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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保险合同七篇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全部、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行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渐渐起作用的缘由造成财
2、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展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觉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
3、损失事故后,甲方应当马上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供应具体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爱护现场并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马上通知乙方,假如乙方派员进展现场调查,甲方应赐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供应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患病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觉甲方供应的单证有任何虚假、哄骗或夸张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
4、赔偿。 4.5 保险财产患病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根据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局部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根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承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
5、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削减相应局部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局部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存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供应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帮助乙方向责任方进展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担当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管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根据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
6、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供应具体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爱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供应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工程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
7、.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局部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管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公章) 乙方_(公章)代表_(签字) 代表_(签字)电话:_ 电话:_
8、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2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与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与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治理效劳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夫根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夫根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根本状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
9、军人,供应人武部出具的参军证明,填写农夫根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治理效劳所。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根底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缺乏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与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根底养老金;
10、对已参与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连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与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状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新农保养老金如何计发 养老金有两个局部组成,一是根底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心确定的根底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实际状况提高根
11、底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根底养老金,提高和加发局部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一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连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离退休年龄缺乏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根据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头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头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根本养老金;年
12、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缺乏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实行一次性补交保费的方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保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展继承的。但分为两种状况:假如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假如合同中没有
13、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缺乏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7、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
14、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根底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缺乏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8、农村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人员如何交纳保险费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一般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国家对农夫合同制职工参与养老保险所规定的方法是:交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参
15、与养老保险的农夫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省级政府的规定,依据农夫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局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夫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根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个人。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参与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根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异地就业的
16、职工在交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沙农夫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根本养老保险和根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9、变换工作时,农夫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转移 依据20xx年1月1日马上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包括农夫工在内的参与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全部人员,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伴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局部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夫工一视同仁。 10、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已参与原农村养老保险未到领取养老金
17、年龄的人员,自新农保政策实施之日起均按本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新政策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新政策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的,按现行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与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 60周岁且已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连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根底养老金。 保险合同 篇3 甲方(收缴单位):_ 乙方(参保人):_ 依据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与养老保险;已(未)参与失业保险。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_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4
18、无论由于乙方何种缘由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担当。 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_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 6如协议中有与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公布政策规定不全都之处,按新公布政策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_年_月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乙方(参保人)(签字):_ 经办人(签字):_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4 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以下条件承保。 no: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被投保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宅邮编投保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宅邮
19、编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 所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工程(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交费期交费方式份数保险费加费保险费合计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特殊商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商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准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签单机构:_ 邮政编码:_ 电话:_ 公司地址:_ 公司签章:_ 授权签字业务员:_(签字) 出
20、单员:_(签字) 复核员:_(签字) 签单日期: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5 ()_代字第_号 托付方:_保险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宅:_ 负责人:_ 受托方: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宅:_ 负责人: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全都,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商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商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
21、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其次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详细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托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展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
22、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效劳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商定收取保险
23、费; 3有权依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治理方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检查。 6有权依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展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学问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治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打算;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缘由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患病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视治理部门的治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
24、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得悉的乙方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商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学问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猎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视治理部门的治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治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准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担当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
25、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准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承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视和指导,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展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视治理部门的治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治理要求; 8必需使用甲方供应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依据甲方需要,帮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得悉的甲方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准时将全部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26、;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依据中国_保险公司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详细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治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需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_ 户名:_ 帐号:_ 开户行:_ 4甲方依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
27、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便利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别缘由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全都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需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其次款其次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其次款其次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担当甲方因此患病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
28、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担当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
29、执三份。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 代表:_ 乙方:(签章)_ 代表:_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6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安康告知书及其它商定书共同构成。 其次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其次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讨论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
30、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患病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局部身体机能,本公司依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局部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患病意外损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完毕,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状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局部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一次或屡次因患病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局部
31、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有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五)战斗、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损害。 第五章
32、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与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缺乏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缓慢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
33、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担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供应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完毕后,治疗没有完毕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状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托付他人代领。 第十
34、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
35、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其次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其次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担当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36、。 其次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其次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 篇7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急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急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急,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供应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