作企业时未作价入股,而以租赁形式收取的租金收入,应上交同级国有资产治理

7、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国家资本金再投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处置的资产收入,有优先使用权。局部资产产权处置的收入,由处置单位专项用于生产进展,严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占用费,须交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统一治理,专项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或扶持经营性事业进展。以出售、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资产的收入,属于全额预算治理单位的,应全部上缴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属于差额预算治理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治理单位的,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需使用时,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会同财政

8、部门审批。 须上缴国有资产管部门的处置收入,占有、使用单位应在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三十日内转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的专用帐户。 第十五条 实施抵押而发生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转移的,应在转移发生前二十日内向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可依据需要实施审查。对抵押不实,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责令订正。 第十六条 有、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令其限期改正,或收缴其非法处置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严峻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予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免除(解聘)职务或者赐予降职、撤职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9、一)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制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展处置的; (二)在进展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展资产评估或者供应虚假状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对处置单位处于评估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或处于相当本人三个月根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宣布评估结果

10、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赐予警告、停业整顿、撤消资格证书的惩罚。 第十八条 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作出行政惩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为: (一)一般性固定资产,是指除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整个生产线、房屋建筑物、生产场地以外的固定资产,及其它单件设备价值占企业总资产价值百分之十以下的建筑物和设备; (二)批量处置,是指一次处置多台(件)一般性固定资产。 其次十条 方法自1998年6月1日生效。

11、篇2: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治理方法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 ;:1318241189;群:175569632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爱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四条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对市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治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

12、门)是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治理、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五条 道路停车场的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标准治理、通行有序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治理停车场。其次章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 第六条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掌握。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治理、园林等部门根据以下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掌握要求; (二)与道路承载力量、车辆通行条件和区域车辆停放需求相适应; (三)区分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七条 以下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13、(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配建停车场能够供应充分停车泊位的; (三)道路穿插口四周米范围内的。 第八条 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以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 第九条 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展全面收集和审议,接受科学治理的意见或建议。 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场设施的设置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按设置方案安装停车场标志、

14、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治理系统的,应当到市城市治理和园林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市城市治理和园林部门应当在日内办理完毕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设置方案,统一施划标线、安装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 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标志、标线清楚醒目; (二)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和公示牌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视投诉电话等; (三)设有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效劳岗亭、隔离设施。 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施划停车区域、安装

15、停车场标志。 采纳咪表停车计费治理系统的,由道路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安装。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纳授权、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详细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期限、收益安排比例、票据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城市治理部门依据设置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向经营者发放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经营者持特许经营协议和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者办结相关手续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日内将确定的道路停车场交付经营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

16、位;不得擅自占用、撤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行政机关不得参加道路停车场的经营或承受道路停车场经营者的挂靠;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效劳标准: (一)工作人员统一服装,佩戴上岗证; (二)标准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干净卫生; (四)维护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造成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采纳咪表停车计费治理系统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七)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票据。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行

17、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 (二)拉紧手制动器、锁定门窗、带走珍贵物品; (三)爱惜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四)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急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 道路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第三章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取得道路停车场经营权后,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进展评估,并依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调整后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减停车泊位和面积

18、,确需增减的,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配建停车场能够满意停车需求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准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 其次十条 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分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次十一条 道路停车收费可以实行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实行按时计费的,可以依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方法计费。 其次十二条 道路停车场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使用财

19、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拔。 其次十三条 依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的停车场,其中道路红线外业主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或区域,业主单位可以自用或经营。 其次十四条 进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大事时,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供应免费停车效劳。 其次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展投诉举报,承受投诉举报的公安交管、财政、监察、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准时查处。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道路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

20、,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市治理部门强制撤除,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擅自撤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设备及咪表停车计费治理系统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市监察、法制、审计和财政等部门依职权进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

21、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道路停车场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虽在业主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道路停车场设施是指停车场标志、标线、公告牌、隔离护栏、咪表停车计费治理系统等。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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